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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文件学习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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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20xx5年2月15日 主讲人:

主 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第一部分总体战略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把握教育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坚持依法治教,尊重教育规律,夯实基础,优化结构,调整布局,提升内涵,促进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教育优先发展是党和国家提出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方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教育,完善社会力量出资兴办教育的体制和政策,不断提高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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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人力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教育是开发人力资源的主要途径。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教育要发展,根本靠改革。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鼓励地方和学校大胆探索和试验,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创新人才培养体制、办学体制、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质量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加快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多样化人才需要与教育培养能力不足的矛盾、人民群众期盼优质教育与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增强教育活力与体制机制约束的矛盾,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关键是机会公平,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注重教育内涵发展,鼓励学校办出特色、办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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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出名师,育英才。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第二章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

(三)战略目标。到20xx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达到40%;扫除青壮年文盲。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年提高到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年提高到年,其中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以上,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数比20xx年翻一番。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缩小区域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教育质量整体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不断扩大,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得到更大满足。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各类人才服务国家、服务人民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显著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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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继续教育参与率大幅提升,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50%以上。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促进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学有所成、学有所用。

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改革,提高教育开放水平,全面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教育体制机制,办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

(四)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坚持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加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定学生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念和信心;加强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增强学生爱国情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方面。构建大中小学有效衔接的德育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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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事做人,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开创美好未来。

坚持全面发展。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坚持文化知识学习和思想品德修养的统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统一、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统一。加强体育,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保证体育课和体育锻炼时间,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加强美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重视可持续发展教育、国防教育、安全教育。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表1 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目标 20xx年 20xx年 20xx年 学前教育

幼儿在园人数(万人)2658 3530 4000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 学前一年毛入园率(%) 九年义务教育

在校生(万人)15772 16100 16500 巩固率(%) 高中阶段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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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万人)4624 4500 4700 毛入学率(%) 职业教育

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万人)2179 2250 2350 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万人)1280 1390 1480 高等教育

在学总规模(万人)2979 3350 3550 在校生(万人)2826 3080 3300 其中: 研究生(万人)140 170 200 毛入学率(%) 继续教育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万人次)16600 29000 35000 表2 人力资源开发主要目标 20xx年 20xx年 20xx年

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口数(万人)9830 14500 19500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 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其中:受过高中阶段及以上教育的比例(%)

师德师风文件学习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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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20xx年3月3日 主讲人:

主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本节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

《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所指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这里所指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教师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直接肩负着培养社会接班人的职责、履行的是特殊的具有公职性质的教学职责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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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限于教师,便于在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方面对教师作出统一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有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但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这一权利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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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科学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成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科研权。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行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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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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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思想品质、道德、法律意识的形成发挥积极的影响。这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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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尤其是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帮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为其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更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侮辱、体罚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压服。教师违反本法规定,侮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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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这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据美国技术预测专家詹姆斯•马丁预测,人类知识在19世纪是每五十年增长一倍,20世纪上半叶是每五年增长一倍,而目前已达到了每两年增长一倍。所以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制度是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教师法》在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条件、认定办法、过渡办法、职务制度、聘任制度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构成了符合教育规律、符合教师劳动特点、师德师风大整顿工作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教师资格制度和任用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应具备的特定条件和身份。《教育法》、《教师法》都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20xx年9月23日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考试、认定、罚则等。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人才能担任教师,否则不允许从事教师职业。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这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我国教师资格与国际惯例接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教师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构成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和认定五个方面,缺一不可。

(1)国籍。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是中国公民,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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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品德。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修养,是成为教师的一个重要条件。

(3)学历。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的经历,一般表明其具有的文化程度。教师是种专业化的职业,需要从业者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因此,对取得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基本的学历要求。《教师法》第10条对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的学历进行了具体规定。

(4)业务。教育教学能力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备的条件,也是取得教师资格的重要的条件之一。只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胜任教师工作。所以,在《教师资格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作了具体规定。

(5)认定。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通过合法的程序认定。

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具备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认定,才具备教师资格。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分别由不同等级的法定机构来认定。例如,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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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民办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审批部门认定。对已具备教师资格条件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所申请的资格条件及时予以认定,不得推诿、拖延。

教师资格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操作程序。首先必须有申请人的申请,即按时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然后认定机构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在受理期限终止30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本人;最后对经认定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该证终身有效,全国通用。

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对教师的思想品德、道德修养必然有很高的要求。《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或者故意犯罪受到**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对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形者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由其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其教师资格证书。

