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炼

摘 要:文章从东莞市博物馆馆藏晚清民国地契出发,介绍馆藏地契的基本情况、契约的内容以及所反映的社会现象,从中了解到晚清、民国时期东莞传统的人情、道德、民风和习俗。

关键词:地契;东莞市博物馆;乡情

民间地契是人类文明历史发展的见证物,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重视。地契作为见证我国土地权属变更的重要历史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权属变更以及土地的管理制度。

地契是契约文书的一种,作为珍贵的一手资料,承载了各类信息。目前所见最早的契约文书是在出土汉简中发现的西汉契约及东汉的买墓券。自近代以来,我国许多地方都有契约文书资料相继发现,特别是近30年来对新发现契约文书的整理汇编成果纷纷出现。2007年,任吉东撰写的《近代中国契约文书及其研究》 介绍了徽州契约文书、四川盐业文书、上海房地契、广东土地契约文书、京津地区契约等。除此之外,还有吴丽平的《明清契约文书的搜索和整理综述》 、杨国桢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 、谭棣华等着的《广东土地契约文书》 、张传玺的《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 、安徽省博物馆编的《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 、周绍泉等编的《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等大量着作。据杨国桢先生推测,仅中外学术机构搜集入藏的明清民间契约就有1000万件以上 。

本文主要是从东莞市博物馆馆藏晚清民国地契出发,介绍馆藏地契的基本情况、契约的内容及其所反映的社会现象,探讨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人们的思想观念变化以及村民经济兴衰等情况。

1 馆藏地契概述

地契大多散落在民间,因而这种“最轻盈单薄的历史载体”收集起来颇费周折。翻看着这些历经坎坷保存下来的老地契,尽管它们已经发黄甚至虫蛀破损,却在字里行间透露出浓浓的乡土民情,给人一种强烈的历史厚重感。

东莞市博物馆馆藏晚清民国地契共69份,主要是土地流转的文约。从契约的时间来看,从清道光十五年(1835)始,历经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和宣统及至民国时期,时间跨度115年,最早的距今近200年,其中晚清28件,民国41件。这批契约一般保存较好,部分有残缺或轻微虫蛀,墨笔字迹清晰可辨。

从形式上看,馆藏晚清民国地契有红契(官契)、白契(私契)两种,其中红契2件,其余为白契。旧时地契分为白契和红契两种。土地买卖双方未经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叫作草契或白契。立契后,经官府验证并纳税,由官府为其办理过户过税的手续后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契尾,钤盖县州府衙的官方大印(规正三寸许,方制,篆体),红色赫然,便成了官契,也称红契。红契与白契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向政府交税。白契由买主保存,作为土地产权的证明,表明进行了土地产权的交易、交换和转换。尽管被官方认为属于不合法的契约,但是作为民间交易的证明,白契一直存在,而且不仅在土地交易中认可,政府进行土地注册登记时一般也承认其合法性。白契的格式还受民间民事习惯的影响,也会因各地习俗不同而有区别。从法律上看,白契是一种不完全的文本,一旦发生田土纠纷,白契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民间认为,白契在手,土地交易即已告成立。

按土地交易种类分,馆藏晚清民国契约主要有断卖契(又称绝卖契)、典当契和租契等。其中以断卖契居多,69件中有48件,一般写明“断卖契”的字样。民间土地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绝卖契约和活卖契约。绝卖就是一次性交易,也称“断卖”,即为一次土地交易中所有权的完全转移,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在这样的交易中所订立的契约为死契,这是在民间契约中最常见的契约之一,如馆藏地契中的“光绪二年姚蟾卿断卖田契”“光绪十八年李庆光断卖房契”“民国二十二年吴金锡等人断卖秧田契”(图1)等。在民间这种绝卖契的使用非常普遍,因为很多人不愿此后遇到毁约的情况,所以,在第一次交易的时候就已经写明了是绝卖或买断,不允许卖者有反悔的机会。活卖则是土地所有权有条件地转移,也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原业主对土地产权出让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由原业主赎回,新业主没有资格进行阻拦。但是双方的交易是有条件的,如果有一方违反了所订立的条约,这次活卖便可能变成绝卖。这类活契五花八门,形式多样,有典契、当契、换契、补契、赎契等,最常见的是典当契,如馆藏地契中的“光绪七年钟济祖地租私契”。活卖的土地往往是可以耕种的田地,根据清初政府法令规定,典当田地不必到官府登记纳税,也不用办理过割纳田赋手续,田赋仍由典当人缴纳,但需由典田人补交给典当人,同时在契约上规定典当期限。过期不赎的要重新立绝卖契。一般绝卖比活卖价高。

