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璇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分公司,河北 任丘 062552)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常见风险条款及对策

孙 璇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分公司,河北 任丘 062552)

基于EPC工程总承包的特点,从工程范围、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保函、变更、索赔等角度,分析了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条款,并提出了具体的防范对策,可供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防控参考。

EPC工程,合同条款,经济风险,风险防控

0 引言

近年来,工程总承包模式以其“全过程”总承包的独特优势得到项目建设各方的认可,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的同时,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通过统筹兼顾,综合控制,有利于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是目前建设工程承揽方式的主流模式。

实践中,个别企业在总承包带来的巨额产值诱惑下,积极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然而,有的未见获利,反而多有亏损。反思多个案例,静心剖析,亏损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EPC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防控能力不足。

1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特点

对于承包商而言,EPC工程总承包即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了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及开车服务等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劳务”,肩负着总承包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全面的责任。其管理与传统工程运作模式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1 总承包项目专业管理复杂

首先,工程总承包项目基于工程技术本身,在设计、采购、施工过程中体现出工艺复杂、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等特点。同时,因为总承包项目管理界面跨度大,项目管理关系到资金投资、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等各方面的问题,需要各专业无缝衔接、通力配合。专业涉及面广、技术难度不一、项目需求各异,使得总承包项目的专业管理非常复杂。

1.2 总承包商承担较大的责任和风险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是宏观计价,通过精细管理能够挤出更多的利润。然而,利润的反面即是风险,总承包商是项目的直接运作者,也就直接承担了几乎所有的技术风险、经济风险、管理风险,以及大部分的自然风险、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等等。

1.3 采用固定总价模式,通常价款不可调

业主进行项目投资的初衷是为了获得经济效益,其为了避免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类的不确定因素给其带来的风险,将项目的建设和投资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往往是最佳的选择。因此,业主通常选用项目固定总价模式,即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因为常规因素而调价。相对而言,承包商通常面临的是“不变的佣金”和“易变的成本”,其利润自然不易掌控。

2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常见风险条款及对策

2.1 “工程范围”条款

工程范围的界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为它是整个合同的标的物,报价、合同价格都是基于工程范围核算出来的。实践中,很多后期索赔的产生,往往是因为合同双方工作界面不清,合同范围不明确引起的。所以,作为承包商,必须清楚了解业主划定的工程范围,明确其与业主之间的责任范围。

2.2 “合同价款”条款

工程总承包合同固定总价是建立在竣工实际工程量与初设合同图纸工程量一致的基础上,通常根据条款约定,后期设计缺项、漏项、错项调整增加的工程量难以得到补偿。承包商需要重点关注合同内外工程量、变更范围、变更结算取费依据、索赔等是否存在漏洞或条款缺失,一是要明确合同变更范围和调价因素,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调价条款,明确承包商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工期和造价补偿。二是合同中要对费用补偿条款作出明确的程序性规定,一旦日后出现纠纷,可按规定的相关程序和协商办法维护权益。

2.3 “支付方式”条款

实践中,常见业主资金困难,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案例。对于承包商而言,最不愿看到的就是承担此类风险。因此,合同签订前必须审核业主的资金实力和付款能力。对于资金源于业主自筹的项目,承包商应当重点考察和审核业主项目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自筹资金和贷款比例是多少,偿贷能力如何。其次,承包商要关注合同价款的分期支付是否合理。首先,进度款的划分也要合理,一般情况下,预付款应该不低于合同价款的20%,分期进度款与完成的工程量相匹配,质保金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其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该与工程进度保持一致,尽量避免承包商垫资过多,否则,既增加了资金风险又承担了利息负担。

2.4 “保函”条款

对于庞大的总承包项目而言,承包商要100%履约难度较大,其做出的各类保函也面临着“覆水难收”的风险。因此,承包商应谨慎对待常见的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保函。首先,应在法定的条件下尽量降低保函的金额,履约保函一般应该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质保金保函的金额不应该超过工程尾款的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 5%。其次,要注重保函的期限,履约保函的失效期一般应在完工日或试运行完成日之前,质保金保函的失效期应当争取在业主最终接受证书签发日之前。特别要避免履约保函与质保金保函期限发生重叠。即,在质保金保函生效之前,应让履约保函失效。否则,业主在质保期内一手拿着质保金保函,另一手拿着履约保函,而承包商则承担了费用与风险。此外,实践中,也常见业主由于政治原因、社会原因等各项因素推迟签发最终接受证书,导致质保金保函迟迟不能回收,为降低此类风险,承包商可以争取在合同中规定“质保金保函在工程××之日或者最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起失效,以早发生者为准”。