(二)教师任用制度

《教师法》第16条中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是我国教师任用的重要制度,教师职务是专业技术职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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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制度的实施,从法律的高度确定了教师地位及其职业的不可替代性,促使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促进教师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改善,为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创造条件。这对于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教师职务根据岗位设立,即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实际情况设置职务;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教师职务要经过全面考核,以确定其是否称职;教师职务不适用于离退休教师,教师离退休时职务同时解聘。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教师职务系列设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中等专业学校设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设一、二、三级教师和高级教师;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设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各级成人高校执行同级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三)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法》第17条中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聘任制是学校与教师在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一种制度,它是在当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进行的教师任用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师德师风大整顿工作

部分。

长期以来,教师是作为国家正式干部进行计划分配的,造成了平均主义、大锅饭、包的过多、管得过死的弊端。这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聘任制,有利于打破这种状况,有利于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改变用非所长、用非所学的人才分布和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打破教师的任用制,有利于激发教师的工作责任感,调动工作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师聘任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内容。《教师法》第17条中规定:“教师的聘任应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聘任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聘任关系基于独立而结合,基于意见一致或相互同意而成立,并在平等地位上签订聘任合同。

2、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聘期内,教师、学校分别承担其义务、责任,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聘任合同领取相应的工资,职务工资应反映教师的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水平,体现按劳取酬的原则。

3、教师聘任的基本形式。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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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对于提高教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是体现《教师法》立法宗旨的重要部分。为了保证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正常而有效地进行,本法在第四章第一次用法律专门对教师培养、培训的措施作了规定。

《教师法》第四章第18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的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培养和培训的途径。

教师的培养主要通过师范教育渠道进行,中小学教师的培养主要由中等师范学校教育和高等师范学校教育两个正规学历教育承担。其中中等师范学校培养小学和幼儿园师资,高等师范学校负责培养中等师资。同时,国家鼓励综合、理工、农业、林业、政法、艺术等非师范高校的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到中小学或职业学校任教。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不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还有一部分教师不能很好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所以,必须加强中小学教师的培训。教师的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对此,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负有重要的责任。培训教师又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应制定规划,使培训工作具有系统性、规范性、目的性和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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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为此,《教育法》第1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本法第20、21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就当提供方便,给予协助,不得推诿,更不得阻挠、刁难,这是法定的责任。

(五)教师的考核与奖励

1、教师的考核。

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教师考核规章的考核内容、考核原则、考核程序,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它具有导向功能,通过考核,能促使教师不断端正教育思想,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队伍建设管理的规范化。

教师考核的机构:《教师法》第22规定教师的考核机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教师考核的内容:《教师法》第22条规定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教师考核的原则:《教师法》第23条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即考核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程序上的基本要求:“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教师考核的结果:《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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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通过对教师的考核,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其结果,一是教师受聘任的重要依据;二是教师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三是教师奖励的重要依据。

2、教师的奖励。

教师的奖励是按照教师的工作成绩、对教育事业的贡献大小而给予的一定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这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有利于鼓励教师积极上进,终身从教,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有利于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教师奖励的内容:《教师法》第33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教师奖励的基本原则:⑴奖励的层次性:规定学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三个层次的奖励,并就不同层次的受奖对象作“成绩优异”、“突出贡献”、“重大贡献”的规定;⑵奖励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奖励的项目上;体现物质与精神奖相结合。

(六)教师的待遇

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师德师风大整顿工作

总和。教师的待遇是《教师法》的一个重点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的待遇偏低,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因而迫切需要提高教师的待遇。所以,《教师法》第六章专门对教师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1、工资。

《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教师工资应提高的目标。国家以具有较高水平的最稳定的国家公务员工资为参照的依据,可见国家对改善教师工资待遇的决心和行动。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可以改变长期以来教师晋级增薪的不正常、不定期的状况,为提高教师待遇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国家还规定,教师应享受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2、住房。

《教师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长期以来,由于教师职业属于低薪职业,教师的住房条件较差,而工作特点又需要安静的工作环境,《教师法》、《教育法》将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国家要解决教师住房困难的决心,也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提供了执行教师住房优惠方面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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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保健。

《教师法》第29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结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医疗保健是教师生命健康的重要保证。法律将教师的医疗保健规定为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从而使教师的医疗保健得到法律的保障。

4、养老保险。

《教师法》第30条规定:“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教师在其退休离职后,国家给予良好的安置,是社会对教师的尊敬和回报。这对稳定教师队伍、解决教师退休后的生活待遇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实施

《教师法》的实施就是使教师法在实际活动中产生法律效力。下面主要通过案例分析来明确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以提高教师**意识和增强教师依法规范自己教育教学行为的能力。

一、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师德师风大整顿工作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8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教师的申诉权利

《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四、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

