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欣

旧中国军队的士兵军衔制度(1901~1949年)(续)

国民政府时期的海军士兵军衔

1927年3月,北洋政府海军总司令杨树庄率部参加国民革命,被任命为国民革命军海军总司令,随即指挥所部配合北伐军作战。1928年12月,军政部设海军署,任命陈绍宽为署长。1929年4月,国民政府将军政部海军署扩充为海军部,杨树庄任部长,陈绍宽任政务次长,代理部务。

国民政府时期的海军整体源自于北洋海军,虽各派系林立,但整体上依旧按照民国初年的海军模式,从衔级到制度与之前没太大的改动,只是做了相应的调整。

1932年10月20日,国民政府公布《军舰职员服务规则》,此规则是在1918年12月颁布的《修正军舰职员勤务令》的基础上,稍加修改拟订的。该条例对海军舰艇上的各级军士长、副军士长、军士等的勤务范围做了很详细的规定。

国民政府时期海军军士长、副军士长肩章及袖章(1935年,上 1 行为肩章,下 1 行为袖章)

帆缆军士长及帆缆副军士长,负责管理关于帆缆、绳索、锚、锚链、操舵机,船体和一切航海器具,以及管理凡属于航海部门的各舱秩序。帆缆军士协助帆缆军士长管理帆缆一切事宜,帆缆军士同时应在舱面轮流当值,负责传达当值官的命令,并严格执行。

信号军士长及信号副军士长,负责主管办理信号相关事务。信号军士协助信号军士长或副军士长管理信号一切事项。

枪炮军士长及枪炮副军士长,负责保管和整理兵器、物品。枪炮军士协助枪炮军士长或副军士长管理枪炮一切事项。机工军士管理修械一切事项。

鱼雷军士长及鱼雷副军士长,负责保管和整理兵器、物品。鱼雷军士协助鱼雷军士长或副军士长管理鱼雷、水雷一切事项。同时,电信军士受上级长官命令协助鱼雷军士长或副军士长管理电信一切事项,并轮流当值在电报房管理电报事项。

国民政府时期海军轮机科士兵臂章(1935 年)

雷机军士长及雷机副军士长,负责掌管校订鱼雷及修理压气机等事项。雷机军士协助雷机军士长或副军士长管理雷机一切事项。

轮机军士长及轮机副军士长,负责船体、锅炉、机器、物品及当值勤务等事项。轮机军士接受所属长官领导,按其所定部位保管船体、锅炉、机器及其他诸机关等,并轮流当值。同时,机工军士、炉工军士、铁工军士、铜工军士等受轮机长指挥,按其所归属工种,管理一切相关事项电机军士长及电机副军士长,对于电机、电灯、电器及其所属机件负责保管、整理。电机军士协助电机军士长或副军士长管理电机一切事项。

木工军士长及木工副军士长,对船体及各舱、舢板、桅杆、抽水机及潜水器具等负保管之责。木工军士协助木工军士长或副军士长管理一切木工事项。漆工军士接受副军士长命令,管理漆工一切工作。

军乐长及副军乐长应时常检查乐器状态。军乐军士协助军乐长或副军乐长管理军乐一切事项。

看护长及副看护长,负责管理看护及药剂事务。看护军士辅佐治疗伤者,并管理看护事项。

簿记长及副簿记长,分别执掌款项、物品的出纳及贮藏。簿记军士辅佐管理被服及物品等出纳事项。

国民政府时期海军轮机科士兵臂章(1935 年)

国民政府时期海军军佐各科士兵臂章(1935 年)

另外,在各舰、船的信号军士长(副军士长)、木工军士长(副军士长)、看护长(副看护长)、簿记长(副簿记长)等未配设以前,其职务可由该兵种/勤务的资深军士,暂代执行各军士长(副军士长)职务。

1934年,国民党军事委员会设立铨叙厅,开始对海军军衔进行调整。1935年1月10日,国民政府公布《海军士兵等级表》,规定海军士兵军衔按照所属科别授予,以兵科、轮机、造械、造舰、军需、军医、通信、军乐等科区分。

海军士兵军衔级别分为二等8级,海军军士3级:上士、中士、下士;海军兵卒5级: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一等练兵、二等练兵。但在造械、造舰、军需、军医4科的兵卒中无练兵军衔。

海军士兵根据其所属的兵科、轮机科和业科3类划分。其中,兵科包括帆缆、枪炮、鱼雷、水雷等;轮机科包括轮机、电机、雷机、炉工、铁工、铜工、机工等。兵科和轮机的军士长、副军士长、军士和兵卒均按照兵科所属冠以衔称。如:帆缆军士长、枪炮副军士长、鱼雷上士、一等水雷兵等。