2 馆藏地契的内容解读

东莞市博物馆馆藏的这些地契资料详细地记录了晚清、民国时期东莞社会特别是农村处理事务的诸多信息,反映了当时东莞经济社会状况。从契约文书的程式上看,这些晚清民国契约与同时期其他契约并无不同,有固定的立契格式和契约用语。契约的主要内容由立约时间、立约双方姓名以及立约的主要条款几部分构成。契约的开头一般写明契名及立约人名称,如“光绪十七年袁祥远断卖地树契”的开头为“立断卖地树数人袁祥远”。契约的主要条款一般写得比较详尽准确。契约尾部一般写有中人、证人及书契人的姓名,并注明立约的时间。从契约的主要内容看,主要是房屋、田地的买卖。为便于说明,将部分契约移录如下。

光绪二年姚蟾卿断卖田契(图2):

立断卖田契人四都四□六甲户长姚珍丁蟾卿有承祖遗下土名蚬壳冈田一坵该下则税捌分零柒毛玖丝为因粮务紧迫无银应纳夫妻商议愿将此田出卖与人先招本户人等俱各不卖后托中人姚瑞显引至江边新围五都七□四甲户长黄辛基丁黄咸鱼培男黄焕蘩入头承买三面言定依时价银三两司码是曰银地两相交讫其银即曰交与姚蟾卿夫妻接回归家应用其田即曰清丈交与买主过耕管业过户印契输粮自卖之后永远不得刁乔索赎异日毋得反悔此是明卖明买并非债折等情如有不明系卖主同中理明不干买主之事此乃情甘允愿今欲有凭立断卖田契交执存照

光绪二年 月 日 中人 姚瑞显

立断卖田契人 姚蟾卿

光绪八年翁阿炳断卖地契(图3):

立断卖地契人墩头村翁阿炳有承祖父遗下名墩头地一坵该下税食种一石二斗东至谢伯胜西至卖主南至路北至岭四至明白为因无银应用夫妻商议愿将此地一坵出卖与人先招本村及亲人等俱各不买后托中人翁阿连引至企石村谢彩金处入首承买当中三面言定依时价银佰拾两钱分厘司马兑足是日眼同清文银交契立其银即交卖主接回为家应用其田亦交买主过耕管业输纳粮务不是债项等情亦不曾先典后卖此系明卖明买如有来历不明系卖主同中理明不干买主之事此乃两家允愿日后毋得异言不得生端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断卖契约文书一张交执为据存照

作中人 翁阿连

接银人 翁阿炳

光绪八年 月 日

墩头村翁阿炳请笔立

今民国二十二年照旧契誊抄

光绪十七年袁祥远断卖地树契(图4):

立断卖地树数人袁祥远有承父遗下荔枝乌榄龙眼数珠坐落土名张屋圆则边今出卖与人先招房亲人等各不买后凭中海叔亚礼引至表亚就处入头承买三面言定酌还时价银陆拾一两五钱就日交银立契交易其银即日兑现交与袁祥远亲手接受归家应用其地树一概交与亚就收租管业此地树系祥远承祖父遗下之业与别兄弟无干乃系明买明卖室银实码并非先按等情如有来历不明系卖主同中理交买主主权租管今□有凭立卖数一张交执为证

每年补回粮九担

光绪拾七年五月初吾

作中人 亚礼

海叔

立卖人袁祥远等

光绪三十二年李水祐断卖屋契(图5):

