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入嘉 熊光明

摘 要: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非常突出,“银税贷”等银税合作产品为部分中小企业提供了低门槛、高效率、低息本的信用融资机会,但我国的纳税信用服务体系还不完善,难以满足中小企业日益扩大的银税产品需求。通过梳理相关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总结我国现行纳税信用管理存在的不足,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改进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关键词:银税合作  中小企业  纳税信用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9(a)--02

1 纳税信用服务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意义

1.1 有助于中小企业获得银行信贷

征信的核心作用体现在防范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决策效率、促进小微企业融资[1。]纳税信用服务属于征信范畴,纳税信用也适用于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授信管理。

首先,纳税信用能够帮助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分析,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贷前做好风险控制。

其次,纳税信用可帮助银行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决策效率,银行贷前都会作相对详细的调查和信用评级,纳税信用能够减少银行的信息收集和决策成本,提高银行授信的决策效率,帮助中小企业更快获得资金。

最后,在促进中小企业获得商业银行融资方面,银行看重的是客户按期还款付息,所以若有方式可降低客户的违约率,银行即可相对降低抵(质)押率。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加大失信惩戒措施就是降低违约率的方法之一。中小企业纳税信用服务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银行可根据中小企业的缴税金额和缴税行为进行授信。此外,黑名单的建立也加大了失信人的违约成本。

1.2 有助于中小企业规范经营

我国《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采用以百分制为基础的扣分方式进行评价,在扣分指标中涉及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如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就会对相关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进行扣分,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信用评分。现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A、B、M、C、D五个信用级别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一旦信用评分降低,将会给企业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因此,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信用评分,会强化自身信用意识,规范企业经营和纳税行为。

1.3 有助于提升政府服务中小企业的效率

纳税信用服务有助于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整合和共享中小企业信息,为政府创新服务方式和精准管理提供信息支持,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政策也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通过纳税信用建设有利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形成政策合力。

2 我国纳税信用的建立与存在的不足

2.1 纳税信用体系的建立

2000年,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上提交“关于建立国家信用体系”的提案,标志着我国开始着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2003年,国税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评定方法,我国纳税信用评价由此开始。2006年,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2013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征信业专门法律——《征信业管理条例》,使征信业管理有法可依。2014年,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明确推进税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2]。国税总局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应精神,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对重大税收违法人员进行主动公示和重点管理。2017年1月,国税总局与34个部门联合签署《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2016版)》,联合惩戒失信者,有助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2018年,国税总局对2014年修订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完善,将新设立企业等三类企业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并增设M级纳税信用。

2.2 我国纳税信用存在的不足

2.2.1 纳税信用等级跨度太大

我国当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中M级纳税信用为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若不考虑M级,我国的纳税信用级别总共只有4级,等级之间跨度太大,银行等信息使用者依靠纳税信用评级无法对企业进行精准识别,而我国其他领域的信用评级一般为9个等级以上,并在其基础上用“+”和“-”符号对部分信用等级进行微调。

2.2.2 纳税信用评价范围有待扩大

2018年2月,国税总局新增了部分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如新设立企业,但仍然有部分企业暂时未被纳入信用评价,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二是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三是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3]。尽管以上三类情况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情况,但在判决结果未出之前拒绝进行信用评价明显不合时宜,会影响中小企业的融资。

2.2.3 纳税信用信息收集不全面和不及时

纳税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仅采集了负面信息,而未涉及正面信息。一般而言,信用信息采集要越多越好,既要有正面信息,又要有负面信息,只有更加广泛地采集才能更加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信用状况。纳税信用的评定不及时,当前的纳税信用信息采集为按月采集,按纳税年度评价,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未真正做到动态采集和动态评价,会增加“失信人”未被评价前的继续失信机会。

2.2.4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短和评价结果保存时间短

个人信用评价的周期和评价结果保存时间为5年,能够相对有效地对失信人进行惩罚和对潜在失信者产生威慑,而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反映的历史信息有限,无论是相应信息的保存期限还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公示时间都相对较短,下一个年度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后,即对上年的纳税信用评价进行覆盖,使得纳税信用评价威慑力不够,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2.2.5 联合惩戒范围有待拓展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4]。社会信息体系的建立需要打破信息孤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变一次博弈为重复博弈,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加失信成本,通过制定和发布“黑名单”等方式,让潜在失信者不敢失信,改善社会不良风气。2017年1月,国税总局与34个部门联合签署《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2016版)》,基本上覆盖了一些主要的领域和部门,扩大了联合惩戒的范围和措施,但并非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长效机制。

2.2.6 纳税信用修复制度不完善

信用修复是信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其实施途径和效果对社会管理和经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2017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两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规范信用修复流程。纳税信用修复立法较为滞后,当前仍未建立较为完善的纳税信用修复制度。

3 对提升我国纳税信用服务的建议

3.1 细分纳税信用级别

建议细分现有纳税信用,A为最高纳税信用等级,D为最低纳税信用等级,在此基础上,对B和C进行微调,增加B、B、C、C四个等级,从而形成A、B、B、B、M、C、C、C、D的9级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增加不同纳税信用等级的区分度,为纳税信用信息的精准运用提供条件。

3.2 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建议针对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等三类企业依照已经确定信息进行纳税信用评价,通过备注等方式适当说明情况,以引起信用信息使用者的注意,一旦诉讼等实践确认,要及时更正和完善相应信息。

3.3 全面采集和评价纳税人信用信息

纳税信用评价的建立不仅是对纳税失信者给予惩罚,最主要的目的是对潜在纳税失信者产生震慑、警示作用[5],同时又要对纳税守信者进行正向激励。建议在现有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基础上,适当增加企业的正面信息。缩短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周期,采用动态采集和动态评价,增强纳税信用评价的可信度和使用价值,减少失信者“破罐子破摔”的机会。

3.4 延长信用评价周期和评价结果的保存时限

建议将信用评价周期和评价结果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评价周期和评价结果时间太短,也就意味着失信成本较低,而时间太长,又不利于失信者改过自新,甚至走向极端,在保存时间的设定上可以根据失信的危害程度进行立法,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责任人要延长惩罚期限。

3.5 明确信用主管部门

尽管我国2008年就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的职责,2013年国务院印发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再次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对征信业的监督管理地位,但征信业的管理在实际中却是政出多门,甚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形成多个“孤岛”,不利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建议成立省、市信用办,或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现有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统一收集、整理、加工所有公共部门的信用信息,而不是部门之间去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3.6 加强纳税信用宣传和信用修复立法

一是提高对中小企业征信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二是创新征信宣传方式,提高征信教育效果,如拍摄征信宣传片、征信歌曲等;三是加强纳税信用修复立法;四是加强对失信主体的针对性辅导,帮助其进行纳税信用修复。

参考文献

万存知.征信业的探索与发展[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R].2014-06-14.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R].2014-07-04.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现代征信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吴晶妹.信用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