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的商家、商业主体对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功能及其影响力的认识愈加深刻,社会公众人物的姓名商标因其背后蕴含着巨大的财产利益,屡遭不法商家的恶意抢注,我国法律对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规制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有必要在分析目前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恶意注册现状的基础上,就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关键词: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商标的财产利益;恶意抢注;法律规制

本文索引:贺涵洋.<变量 2>[J].中国商论,2022(10):-114.

中图分类号:F76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2)05(b)--03

在当今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商家为了销售自身商品与服务,搭乘社会公众人物姓名的“顺风车”,企图通过抢注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或注册与社会公众人物姓名相近、谐音商标来获取消费者的注意力和信任,继而获得高额利润,或通过提前抢注权利人姓名商标来敲诈勒索社会公众人物、网红、艺人等。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网络短视频和网络直播平台造就了一批新的拥有大量粉丝的网络红人,网络红人的姓名、昵称成为被恶意注册商标的新的热门领域,对大流量网红姓名、昵称的抢注本质上与恶意抢注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没有区别,换汤不换药,这是一种新型的“榜大牌”模式。我国法律虽然对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注册相关方面出台了一些规制,但是这些规制大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提出并肯定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中的财产利益加以保护,也没有明确提出对恶意注册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行为的规制办法。

1 对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基本考察

1.1 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蕴含巨大的财产利益,恶意抢注者涉及侵权

这是一个看重品牌和商标的年代,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将品牌和商标看作品质和档次的代名词,在众多品牌和商标中,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姓氏商标最能使消费者将产品与社会公众人物本人联系起来,如香奈儿、乔丹、李宁等。消费者基于对社会公众人物的信赖,更愿意购买与之相关的产品和服务,这是姓名商标蕴含巨大财产利益的应有之义。近年来,在网络上兴起的网络红人的姓名也成为不法商家抢注的热门领域,甚至有的公司在成立后主要业务就是注册网红的账号商标,不少网红在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其姓名或昵称就被该类公司抢注,等网红大红大紫后,就会有人跳出来维权、要钱。例如,成都网红敬汉卿在各大网站坐拥近千万粉丝,是新一代网红主播,近日他拍视频称自己用了22年的名字竟然被要求修改。我国安徽有一家公司声称已经注册了“敬汉卿”商标,并且将该商标用于综艺节目、视频制作等领域。该公司成为“敬汉卿”商标的所有者,对方要求敬汉卿本人更改姓名,如果继续使用,将委托律师通过法律手段向有关平台发函查封敬汉卿的ID、视频号、公众号等。据调查,该公司成立后三年内在商标注册方面硕果累累,且对网红昵称尤为青睐,先后申请注册了104个商标,除了敬汉卿外,还有很多知名网红的ID也被这家公司抢注了商标。显然,这是典型的恶意注册商标行为,这种行为现在屡见不鲜,大部分网红选择破财消灾,少则几十万,多则上千万商标转让费。我国有关法律对恶意抢注社会公众人物、网红姓名商标的规制存在些许漏洞,使得社会公众人物、网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成本高昂,恶意抢注行为性质恶劣,涉及侵权却没有明确规制手段,不法商家用极其低廉的成本抢注商标牟取暴利得逞。