师德师风大整顿工作

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权利。

师德师风文件学习 第3篇

学习师德师风相关法律文件

学习地点:报告厅

学习时间:20xx年6月8日

主讲人:白和平

为积极响应上级的号召,加强教师队伍师德建设,我校组织老师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屯昌县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和文件,并做到学习教育要坚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本省各级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研培训中心(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二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四)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五)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和学校其他教师等工作人员,经劝诫仍态度恶劣,影响教育形象和校园和谐的;(八)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或让学生及家长支付应由教师本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九)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的;(十)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或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的;(十一)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聘、教研科研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吸食、注射毒品的;或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三)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的适用

第六条 教师有第四、五条所列举的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在当年的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优,并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扣除其当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三)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及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受到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撤销相关职务等级,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低于一个及以上层次的专业技术职务和降低一个及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同时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如果是低聘人员,则按降低一个及以上层次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

(六)受到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七)中小学教师同时有两种及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中小学教师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四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的原则、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九条 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者干扰调查,以及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条 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者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的,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教师兼任行政职务或党内职务,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涉及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的,需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教师的调查处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提议,并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二)将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处分的,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听证;(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四)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书在送达教师本人和有关部门时,应实行送达制度;(六)将处分决定存入教师档案;(七)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师德师风文件学习 第4篇

师德师风建设学习文件

一、加强领导,建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责任制度。

各中小学要高度重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所有中小学都必须建立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将师德建设列入师资队伍建设的首要内容;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组成情况和工作目标要在校务公开栏中显要位置和学校网站上公示以接受家长、学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校长作为学校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在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和确定学校发展目标时将师德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要注重发挥学校党组织在师德建设中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充分发挥党员教师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教代会的积极作用,形成师德建设统一领导、多管齐下、齐抓共管的局面,学校师德建设的质量列入校长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二、科学规划,建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制度。

从20xx年起,全市各校要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列入中小学教职工政治学习和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要以修师德、强师能、铸师魂为目标,本着贴近实际、贴近教师、贴近生活的原则,以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核心,以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为基本要求,与时倶进,创新培训内容,通过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相结合,典型引路与案例分析相结合,交流讨论与探索研究相结合,努力提高学习和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全市新录用教师工作的第一年由教师进修学校组织集中培训《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培训时间不少于6学时;由学校组织的在职教师师德修养学习培训每年度不少于12学时。学校要注重对师德建设过程性材料的积累,师德建设的过程性材料将作为师德专题督导调研时的必查材料。

从今年起,将每年的9月份确定为“师德建设专题教育月”。教育系统各部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宣传师德表率,弘扬师德先进,广泛深入地开展师德宣传教育活动;各校要以“师德建设专题教育月”为契机,因地制宜围绕师德建设举办师德征文竞赛和师德演讲比赛以及师德师风大讨论,组织优秀教师先进事迹报告会等形式,大力弘扬人民教师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高尚师德,充分展示教师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要结合学校实际,利用标语、板报、广播、升旗仪式等途径,广泛深入地进行师德宣传教育活动。要挖掘本校师德教育资源,以身边人、先进事来教育全体教师,努力建设一支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优秀教师群体,树立我市教师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自省自律,建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宣誓承诺制度。对新录用教师,上岗前由乡教办**宣誓。誓词如下:“我庄严宣誓,立志做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为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奋斗。宣誓人:×××,×年×月×日”。中小学校长每年要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中小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承诺书》;中小学教师每学期要与校长签订《教师职业道德承诺书》,教师承诺书要在学校校务公开栏中公开展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通过教师的自省自律和师生、家长的监督不断强化师德意识,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

四、强化管理,建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考核奖惩制度。

中小学教师要深刻领会并自觉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要依据教师师德培训和学习以及师德执行情况,结合年度工作考核,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从依法执教、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团结协作和为人师表等五个方面对教师进行师德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填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登记表,考核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评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在职称晋升、评先评优、培训进修等方面,优先考虑师德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凡在师德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

五、规范行为,建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监督制度。

从20xx年9月起,各中小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家长和学生干部代表为本校师德监督员,通过召开座谈会、家访、校长接待日等方式,及时了解家长和学生对本校师德工作的意见。教育局、各镇教卫文体办(综合办)和中小学校都要设立“师德建设意见箱”,向社会公布“师德监督举报电话”,明确专人负责,对举报投诉内容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处理意见要向当事人反馈,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在师德规范实践中,我市教育局又提出了四个“严禁”: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有偿家教;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接受学生、家长的礼品或宴请;严禁教师在网站、媒体和公共环境散发不利教育发展和教师形象的言论。

师德师风文件学习 第5篇

师德师风大整顿工作

时 间:20xx年2月29日 主讲人:

主 题: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xx]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xx年1月11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

师德师风大整顿工作

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师德师风大整顿工作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

师德师风大整顿工作

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或者故意犯罪受到**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