各业科(即海军军佐勤务)包括:造械科为修械;造舰科包括船匠、漆工等;军需科包括簿记、轮机簿记等;军医科包括司药、看护等;通信科包括电信、信号等;军乐科包括军乐、司号等。各业科所属的军士长、副军士长、军士和兵卒均按照所属勤务冠以衔称。如:修械军士长、看护上士、一等信号兵等。海军航空士兵比照空军士兵等级办理。

1932年7月30日,行政院批准了新的《海军士兵进级规则》,这次调整也是国民政府铨叙军队以后的成果之一,新的进级规则中取消了士兵和同士兵的职称,海军士兵分为海上勤务和陆上勤务两种,并取消了士兵晋升年龄的规定。除二等练兵在练营内按章升转外,凡海军士兵进级须按级递升,不得凌越。

海军士兵未满下列服役年限者不得进级,一等练兵升三等兵,海上勤务6个月。三等兵升二等兵,海上勤务8个月。二等兵升一等兵,海上勤务8个月。一等兵升下士,海上勤务1年6个月。下士升中士,海上勤务1年6个月。中士升上士,海上勤务2年。海军士兵在陆上服务者,其陆上服务1年3个月抵海上服务1年。

国民政府时期海军士兵臂章(1947 年)

海军士兵军衔符号标志继续沿用北洋海军的军衔臂章。最大的改动是海军帽徽,将北洋海军的“宝鼎”符号换成“青天白日”徽。除军士长、副军士长级军衔肩章钉缀的宝鼎符号更换为青天白日徽外,其表达方式未见改变。普通军士和士兵的衔级臂章依然采用标志符号+军衔的形式来表达。这种军衔表达方式到抗战后才做更改。

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海军对日作战的策略是以长江水域布雷和沉船,来阻止日舰沿江深入内地。8月13日,海军死守江阴封锁线,江阴保卫战持续到12月2日,以第一、二舰队主力全军覆没为代价,粉碎了日军沿长江西进的企图。海军也仅剩10余艘小型舰船撤至川江。1938年1月,裁撤海军部,成立隶属于军事委员会的海军总司令部,保留第一、二舰队番号。但此时民国海军已名存实亡,再也无力作战。

抗战胜利后,1945年9月成立军政部海军处,12月改组为海军署,筹备重建海军。1946年5月,海军署扩编为海军总司令部,参谋总长陈诚兼总司令,桂永清任副总司令代总司令。同时,在美国海军顾问团的协助下,于青岛设立中央海军训练团,后与上海海军军官学校合并为青岛海军军官学校,以及组建海军军士学校、海军机械学校等。

1947年3月,海军总司令部公布新的《海军士兵等级表》,重建后的国民党海军师从于美国海军,各种制度、服制、军衔等也与美国海军相似。故此海军士兵军衔接近于美国海军,相比以前做了很大调整。

首先是军衔等级和名称,根据《海军士兵等级表》规定,海军士兵分为军士和列兵两个等级,原兵卒等级改称列兵,同时取消练兵这个等级。军士和列兵分为二等3级,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列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国民政府时期空军各科士兵领章及臂章(1938 年,右下3 个为机械、通信、摄影、测候科士兵臂章,其余为领章)

其次对海军士兵的科别衔称做了新的规定,海军士兵军衔分为5系,分别是航海、轮机、通信、特勤、杂役等,在各系军衔中又按照所从事的专业区分各自的科别。

航海系军衔,按照科别包括航务、帆缆、枪炮、鱼雷、水雷科军衔,其中枪炮科还包括炮火指挥和修械两种专业;鱼雷科包括雷机专业。航海军衔包括全部军士和列兵的衔级,并且在军衔前冠以各科别名称,如航务上士、修械下士、雷机上等兵、水雷一等兵等。航海各科士兵在升至准尉时,其职务称为副军士长,升至少尉时其职务称为军士长,并以科别冠称,如枪炮副军士长、鱼雷军士长等。

轮机系军衔,按照科别包括轮机、电机、锅炉、船工科军衔。船工科还包括铁工、铜工、机工3种专业。轮机军衔包括全部军士和列兵的衔级,并且在军衔前冠以各科别名称,如电机上士、铁工下士、铜工上等兵、机工一等兵等。轮机各科士兵升至准尉时,其职务称为副军士长,升至少尉时,其职务称为军士长,并以科别冠称,如船工副军士长、轮机军士长等。

