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DNA鉴定技术的迅速发展为刑事诉讼案件提供了另一种科学公正的法理依据。回顾介绍了刑事诉讼案件中的DNA数据库等的概念,同时对DNA数据库的探索发展、应用及其不足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措施,旨在为刑事诉讼中DNA数据库的建设管理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刑事诉讼;DNA;数据库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004-03

作者简介:李宁宁(1986-),男,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与诉讼。

一、引言

随着生命科学的进一步发展,DNA鉴定数据作为一个富有科学性、公正性和排他性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刑事诉讼中DNA数据库的探索发展、管理机制及其应用也日益受到关注与重视。DNA数据库的科学管理,直接涉及到刑事诉讼案件的有效审理及具结,因此有必要对其管理机制进行相关的思考与讨论。

二、刑事诉讼中DNA数据库的简介

DNA是生物的遗传物质,基本单位是脱氧核糖核酸。一般由脱氧核糖、碱基和磷酸构成。主要分为嘌呤和嘧啶两种。嘌呤分为腺嘌呤(A)和鸟嘌呤(G);嘧啶分为胞嘧啶(C)和胸腺嘧啶(T)。其中腺嘌呤(A)和胸腺嘧啶(T)配对,鸟嘌呤(G)和胞嘧啶(C)配对。DNA是由两条脱氧核糖酸链反向平行螺旋形成,其间由两两配对的氢键连接。DNA还可通过复制、转录与翻译传递遗传信息。DNA是构成生命的基本物质之一,主要存在于细胞核、叶绿体、线粒体或游离于其他细胞之中[1]。

一般的DNA鉴定技术是英国遗传学家杰弗里斯发明,主要应用DNA分析技术分析检测血液、体液、组织或器官、毛发等生物材料的遗传物质DNA,根据遗传标记的与遗传规律,分析检测所取样品的共性以及遗传关系,据此分析人员可以进行鉴别身份、鉴定性别、鉴定亲子关系等。而刑事诉讼中的DNA鉴定则是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侦查机关或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一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人体的各种体液(斑痕)及现场、犯罪嫌疑人等处的动植物、土壤微生物等进行检测,从而确定嫌疑人本身及其与案件的关系。物证取样主要包括:(1)血液(斑)、精液(斑)、尿液和其他体液(斑);(2)各种身体组织器官如牙齿、头发、骨骼、指甲以及表皮脱落物等;(3)各种动物组织成分;(4)植物的相关组成部分如花、果、实、根、茎、叶等;(5)细菌与真菌等微生物。

DNA数据库是将DNA鉴定信息的差异性、计算机技术、网络传输技术整合起来,将遗传等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网络系统构建DNA数据库,通过网络实现DNA数据共享,因此其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它将作案现场获取的物证与刑事犯罪嫌疑人或有罪者的样本进行DNA检测,将检验获取信息储存在计算机数据库中,以便随时查对。一方面利用DNA数据库可以将不同案件进行串并,另一方面也可通过现场物证DNA信息与预存的个体样本DNA信息进行比对而直接锁定犯罪嫌疑人,对侦破案件方面起到了快捷准确的作用。此外,还有失踪人员与其父母的DNA数据库。在对无名尸、碎尸进行尸源鉴定时,就可将无名尸的DNA检测数据与失踪人员父母的DNA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以此确认死者身份。目前还有筹建的全国的DNA数据库,从而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为侦查破案、认定犯罪人提供了另一种的渠道[2]。

三、刑事诉讼中DNA数据库管理机制的探索发展

(一)DNA数据库管理机制创建与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创建DNA数据库的国家,早在1990年英国政府开始着手根据犯人及犯罪案件现场生等物材料建立DNA数据库,1993年英国皇家审判委员会建议警察可以提取犯罪嫌疑人DNA样本进行检测。1995年样本检测条例正式成为英国法律。1990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联合8个州12个实验室成立DNA联合索引系统。该系统实质是一个DNA数据库,由美国联邦调查局建立并管理,它的使用将各个州及实验室DNA数据连接起来组成系统,从而实现犯罪信息异地查询的目标。美国国会于1991年通过了建立DNA数据库的法案,到2000年有50个州共130个实验室加入系统。日本效法美国,也已初步建立犯罪DNA数据库[3]。