1.2 未经许可擅自注册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或相似、谐音商标的负面影响

社会公众人物姓名近似、谐音商标是在未取得公众人物授权的情况下,自行注册与社会公众人物姓名相似、谐音的文字组成的近似商标。在今日市场上,利用近似、谐音攀附社会公众人物、网红已成为不少商家、商户别出心裁的“创造物”。出道至今的周杰伦始终拥有着极高的人气,取自“周杰伦”姓名的谐音商标“粥绝伦牌”食品很抢手,该商标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就有食品公司上门提出想要收购的意愿,随着时间的推移,“粥绝伦牌”商标的转让价格已经高达100万元,这正是社会公众人物谐音注册商标背后蕴含的财产利益被投机分子攫取的表现。类似的案例还有贵州的某一工厂出品的止泻类药品命名为“泻停封”——歌星谢霆锋的谐音商标。中小学生书包里的涂改液名称为“流得滑”——明星刘德华的谐音商标。谐音商标之风之所以愈演愈烈,是因为近似、谐音商标迎合了市场上的某种需求,以非常少的投入获得更大的宣传效果,使得有关商家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能更快地站稳立足,但是这种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一种,是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投机取巧行为,其负面影响不言而喻。一是该行为明显欺骗消费者,消费者看到社会公众人物、网红姓名相似或谐音商标很容易会认为该品牌与社会公众人物之间存在着某些联系,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消费者为自己喜爱的明星、网红买单,而真正的利益却被抢注近似、谐音商标者获得,有欺骗消费者的嫌疑。二是近似或谐音的姓名商标带来的短期效益是肉眼可见的,它不仅以惊人的速度提高了商品、相关服务的知名度,还节省了广告费,同时抢注近似、谐音商标成本低、风险小,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使得不少商家乐此不疲,知名企业、人物屡遭“商标流氓”攻击,防不胜防。三是知名社会公众人物无论从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会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社会公众人物的一举一动都会引起广大民众的注意,影响社会舆论风向,社会公众人物、网红的姓名使用不得当,在社会中造成的负面影响会比普通人大很多,一旦相关商品粗制滥造,会使被搭顺风车的社会公众人物的声誉被玷污,不明就里的消费者会对社会公众人物、网红产生怀疑甚至敌意。四是近似、谐音商标的注册投机取巧意图明显,没有自身创新,增加商标局的工作负担,扰乱市场秩序,可谓百害而无一益。在我国,社会公众人物姓名的近似、谐音商标未经本人允许是否能被注册,法律目前未做明确规定。

2 我国商标法对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规制不足

2.1 商标法对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较为模糊

目前我国《商标法》并未直接规定禁止使用社会公众人物姓名注册商标,对近似、谐音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也较为笼统。根据现行《商标法》第10条和第32条规定,《商标法》通过“在先权利”条款和“不良影响”条款保护姓名商标。《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那幺是否未曾注册、未曾使用的商标百分百就可以抢先注册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有的网红知识产权意识较为薄弱,缺乏对自己姓名知识产权保护的布局,使得不法商家在其尚未形成一定影响力时抢先注册商标,当网红的知名度攀升后,商家搭上“顺风车”销路畅通或趁机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名敲诈勒索被抢注姓名商标的权利人。尽管权利人有申请撤销商标、申请无效宣告、起诉等救济途径,但这种做法也需要有专业人士协助,势必增加维权成本,还使得权利人的合法在先权利处于不必要的风险中。法律对社会公众人物、网红姓名商标的保护和规制模糊,相关规定不够明确、不够重视。

2.2 商标注册前的审查倾向于形式审查

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有利可图,蔚然成风之后,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目前,层出不穷的抢注行为,使得商标局审查工作的负担愈加沉重,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被大大加长,真正想要申请商标的企业求而不得,恶意注册商标者囤积闲置商标待价而沽。热门歌手毛不易的姓名被哇唧唧哇(天津)有限公司等三家娱乐文化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共计44件,甚至某酒店管理公司竟然还申请了“毛不易掉”商标,意将其使用在牙刷等商品上,以上姓名商标注册并非毛不易本人意愿也未经得毛不易本人同意,显然属于恶意抢注行为,却纷纷完成了商标注册,拥有了该商标的专用权。除了毛不易,此前周冬雨、黄渤、杨幂等艺人都遭遇过自己姓名被恶意抢注的尴尬局面,而这一怪象在演艺界中早已司空见惯。说明我国商标局在审查注册商标时流于形式,没有考虑社会公众人物、网红姓名商标背后存在的经济逻辑和商业规律,对申请注册商标文字本身的合理性、独特性、安全性等缺乏系统的考察。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经营状况、经营范围、申请意图、后期发展情况缺乏全面评估,导致权利人的姓名商标遭占用、高价转让,甚至本人遭受威胁、敲诈,后患无穷,必须从审查源头上,严肃立法,严格把好审查关口,把恶意抢注行为扼杀在摇篮中,避免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

2.3 商标注册容易,成本低,恶意注册商标处罚力度不够

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被恶意抢注,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背后蕴含着巨大的财产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商标注册容易成本低廉,恶意注册商标处罚力度太轻,违法成本太低。注册一枚商标的成本仅需600元左右,而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一旦注册成功,既可作为打开市场大门的敲门砖,又可作为吸引消费者的“吸金石”。投机分子有的甚至以几十万到几千万不等的高价转让,有的以此为筹码敲诈、勒索知名社会公众人物牟取利益,其中价格差额极为惊人。权利人即使维权成功,索要回属于自己的姓名商标,对于恶意注册人来说也几乎毫发无伤,完全可以“另起炉灶”,再去申请其他知名社会公众人物的姓名商标。更何况,许多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在被恶意抢注后,由于举证能力不足,面对有组织的专业化侵权方时,往往因要花费很大的财力、物力而对维权止步不前,出现维权困境。恶意注册商标几乎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恶意注册商标者的处罚力度不够,使得抢注知名社会公众人物商标成为一些商家眼中非常有“钱途”的朝阳产业,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投身其中。当前,我国《商标法》有关制度存在模糊地带和漏洞,处罚力度不及获利之大,抢注者仍肆无忌惮。