立断卖屋契人李水祐承祖父遗下有屋一间坐落土名蔴地头坐西北向东南左挨祖成右挨大巷上连□角瓦面楼阵砖石墙脚下地基一应俱全周围门路通相□四檐滴水为界兹因需银紧用于是夫妻商议愿将此屋出卖与人先招后证中引至胞兄彦蕃入首承买当面言定依时价银壹拾七两五钱司码兑就日银契两相交讫乃系二家允愿明卖明买亦非先按后卖债赈准折等情若来历不明系卖至同中理明交远买主管业其银系卖主亲手接回归家应用其屋即交与买主修整管业日后不得言贴言赎自卖之后毋得滋端反悔异言恐口无凭立断契一张交执存照以及门扇地砖在内

亲手接银人 李水祐

作中人 李茂升

请代书人 李国祺

光绪叁拾贰年八月吉日李水祐等立

民国十三年邓承富断卖房契(图6):

立断卖房契人邓承富有承祖父遗下均分得屋一座座比向南上连瓦盖下及地基周围墙壁门前巷石门扇阁榔彩料一应俱存左邻壬昧右邻明禧前至围前后至自体俱四邻明白为因岁月饥荒无银赡口夫妻父子商议愿将此屋出卖与人先招房亲人等各不买后凭中人邓新茂叶行稳引至叶自有入首承田三面言定之依时价银伍拾两码是日银契两相交讫其银系邓承富夫妻父子接回为家应用其屋即交买主卜吉修造君住亦后不得收赎此是明买明卖若会先典后卖债折等情如有来历不明系卖主冈中理明不干买主之事任由买主永远居住此系两家允愿日后不得生端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屋契□□交执永远为照

再字批明上手契未交日后搜出作为废纸

作中人 邓新茂

叶行稳

指印 接银人 邓承富

妻萧氏

民国十三年拾壹月拾壹日

立断卖屋契人邓承富的笔

民国十七年检尉断卖荔枝契(图7):

立断卖荔枝契人检尉为因要银急用夫妻父子相议原承祖父遗下分得土名吊钟岭荔枝一园数株连地在内出卖□人先招房亲人等后本家赐洪承买当面言定酌远时□银两码即日银契两相交易清楚其荔枝亦即日交与赐洪收租管业收果任由种树生多粮进业□自卖之后拒□不留永远不得收赎此乃两家允愿日后毋得异言生端反悔恐口无凭令欲有凭特立断卖数一张交执存照此业或有别等相连未有交执日后搜出是为废纸并上手契一张交执为据

民国十七年二月吉日 立断卖荔枝数人检尉

以上契约是馆藏晚清民国地契中比较典型的有关田地买卖、房屋及荔枝买卖等方面内容的具体实例。现以“光绪八年翁阿炳断卖地契”为例做简要说明。契约右侧首行开始的“立断卖地契人墩头村翁阿炳”等字表示该契的种类和立契人,“因无银应用”为卖掉土地的理由,“后托中人翁阿连”是麻烦别人做中保卖掉土地。契约中还写明了这块土地的来源是“有承祖父遗下”,所处的具体位置是“墩头村”,土地数量是“一坵”。契约中还写明了买、卖、中人三方共同议定的价格及立契日交付银两的事实。最后则是为了预防纠纷写下的约定内容,强调契约是根据当事者双方意愿而立。结尾部分有立契日期和立契者、中人的名字、名字画押。

从馆藏契约来看,绝大部分是单契,一方立契,单方押署,对方持契。清政府规定凡买卖土地房屋者必须购买政府统一印制的官版契纸并缴纳契约文书税过割。光绪《大清会典事例》载:“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内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 由此可见白契是一种不合法的契约。但尽管如此,为了逃避赋税,民间交易多私下进行。白契在民间大量流行,不见绝迹,到民国更是如此,可见当时的政府已很难对民间有所管制。白契的流行或可说明清政府已不能按其意志控制土地田产的买卖活动,民国社会动荡,更是如此。

作为一种产权凭证,出卖之人需要申明自己承担权利担保义务,并对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责任。契约订立之目的就是在于其有凭证的作用。为保证签订契约双方交易的安全,表明卖主的诚意,说明土地房产的来源清楚无误,并使买主放心,在契约文书的结尾一般都有大体相同的话作为订立契约的保证:“如有来历不明系卖主同中理明不干买主之事。”这既是订立契约的基本要求,也是卖方诚信的表示,还是立契人和中保人给买方的一个保证。