我国的DNA数据库起步较晚,其管理机制起于对DNA鉴定的管理。1998年国务院宣布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由司法部统一管理,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再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司法部在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主导地位。该《决定》指出相关侦查机关可以依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酌情设立DNA鉴定机构,司法部于同年9月30日公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随后同年12月公安部公布了公安机关系统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关于对<司法部关于确定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事项的函>的复函》(高检法办字[2005]18号)提出,“检察机关根据对职务犯罪检察工作需要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由检察机关自行管理”。由此可知,我国DNA数据库管理机制始于并行的三套管理体制且互不隶属[4]。同时在DNA鉴定实验及数据处理方面,2002年7月公安部颁布了《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第二年修订了《法庭科学DNA数据库选用基因座及其数据结构》、《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现场生物样本和被采样人信息项及其数据结构》等行业相关标准。目前对DNA数据库的管理规范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规定。当前我国的数据库数据除了来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外,还逐渐扩展到各种鉴定机构,比如高校、研究所与医院等研究机构,甚至一些非公益机构也开始进行DNA鉴定等方面的工作,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DNA数据库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二)DNA数据库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DNA数据库由于其丰富性,可以应用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方面,主要应用在以下五个方面:(1)锁定犯罪嫌疑人。通过将现场遗留的生物样本DNA与DNA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比对,可以迅速排除那些与DNA鉴定不相符的嫌疑人,锁定案犯;(2)对碎尸、腐尸、无名尸案件的身份认定。刑事案件中碎尸、腐尸及无名尸的辨认工作而言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难题,DNA数据库的发展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从尸体的任意部位提取DNA与数据库中疑似失踪人口的具有血缘关系亲属的DNA进行比对,很容易鉴定尸体的真实身份;(3)对连环作案件进行并案侦破。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经常出现连环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如连环盗窃、抢劫与杀人案等。这些案件在某种程度上有着一定的相似性,如犯罪动机、实施手法、所用工具及其犯罪习惯等等。将这些案件中提取的不同的DNA在数据中进行比对,经常能破获一系列的相关案件;(4)预防犯罪的效率大大提高。DNA数据库的建立对犯罪前科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从主观角度上减少其再犯罪的几率;(5)有效降低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DNA数据库的建立能排除一些无辜的人员,同时还能平反冤假错案,及时使误判人员得到平反。

四、DNA数据库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DNA数据库管理主体的缺失

DNA实验室大多隶属公安机关,缺乏独立性。我国现有的DNA实验室大多归属于公安机关所有,而不是作为第三方真正真实的独立存在。在现有的体制下,很难避免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出于刑事案件侦破效率的考虑,公安机关内部有必要建立DNA数据库,但这也可能导致权利及DNA数据的滥用与私用,影响DNA数据结论的公正。其次,缺乏DNA数据库从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的准入制度。DNA数据管理是一项科学活动,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操作水准与数据科学应用与否会直接影响到DNA数据使用的有效性与真实性。我国目前还没有DNA数据库管理人员及管理机构的准入制度,使DNA数据库无法在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此外,刑侦人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对DNA数据库的管理应用的认识水平也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DNA数据库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制度,以至于刑侦人员对DNA数据库了解不深入,从而影响DNA数据判断结果;检察官对DNA数据库缺乏了解,就无法对公安机关移送的DNA证据进行核查,从而也就无法对是否提起公诉作出正确的判断;法官对DNA数据库缺乏了解,从而无法行之有效的利用DNA证据进行合法性审判,有可能会造就冤错案;辩护人对DNA数据库缺乏了解,就无法对作为证据的DNA结论进行质证,从而为被告作出无罪辩护,同时也无法利用定罪后DNA数据为被判决有罪的无辜者提供法律救济或援助。

(二)DNA数据库管理立法的缺失

我国至今没有统一的DNA数据库管理法律法规或规范标准,立法层面严重滞后,同时导致DNA数据库数据来源、管理规范、程序与人员的资质高低有别、参差不齐,所以DNA证据也有所差别,缺乏一致性与可采性[5],特别是在其它证据不足、不充分的情况下,这种混乱难免会影响到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命运。在无法确定DNA鉴定结论不同的情况下,法官只能利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和主观认识进行审断。此外,DNA建库流程管理立法也存在些许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DNA采样流程的法律法规。刑事程序中最棘手的便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DNA分析样本采集,这关乎采样程序是否正当,并因此影响DNA证据的效力。而我国尚未有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导致了实际操作的盲目性与随意性。不仅削弱了DNA证据的法律效力,更无法使公民隐私权得到保障;(2)DNA的保存、送检、分析、解析等程序缺乏相应法律法规。DNA样本的保存、送检、分析只有依照严格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才能保证DNA鉴定的结论真实可靠有效;(3)DNA数据库应用的质证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证据的来源有待法庭的质证程序加以考察判断。DNA数据库的应用也不例外。在质证程序中,DNA数据操作相关人员是否应出庭接受质询,甚至相关专家证人是否到庭作证,这些问题都有待相关法律对其加以规定。完善的质证程序可以弥补DNA证据的瑕疵,从而将DNA出错率降至最低,从而降低冤案的发生概率;(4)DNA数据库的数据核查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刑事诉讼中,应用DNA数据可以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认定非常有效,使得一些公检法人员严重迷信和依赖DNA数据,忽略了DNA数据的核查。核查的依据就是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而这些在我国尚属空白,这些都造成了DNA数据库在管理方面的缺陷与不足。