3 对我国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中财产利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3.1 完善立法,明确社会公众人物、网红姓名商标的地位

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问题,建议完善姓名商标相关立法,尤其明确加强对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保护,对恶意注册知名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行为进行规制。中国对姓名商标的规制只有“在先权利”,在具体应用中过于模糊和笼统,不利于司法审判,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被侵权人在维权过程中能依赖的法律过于单一,恶意注册者涉及侵权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制和制止。因此,在相关法律中应明确和提升社会公众人物、网红姓名商标的地位,必须对商标审理、管理制度进行升级,切实保护权利人的财产利益。

3.2 加强注册商标的实质审查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于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和近似、谐音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并未严格规定必须经由本人同意或必须出具书面同意授权书。审查时,主要看注册商标是否损害其他主体的“在先权利”或是否有传统意义上的“不良影响”,并未对姓名商标审查细则作出规定。同时,在审查注册过程中相关领域的姓名统计、查重、分析等技术方面的程序也有待完善。商标局在判定是否为恶意抢注行为时,不能局限于以往的形式上的审查:一是要综合考虑申请人经营范围是否合理,是否对相关人员存在不良影响,是否有损公序良俗。考虑商标申请者的申请历史行为、已经申请过的商标数量统计,即可在很大程度上规避恶意注册。二是要对所申请商标自身的创造性、独特性进行判断,所申请商标是否会使人产生与社会公众人物、网红有关的联想。近似、谐音商标尤其要重点审查是否与特定知名社会公众人物姓名有所关联。三是要着重判断申请人申请商标的主要目的,商标局在审理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认定申请人没有使用目的,即可判断该申请人注册该商标有恶意抢注的嫌疑。四是对商标进行评审时,应重视对在先权利的审查度,加大对相关社会公众人物、网红的粉丝量、流量、影响力等因素进行审查,如果在未经知名社会公众人物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注册与大流量社会公众人物、网红姓名相同、相似或谐音商标,同时注册数量较大、品类繁多的应予以驳回。

3.3 加大对恶意注册社会公众人物商标者的处罚力度

当下,网络红人的网名、昵称、名字被抢注,其本质是在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屡次被抢注在网络世界的进一步延伸,不法分子将其抢注行为更新升级,抢注范围更广,抢注时间更早。恶意抢注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公司的目的显而易见,无利不起早,只有通过加大对恶意注册社会公众人物商标者的惩罚力度,加大罚款强度,使得抢注者实施不法行为的风险提高,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社会公众人物、网红在遭受姓名商标被恶意抢注时,应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用金钱息事宁人的心理,才能敲山震虎,有利于制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相关部门除了让《商标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外,提高抢注者的经济成本,大力压缩抢注者通过恶意注册可获利空间,使其没有利益或获利不及成本,方为正道。对于通过恶意抢注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对知名社会公众人物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其刑事处罚。立法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加大执法行政力度,商标注册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应对不正当囤积商标、大量恶意注册商标、多次重读注册商标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和规制。

4 结语

社会公众人物的姓名商标由于其背后蕴含的财产利益巨大,长期以来都是被恶意抢注的“重灾区”。恶意抢注商标不仅反映了抢注者的逐利心态,还反映了快速发展的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浮躁和投机心理,重视和规制这条灰色产业链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及时立法和规制该领域的乱象,不仅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还有利于打击投机分子的嚣张气焰,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注入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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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Commercial Value and Trademark Snatches of the Names

of Social Public Figures

Xi’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Xi’an, Shaanxi 710000

HE Hanyang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new era, businessmen and business entities in various industries have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the function and influence of the names and trademarks of social public figures. Because of the hidden huge property interests, the names and trademarks of social public figures have been maliciously snatched by illegal businessmen. The regulation of China’s laws on the malicious snatches of names and trademarks of social public figures needs to be further improved. Therefor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malicious snatches of names and trademarks of public figures, it is necessary to discuss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malicious snatches of names and trademarks of public figures.

Keywords: social public figure; name and trademark; property interests of trademark; malicious snatch; legal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