通信系军衔,按照科别包括电信、雷达、声呐、电工、信号科军衔。通信军衔包括全部军士和列兵的衔级,并且在军衔前冠以各科别名称,如电信上士、声呐下士、电工上等兵、信号二等兵等。通信各科士兵升至准尉时,其职务称为副军士长,升至少尉时,其职务称为军士长,并以科别冠称,如电信副军士长、雷达军士长等。

特勤系军衔,按照科别包括军需、文书、漆工、木工、军医、军乐、司号科军衔。军需科还包括轮机簿记专业,军医科还包括看护和司药专业。特勤军衔包括全部军士和列兵的衔级,并且在军衔前冠以各科别名称,如军需上士、漆工下士、木工上等兵、司号二等兵等。特勤各科士兵升至准佐时,其职务称为副军士长;升至三等佐时,其职务称为军士长,并以科别冠称,如军需副军士长、看护军士长等。

杂役系军衔,按照科别包括炊事、侍应科军衔。侍应科还包括洗衣、理发、缝工、靴工等4种专业。杂役类军衔包括全部军士和列兵的衔级,以上士军衔为杂役类最高等级,在军衔前冠以科别名称,如炊事上士、侍应下士、缝工一等兵、靴工二等兵等。

在变更军衔等级的同时,对海军士兵的进级晋衔等也做了相应调整。1947年3月,颁布新版《海军官兵征募补充进级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其中规定,新兵经征补或募补后,即送入海军新兵大队受训。新兵入新兵大队经4个月的陆上训练,及2个月舰上训练完毕后,即升补二等兵。二等兵升一等兵,海上服务8个月;一等兵升上等兵,海上服务8个月;上等兵升下士,海上服务1年6个月。

在晋升军士时,必须经过军士专科训练,受训期间并入本纪年资计算。下士升中士,海上服务1年6个月;中士升上士,海上服务2年;上士升准尉副军士长,海上服务3年。

当时虽然公布了新的海军士兵军衔等级,但在部分条令条例中依然使用1935年的军衔名称和衔级划分。其实国民党军队溃逃至台湾时,海军服饰、军衔标志等也未全部更换完毕,直至1950年代初才全部调整完毕。

国民政府时期空军士兵臂章(1947 年)

国民党政府重建海军以后,各种标志符号最大的改动就是将晚清以来实行的英国式海军服制改为美国式海军服制,佩戴美式海军肩章和袖章。海军军士和列兵的衔级依然采用军衔臂章表达,臂章为方形呢制(布制),海军军士以刺绣交叉的海军双锚标识军士军阶,并以刺绣青天白日徽及五角星徽数量标识等级。海军上士为海军双锚上缀青天白日徽,海军中士为海军双锚上缀2颗五角星徽,海军下士为海军双锚上缀1颗五角星徽。

海军列兵以钉缀刺绣横线的道数多寡来区分军衔等级,海军上等兵缀横线三道,海军一等兵缀横线二道,海军二等兵缀横线一道。着白色军服时军衔臂章标志颜色为深蓝色,着深色军服时军衔臂章标志颜色为金黄色。

国民政府时期的空军士兵军衔

1919年11月,北洋政府成立航空事务处,负责全国一切航空事务。1921年1月,航空事务处升格为航空署。1924年4月,中央航空司令部在北京成立,下辖第一、第二、第三航空队。虽然在中央机构内设立航空管理部门,但只是名义上的全国航空军政领导机构。各地军阀中以奉系军阀和广东军阀组建的航空队最为庞大,但当时的军队组成只有陆军和海军,各地航空队基本上都没有独立成军,属于陆、海军技术兵种。

1929年9月18日,国民政府提出关于空军建设的计划,确定常备定额5个师又9个独立旅,并对现有的各地空军进行整编。但至抗战全面爆发,空军也没有师旅级编制,最大编制单位为大队。

1931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陆空军军官佐士兵等级表》,在军衔中增设独立的三等9级空军官佐军衔。但直到1933年2月,空军军官佐才正式佩戴空军军衔,在实际授予时最高军衔为空军中将。

1935年1月,国民政府重新颁布了《空军士兵等级表》,空军士兵的衔级为二等6级,分为军士和兵卒,军士分为:空军上士、空军中士、空军下士;兵卒分为:空军上等兵、空军一等兵、空军二等兵。空军士兵军衔还按照各勤务分为兵科、机械、军需、军医。其中兵科、机械、军医类设军士3级:上士、中士、下士;兵卒3级: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军需科只设军需上士、军需中士、军需下士3级,不设立兵卒。并在军衔衔称前冠以空军字样,如:空军上士、空军机械中士、空军军需下士、空军军医上等兵等。