(三)DNA数据库管理机制的混乱

如上述所述,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是互不隶属的“三套”并行的管理体制。这种多方管理的管理体制,给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不同来源的DNA证据审查与选择带来困难。不仅极易导致司法不公和贪腐现象的发生,而且DNA数据管理大多来源于无权威性的检测机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增加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司法成本,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并且容易造成社会人力、财力与物力的极大浪费。

五、DNA数据库管理机制的完善

(一)DNA数据库管理主体的确立

构建完善我国的DNA鉴定管理机制,保障DNA证据的公平、公正、公开。对DNA鉴定机构的管理。目前世界主流的发展方向是确立司法行政机关作为DNA鉴定的主管机关地位,对其他鉴定机构的设立、运作进行监督与协调[6],同时对现存各种鉴定机构区别对待,进行不同处理,对社会上的鉴定机构进行考察与认证,看其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能力和资格,同时与相关鉴定从业人员也逐步发展了严格资格培训上岗及定期考核等机制。

(二)DNA数据库使用的规范化

我国DNA数据库管理应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适应当前DNA数据库使用和发展方向,实事求是的开展DNA数据库使用的相关标准与质量控制研究。首先,应在现有的基础上成立DNA数据使用的工作组,相关具体工作可由司法行业中的DNA数据库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来承担,通过大量司法实践调研调查再进行专业集中讨论后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DNA数据库管理使用标准及其规范,之后在实践过程中边总结边修缮。然后,依次成立隶属于DNA数据库管理专业委员会的DNA数据使用评估委员会专业评估机构,对DNA数据库的国外高新技术引进、新技术可靠性与科学性鉴定、DNA数据库数据来源、输入与输出、更新与刑事诉讼引用都需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对新建立的数据库进行资质评估,同时对管理操作人员和使用人员有进行标准化的相关上岗及定期培训。例如可以一定范围内推广选定的一项技术,首先从技术标准或者程序标准做出具体规定,然后再逐步将标准推广到其他的DNA数据库管理使用项目。

(三)DNA数据库刑事诉讼应用的建议

设立完善专家鉴证制度,制定有关聘请社会特殊领域专家鉴证的实施细则。鉴于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涉及的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只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对DNA数据库管理使用过程展开实质性的质证活动。所以,我们应当吸收借鉴国外司法鉴定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设立专家鉴证制度,对司法鉴证过程中审查技术规范,对DNA证据的科学性、可采性提出意见[7]。完善制度,应赋予刑事诉讼被告人聘请专家参与质证DNA证据的权利,可以使诉讼当事人清楚明白DNA证据的使用和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当事人双方更加信任该DNA证据,促使法官更准确、公正的认定和裁判。另外,还可以建立为法院专门服务的DNA数据库管理技术陪审员制度,或者在聘请人民法院内部相关鉴证经验丰富的委员,为法院审判人员审查、采信DNA证据结论提供专业技术参考意见。

此外,DNA证据作为一种鉴定结论,和其他的证据形式一样是证明案件的证据链上的一小部分,不能仅凭唯一的DNA证据定罪,必须在有其他的证据支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基础上才能定罪断案。DNA证据虽然有其客观科学的优势,但是无论如何,它都是一个单一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支持时才能依靠它认定案件事实。在一个刑事诉讼案件中,需要将多种证据,包括DNA证据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审查判断,互相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才能发挥DNA鉴定的证据效力。最后,我国DNA数据库的建立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对DNA数据库的建立投入一定量的资金,由国家财政给予支持,此外充分调动民间机构的积极性,通过市场化运作带动整个基因产业的发展,从侧面角度促进我国刑事诉讼中DNA数据库的管理使用[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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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兴春.刑事案件DNA检验采样与鉴定立法现状[J].证据科学,2009(l):105-113.

[4]陈尚坤.DNA分析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探讨[J].长白学刊,2009(5):91-94.

[5]胡志斌.关于DNA证据价值的理性思考[J].科技与法律,2008(1):77-80.

[6]徐建军.论刑事司法中的DNA技术——通过技术实现正义[D].山东大学,2009.

[7]朱淳良.全国完善司法鉴定人制度研讨会综述[J].中国司法鉴定,2006(4).

[8]江洁清,黄荣秋.浅谈我国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的建设[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6):5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