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娉 孙艳丽

(山东博物馆,山东 济南 250014)

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文物的评估认定是做好此项工作的最基础和最前沿,而其中明确革命文物的认定标准是出台和落实革命文物政策、开展革命文物评估定级、名录公布、文物征集和保护利用等工作的前提。然因革命文物本身时代跨度大、性质特殊、种类庞杂,至目前为止,除国家文物局在公布第一批革命文物名录时列出的革命文物宏观性指导标准外,全国范围内仍未有较为系统、全面、明确、细化的革命文物认定标准,这给文物实际工作往往造成巨大困扰和阻力。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要求高质量发展的今天,尤其是“十四五”时期国家文物局要求具体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公布的当下,无疑是文博工作上的巨大掣肘。笔者从长期的革命文物一线工作实践出发,也基于革命文物普查大数据的特点,现提出革命文物的总体概念、时期划分和类别界定是明确革命文物认定标准的重要因素。基于以上综合考量,总结了几点关于革命文物认定标准的几点思考建议,仅供同行交流参考。

1 革命文物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自2016年全国“一普”工作基本结束后,全国范围内上报革命文物可移动类100多万件(套)。因海量的革命文物数据中,文物界定存在主观认定和价值判定的随意性较大,目前至少在省一级,文物数据仍欠缺深入的纠偏、界定和系统整理。随着2020年全国第一批革命文物名录公布后,引发社会很高的关注度。“十四五”时期的2022年,在面临全国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组织公布的当下,做好革命文物的认定是精确把握文物数据和综合业务开展的基础工作,也是名录公布后制定规划政策、发挥革命文物重要作用的前提和保障。

文物认定历来是由国家级的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的。根据文化部2009年公布施行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文物认定工作的范围和重点”,并规定“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①。以上提出了文物认定的责任权属和认定程序。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官方先后颁布了《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近现代文物征集参考范围》《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等文件,提出了针对广义文物藏品的定级标准,以及近现代文物的征集范围和近现代一级文物的定级标准。然而“近现代文物”不完全等同于革命文物,革命文物是以政治性质划分,文物性质具有革命属性,界定复杂,目前有关革命文物的专项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已有颁行的文件条例等均未明确系统地规定关于革命文物的具体认定标准,这为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认定革命文物工作方面造成不便。

开展革命文物的认定工作,需重视如何科学选择革命文物的界定维度问题。从大历史观的思维角度出发,2020年,国家文物局在进行公布革命文物第一批名录工作中提出了对比较权威的革命文物范畴进行了界定,同时在之后下发的《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核定公布革命文物名录的补充通知》中公布了革命文物的遴选标准。而在国家层面拟定的关于《革命文物认定基本原则》(征求意见稿)中,只宽泛地列出了纳入革命文物范围的五条,但其中既有时期界定、又有性质权属界定,较为笼统。以上的范畴界定基本属于宏观性指导标准,在革命文物一线实际认定工作中,仍难以准确把握具体哪些属于革命文物,存在无法明确认定的困扰和不便。

2 革命文物认定标准中的概念界定

严格来说,革命文物概念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是中国文物概念中的一个特殊类别。革命文物概念和文物概念是种属关系,因此建议采用属加种差的界定方法,根据革命文物的发生、关系或性质等方面去寻找,更能揭示对象的本质属性。目前,无论是在官方还是学术领域,对革命文物的理解均存在着不同意见,主要分歧集中于对革命文物中的“革命”一词究竟是泛指还是特指的不同理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史学界在“革命叙事”方面的主流界定大多将中国近现代史是从1840年直到当今的历史,当中以1949年10月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分界,之前为中国近代史,之后为中国现代(当代)史。故从大历史观维度和共识性研究看,应以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解决了革命文物的上限问题:即1840年鸦片战争的民族革命算起)、《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为依据,科学理解“革命”一词所指上限和下限范畴。但《决议》认为革命文物截止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从大历史观看,很显然是不够具有政策连续性和文物范畴延伸性的。区别于武装暴力革命,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则是中国另一场崭新的伟大革命。故后续在2018年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报送革命文物名录的通知》中对革命文物做出了相关规定。除论述为“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和争取人民自由的英勇斗争,见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光荣历史,并经认定登记的实物遗存”的同时,增加了“对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彰显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的实物遗存,也纳入革命文物范畴。②”后续在《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核定公布革命文物名录的补充通知》中将革命文物的范畴涵括进一步增加了“近代以来着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等相关的见证,宏观上规定全国第一批革命文物名录的遴选标准和公布范围。