1942年9月,国民政府修正颁布《空军士兵等级表》,在空军士兵军衔种类中,又增设机械、通信、照信(摄影)、测候(气象)衔,调整后的士兵衔级依旧是在衔称前冠以空军兵科名称,但军士级则改称为一等军士、二等军士、三等军士,如:空军一等机械军士、空军二等通信军士、空军三等测候军士;空军军医和军需科军士和衔级保持不变,空军各兵科、业科的兵卒衔称不变,仍为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1945年2月,军委会函准修订《空军士兵等级表》,在军士级以上,增设空军军士长军衔。空军军士长分为一等军士长、二等军士长、三等军士长3级,级数多者为高。空军军士长和海军军士长不同的是,海军军士长属于军官职务,空军军士长授予空军的士兵飞行员,包括飞行、机械、电信3科士兵。在国民党空军飞行员中有飞官和飞行士之分,其中的飞官即飞行员,属于军官,飞行士属于士兵,包括空中机械士、射击士、投弹手、电信操作员等。另外从发型也可以分辨出官兵,飞行军官可以留分头,而飞行士只允许留光头。

1945年修正后的《空军士兵等级表》规定,空军士兵分为军士长、军士、列兵3个等级,并将兵卒等级改称为列兵,各分为三等3级,空军军士长包括一等军士长、二等军士长、三等军士长;空军军士包括上士、中士、下士;空军列兵包括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空军士兵的科别包括飞行、机械、电信、照信、测候、军需、军医科军衔,其中机械科还包括军械和电气两种专业。但是各科军衔的设置有所不同,飞行科包括全部军士长和军士的衔级,不设列兵军衔,主要授予空中机械士、射击士、投弹手。机械和电信科包括军士长(二、三等)、全部军士和列兵军衔的衔级,不设一等军士长。照信和测候科均属于地面勤务专业,包括全部军士和列兵军衔等级,不设军士长。军需、军医科属于军佐科管辖,军需科只设军需军士级别,军医科设全部军士和列兵军衔,不设军士长。各科士兵在军衔前冠以科别名称,如一等飞行军士长、二等机械军士长、三等电信军士长、照信上士、测候中士、军需下士、军医上等兵等。

根据1938年《空军服装条例》的规定,空军士兵佩戴长方形呢子军衔领章,军士领章中间横缀深蓝色标识杠一条,以三角星徽数量标识等级。上士为一条细标识杠钉缀3颗三角星徽,中士为一条细标识杠钉缀2颗三角星徽,下士为一条细标识杠钉缀1颗三角星徽。兵卒不缀深蓝色标识杠,上等兵缀3颗星徽,一等兵缀2颗星徽、二等兵缀1颗星徽。空军士兵兵科的兵种色为淡天蓝色、军需科为紫色、军医科为深绿色。

1942年修正以后的空军士兵军衔种类中,机械、通信、照信、测候科的军士,统称为空中军士,空中军士佩戴军衔臂章,军衔以蓝色向下角线的数量标识级别,空军一等军士为3条角线;空军二等军士为2条角线;空军三等军士为1条角线。

1945年2月,空军总司令部法制委员会重新汇编《空军服装条例》,将空军的军衔标志符号由领章改为肩章。1946年服制改革后,空军士兵标志符号改为臂章。空军士兵军衔臂章佩于左臂中间,材料为棉毛织品,使用不同的专业勤务色为底色,以不同规格的角线及数量作为等级区分。直到1949年,国民党政府溃败逃往台湾时空军士兵军衔也没有完全执行完毕,一直是1938年式样和1946年式样混搭。

军士长臂章缀金色刺绣边线,以两条粗角线标识军士长,以细角线的数量标识级别。

一等军士长为2条粗角线3条细角线,二等军士长为2条粗角线2条细角线,三等军士长为2条粗角线1条细角线。

军士臂章以1条粗角线标识军士,以细角线的数量标识级别。空军上士为1条粗角线3条细角线,空军中士为1条粗角线2条细角线,空军下士为1条粗角线1条细角线。

列兵臂章以细角线的数量标识级别。空军上等兵为3条细角线,空军一等兵为2条细角线,空军二等兵为1条细角线。

国民政府时期,士兵的征集和来源同北洋政府时期一样。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以前,基本上都是实行募兵制,由各部派人到各地招募。国民政府于1933年6月17日制定公布第一部《兵役法》,1936年3月1日正式施行,但实际上在抗日战争前才正式实施。其属于义务兵役制的兵役法,但也还保留着常备兵在“地方自治未完成之区域,得就年龄合格志愿服兵役之男子募充之”的募兵制的规定。也就是说,虽然采用义务兵役制,但也是与募兵制相结合的征兵方法。