3 馆藏地契中反映的社会现象分析

地契是研究历史文化的第一手文献资料,作为买卖典押土地所立的契约凭证,其中有很多内涵有待我们去了解、发现。

每一份馆藏地契字数都不多,蕴含的信息却十分丰富。从中不仅可以看到晚清、民国时期东莞传统的人情、道德、民风和习俗,更可以了解到当时百姓的生活方式、物价水平等,它们是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状况的缩影。

3.1 地契中的中人现象

这批土地契约中几乎所有都有中人的参与。一般而言,排除买卖双方,凡在契约中签押的其他人都可称为中人,在土地交易契约中起着说合、担保、议定价金、调解等多种责任。而在这些中人里,一个极富特色的现象是有与出卖方同姓的中人的参与。馆藏地契中的中人大部分跟卖主同宗同姓,比如“光绪二年姚蟾卿断卖田契”的中人叫姚瑞显;“光绪三十二年李水祐断卖屋契”的中人叫李茂升。同姓中人的介入可以使土地契约获得公示公信力,从而获得宗法家族关系的保障,从而摆脱其他关系的羁绊,降低风险,保障新业主正常行使权力。

3.2 宗法血缘关系影响着地契的签订

在馆藏晚清民国地契中,一般都会有这样一句话:“先招本村及亲人等俱各不买后托中人某某。”说明世俗的亲族人等在房产土地等财产转移活动中具有优先权,即亲族或亲邻优先原则。如果没有亲族的同意,就会埋下许多隐患。馆藏地契反映了宗法血缘关系在土地房产等所有权的转移中起着一定的作用。同时,从这样的行文内容里也能看出中国传统社会重视人情的一面。清代乡规民俗规定土地交易中亲戚享有优先购买权,卖地时需先遍问叔伯弟侄等亲房,如果亲房不买,则由亲及疏,遍问本家族人、姻亲、承租人及邻居,其目的是为了使家族的整体经济实力不受损。这是土地私有制时代的显着特征,也体现了传统土地交易中存在“人情”“情面”等交易规则。民国时期,为了避免纠纷,土地买卖成交后买方要在不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三至五天,以便亲族或其他相关人员周知。

3.3 地契反映了当时人们的语言书写习惯

地契中所撰写和表达的文字既可以反映出当时人们的语言书写习惯,又可以展现出中国传统文化及其时代价值。如今的土地房产交易中,人们一般不会在土地房产证上写明自己为什幺要买卖土地和房子,可是在过去,人们却是“无事不可对人言”。从一张张地契中可以清晰地了解到那时人们卖地或典地的缘由,一般都是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开支不足、急需用钱,不得已将土地出卖或者流转。原因写得很具体,文字表达极具传统特色。

3.4 地契反映了晚清、民国时期东莞社会经济的变动

晚清至民国,东莞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之一,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经济作物的扩种,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地权变动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馆藏地契中也可以看到这种经济发展变化的现象。土地买卖政府虽定有立契、税契、过割推收等程序,实际上东莞的土地买卖官有官法、民有民法。白契广泛流行而且被社会认同,这正是清末政府的腐败无能、土地管理和税收制度混乱的表现。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一张纸上同时记载了两份契约文书,如“同治九年吴宅昌与光绪十一年吴振声买卖秧田契”就记载在同一张纸上,这反映了土地反复买卖、土地所有权变更比较频繁的现象。

解读地契就是解读历史。作为土地产权文书和可供研究的重要文物,地契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其价值体现在它的史料价值、存世量、纸张的质量及保存时间的长短以及保存的完好程度。由于地契属于纸质文物,难以保存,现存于世的地契已较为少见。目前,明朝的地契已经很难收集到,清朝的地契和解放区的地契亦很珍贵。有关地契的收藏和研究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如果不加以保护和研究,这些“故纸”中的历史文化信息可能会消失。

这些馆藏地契记载了近二百年来东莞部分土地产权变更、出租等内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晚清、民国时期东莞的风土人情,是研究晚清至民国东莞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的第一手资料,具有较高的历史和文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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