对于革命文物的下限问题,在国家级文物保护最高法律中做了明确认定。2020年国家文物局发布《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也有强调,其中第二条“文物范畴”新增了“(三)与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此次修订强调了革命文物作为历史见证物的“四史”范畴。另外在2021年3月的全国革命文物工作会议也指出,讨论认定革命文物的概念要秉承突出“一条主线,两个见证”③的原则,坚持政治属性和历史属性相统一。以上都是国家从大历史观、纵深视野出发,对革命文物赋予了更新的时代意义。故无论是从文物的发生定义、关系定义还是性质定义,革命文物概念的时期应涵盖中国近现代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一脉相承的宏阔历史进程,在此进程中保留下的具备典型时代特征、反映革命历史时期社会变动特性,承载着中华民族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开创首倡精神、进取奋发精神的革命遗址、遗迹、旧址、纪念建筑物等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革命文物等物态遗产。故革命文物不存在时代下限,而是伴随着历史发展进程共同演进,内涵日益丰富。“当代中国重大事件、重要人物、革命烈士、着名英雄模范的有关文物以及这些事件的发生地,都可有选择地作为可移动革命文物和不可移动革命文物”。④

3 基于概念、时期和类别为中心的革命文物认定标准⑤

基于革命文物性质的特殊性和革命文物总体概念的思考,现提出基于革命文物的概念、时期和类别是明确革命文物认定标准的重要因素,在前一节关于革命文物概念的讨论界定之上,就以时期和类别为中心提出相关革命文物的认定标准的建议。

3.1 以时期为中心的革命文物的认定标准具体建议(表1)

表1 革命文物的时期界定

①见证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与农民起义、农民运动和辛亥革命等相关的实物,以及与“中华民国”时期中国人民进行的其他反帝反封建的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密切相关的实物。

②见证五四新文化运动、党的创建时期、国民大革命时期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斗争密切相关的实物。

③见证土地革命时期有关农民暴动、工人罢工、党组织重建、党员烈士和革命群众等反帝反封建的斗争密切相关的实物。

④与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抗日统一战线进行全民族抗战、人民战争密切相关的实物,反映根据地各方面建设的实物,缴获日军、日伪军的武器装备、生活用品等为我八路军所使用的实物。

⑤与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军队军事作战密切相关的实物,缴获国民党军队的武器装备、生活用品等为我解放军所使用的实物;见证支前运动和解放区各项建设的实物。

⑥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重大标志性事件相关的重要实物;见证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反映党的改造政策、各行各业改造成效的实物;见证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彰显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的实物。

⑦见证与抗美援朝密切相关的实物,见证军事作战、后勤保障、人民支援慰问、爱国生产运动等相关的实物。

⑧见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取得的历史性成就,见证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抗击疫情、抗洪救灾、消防救援等重大成就和重大事件、彰显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的代表性见证物。

3.2 以类别为中心的革命文物认定标准具体建议

革命文物从大类别上看,目前主要包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和可移动革命文物。在大类之下,以革命文物的基本类别为中心的认定标准参考建议如下:

①文献文告:1840年以来全国性党、政、军机构重要会议之决议、决定、宣言,各种机关(党派、政府、军队、团体及其他机构)的文书、布告、电报、登记表、报告、指示、公文、喜报、捷报、训令、指示、公告、通知、通令、命令、密令、嘉奖令、通告、公报、通报、战报、章程、条例、任命状、禀帖等原始正式文件。②手稿:领袖人物、军政人物、烈士、英雄模范、左翼作家艺术家等亲笔起草的文件、电报、信函、题词、报刊社论、文学作品等的原稿。③档案文书类:贺信、草图、蓝图、手札册、执照、凭照、笔记、路条、路标、志愿书、通行证、统计表、调查表、清单、奏折、誓约书、会议记录等。④报刊宣传品:近代以来反映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斗争和思想的书籍、报纸、剪报、期刊、油印宣传品、剧本、号外、时事材料、文件汇编等印刷品;党领导下的出版机构刊印的马克思主义文献、党的文献、党报党刊,反映党的各项政策的文献、草案等。⑤勋章、奖状、证书:对重要事件有佐证作用的、反映重要历史事件、由党政军机关颁发给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各类奖章、勋章、奖状(立功喜报)、证书等。⑥旗帜:党领导下的人民武装使用的旗帜、党的领导机关授予的奖旗、锦旗等。⑦印信图章:国家机关、政府、军队、政党、群众团体等使用过的关防、公章、印模、各种印信;着名人物个人使用过的印章、手章、钤记、印鉴、印蜕等;1949年以前党、政、军机关使用过的印章、关防。⑧武器装备:战斗英雄或英雄群体、单位使用过的各种武器装备、地图、各类器材及其他军用物品;在战争、战役、战斗中缴获敌人的有重要意义的兵器、装备及其他物品且为我方所用的。⑨反映革命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印制发行的钱币、票证类文物。⑩反映革命历史时期的党、政、军、民兵武装和革命群众等使用的服装和纺织品类生活用品。⑪反映近代以来反帝反封建斗争中使用的生产用具、运输用具、生活用具等。 ⑫近代以来侧重1949年前反映反帝反封建思想和斗争的书法绘画作品原稿。该部分文物和名人遗物有部分重叠。⑬党领导下的邮政机构使用的邮品(邮票、邮袋、明信片、邮线图)等。⑭反映近代以来反帝反封建的重要历史、重要人物和对重大历史事件有佐证意义的影像原版、音像制品或工具器材。⑮名人遗物:领袖人物、着名烈士、着名英模的遗存物。

4 结语

以上主要讨论的是关于革命文物(可移动类)认定标准的几点参考性建议,旨向可以归属为革命文物的具体范畴。而在实际认定工作中,仍存在判断海量的近现代历史文物中的诸多争议,无法明确哪些暂不列入革命文物名录、暂不列入革命文物管理范围的界定问题。根据《革命文物认定基本原则》(征求意见稿)拟定的几条意见和革命文物数据整理工作实践,现总结了以下几点范围,建议以下类别文物暂不列入全国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

①罪证类文物。集中于见证近代以来帝国主义列强入侵史实的文物。如敌方文件、占领地租借地地契、敌方使用的武器装备、文具、生活用品、旗帜、服装、报刊书籍、货币,包含日本在华发行的株券、军用票和伪币等。我方军队缴获的敌方武器装备,未有我方人员使用信息关联的。此类文物可视为有重要历史佐证意义、可揭露敌方侵略史实、罪行的见证类文物。②没有明确党政军人物信息关联的普通类的武器装备。③与中共党史上有明确论断的、虽在一定时期对革命有所贡献、但之后投敌变节的党内叛徒反革命分子相关的各类文物。④与原属国民党党政军、后投诚我方的人员相关的文物。⑤与“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国国民党政要尤其是国民党反动派相关的实物。⑥新中国成立后,有关党政军人物的一般性书法绘画作品。⑦与维新运动、洋务运动等历史相关的实物。⑧与一般性历史人物(民族资本家、科教文卫界人士等)相关的实物。⑨与外交、海关相关的实物,以及与外国政府在华活动相关的实物。⑩反映“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相关实物。

此外,关于我们党在社会主义道路中曲折探索的历史见证物,以及与中共党史中尚存有争议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相关的文物,都需要在认定工作中慎重研究、加强论证。

革命文物作为极为特殊的红色文化遗产,具有多元多维的深厚内涵。根据不同维度的理解有不同的认定划分标准。但在认定工作中,必须秉持国家对于革命文物的指导性标准意见,坚守唯物主义历史观、旗帜鲜明地杜绝历史虚无主义,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革命文物的认定工作,将革命文物放在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不懈奋斗、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历史格局中去理解把握。如此,不仅有利于形成行业内关于革命文物的科学共识,更是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正确把握和充分发挥革命文物的当代价值。

注释

①[佚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EB/OL].(2009-08-10)[2022-03-21].http://www.gov.cn/flfg/2010-01/13/content_1509376.htm.

②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报送革命文物名录的通知》[EB/OL].(2018-10-18)[2022-03-21].http://www.ncha.gov.cn/art/2018/10/18/art_722_152209.html.

③“一条主线”就是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历程为主线,“两个见证”就是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伟大斗争、见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救国兴国强国的伟大贡献。

④张坤.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四点认识[EB/OL].(2020-10-01)[2022-03-21].https://www.ximalaya.com/sound/341564048.

⑤这部分主要基于山东全省革命文物统计数据的系统分析,根据目前关于《革命文物认定基本原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涉及党派或人物不包括与“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国国民党政要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