兵役法规定:兵役分为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两种。男子18~45岁,在不服常备兵役时服国民兵役。常备兵役分为现役、正役、续役3种。平时征集年满20~25岁的男子,经检定合格者,入营服现役,服役期3年。

正役则以现役期满退伍者充任,为期6年,平时在家生活劳作,但应参加规定的演习,战时动员招集回营。续役以正役期满者充任,其役期自正役转续役之日起至满40岁止,任务与正役同。另外,常备兵役在战时会延长服役期限。

军政部下设兵役署,各省设军管区,作为负责兵役工作的单位,以指导兵役的实施。并在全国范围内由军政部划分若干师管区和团管区,掌理现役兵征募事务,以及对在乡军人的管理和召集等事务。师、团管区受所在地省军管区的督导,配置按各省人口多寡,数目不一,有的省师管区设4、5个,有的仅设1个或2个。独立的团管区一般设在大、中城市。每个师管区通常辖3、4个团管区,力求与原省内行政区划分相适应。师、团管区受所驻区域的行营(绥靖公署)、战区长官及军政部的双重领导。抗日战争中期,为交接兵方便,曾一度固定各野战军到一个师管区接兵的办法。

军政部还设直属补充兵训练处(师级编制)若干个,为兵役机构的另一组织,负责训练征集来的新兵,补给前方部队,目的是训练征集到的壮丁,使其到部队后可立即投入战斗。补充兵训练处曾建立二十几个。处本部的编制略同于一般师司令部,下辖3个补充团。此制实行不久,因作战需要,补充兵训练处又多直接扩建成野战师。有的2、3个补充兵训练处之上,又设补充兵训练总处。

国民政府在制定兵役法时,曾强调“平等”“平均”“平允”。即人人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无上下贵贱之分;该征的征,不该征的不征。兵役法规定,包括初中以上肄业中学生、小学以上教师和政府委托以上的现职官吏,以及出国旅行短期不归者,都可免服役或缓服役,这就为官僚和地主阶级大开方便之门。办理兵役事务者贪污成风,役政腐败,该应征的利用财势拒不应征,不该征的广大劳苦人民却被强征入伍,本应是义务服役,结果却是饱受拉壮丁之苦,深受其害。加之国统区的物价日趋高涨,士兵吃不饱、穿不暖,造成大批逃亡。于是兵役机关和部队便开始拉兵、抓兵、买兵。因此,《兵役法》有名无实,兵役机关成了拉兵、抓兵的强征机构。

在实行所谓的“义务兵役制”的同时,还有志愿兵役制度。国民政府时期的海、空军的军士、士兵(包括服杂役士兵),因待遇较优厚,他们除要求身体强健外,还需要有高小或初中文化程度。所以这些士兵大多数属于招募的志愿从军的士兵。1944年抗日战争末期,因兵源缺乏,国民党政府曾经招募“知识青年从军”,当时有近10万青年人入伍编成为青年军(9个师),这些青年军的士兵,其实质即为志愿兵役制的士兵,战后最初复员的也是这批青年军士兵。

人民军队士兵的军衔制度

革命战争时期的志愿参军制度(1927年8月~1955年9月)

从组建第一支红色革命武装队伍开始,到建国初期的1955年,我军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参军制度,工农群众自愿参加革命队伍,长期在人民军队中服务。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军兵员的补充,一般采取乡赤卫队、区赤卫队、县赤卫总队、地方红军直至正规红军这样由地方部队到主力部队逐步升级的办法进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广大工农群众自觉自愿参加人民军队、参加民兵组织。这种建立在动员和武装人民群众基础上的新型兵役制度,对壮大人民武装力量,开展人民战争,取得革命胜利,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革命战争时期,我军并没有授予军衔。不过曾经有两次酝酿授予军衔的动议。第一次是1937年,红军主力部队改编为八路军以后,为了和国民党军交流方便,准备比照国民党军队授予军衔,而且改编八路军时3个主力师的营以上主官也被授予相应的军衔。但随着几次反共高潮的到来,同时八路军主力部队开赴敌后作战,各军区纷纷致电中央表示可暂缓授衔。(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