2.5 “变更、索赔”条款

索赔、变更和调价是承包商创收的三大来源,应该引起承包商的高度重视。从项目前期投标、合同洽商谈判、合同编制签订、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结合总承包合同模式和组价,识别合同工期和费用的索赔点,在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时,把握有利的时机,及时开展变更和索赔,维护承包商的合理利益。

1)变更条款。工程变更不仅关系到工期,更是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实践中大量的纠纷都是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如何防范工程变更的风险,是承包商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常见有设计变更、采购变更和施工变更。最为常见的是设计变更,如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工程布置和局部或系统使用功能的调整等等,因而常见设计人员抱怨图纸改了无数版,不知哪版是最终稿。常见的采购变更是承包商已按合同约定,与相关供货商签订了采购合同,甚至供货商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等,而业主却通知承包商选择另一家供货商,或者业主要求改变检查验收方式与地点等等,造成承包商左右为难,进退失据。施工变更则更为常见,常常由于设计变更或实际施工条件变化,造成施工工艺、设备材料改变,以及相关附加试验改变等等,一般会导致工程量和工程进度变化。其次要约定工程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现场签证单、书面变更通知单等。最后要明确工程变更的程序,承包商在接到业主书面变更通知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交书面建议报告,业主需在接到承包商书面建议报告后,作出批注、撤销、改变原变更计划的决定。由此,一旦发生变更,承包商能够及时识别并掌握证据,为索赔做准备。

2)索赔条款。对于承包商来说,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减少风险损失的有效途径。常见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对于合同双方是双向的,又分为索赔和反索赔。

在合同条款中,一是要明确约定工程索赔的依据,可以采用明确列举和概括定义相结合的方式,包括业主和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的具体情形。对承包商而言,有权提出索赔的情形常见有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造成设备材料延迟、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以及因业主方面的原因未能通过政府管理部门的竣工试验或延误竣工试验等等。可能面临的反索赔情形,如因承包商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局部功能未达预期,以及费用增加等等。二是明确约定工程索赔的程序,具体包括索赔的期限、索赔通知发起时间、索赔报告的内容等。

2.6 “误期罚款”条款

误期罚款是承包商面临的常见风险之一,为尽量降低该风险,一是要注意工期要求和罚款计算方法是否合理。约定的罚款费率是否合理,有无重复计算。应积极争取规定了误期罚款累计最高限额。如“上述所有误期罚款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二是要注意限定其适用条件,如常见合同约定“承包商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机械完工日期后15日内完成机械完工,则业主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中的终止条款获得相应赔偿”,此类约定未排除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误期,一旦发生工期延误,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获得相应赔偿,而承包商“含冤受损”。主要应对措施是可在合同条款中增加“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时,工期顺延、费用由业主承担”。

2.7 “结算方式”条款

合同条款中通常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向承包人付至合同价款的100%”,但具体发包人组织结算的时间和结算后付款时间没有明确,实践中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迟迟不能结算,导致工程尾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给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无法索赔。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总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 d内进行结算审计。并在结算审计完成后14 d内向总承包人付至结算款的100%”。

2.8 “违约责任”条款

1)工程款延付是比较常见的工程纠纷之一,承包商应主动在合同中对业主拖延付款造成的后果规定违约责任,对业主拖延付款规定罚息。实践中,承包商往往注重工程款的支付,而忽视质保金的拖延支付,长此累计,损失不可小觑。通常约定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满一年为止,业主应及时按期返还质保金。

2)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业主有义务提供“三通一平”的进场条件,以及土地征用到位等条件。由业主原因使承包商无法按时进场,造成工期延误和窝工损失的,工期顺延,窝工损失应由业主承担。

3)明确规定业主责任范围内的各种许可证的办理,如因业主办理证件手续延误导致工期延后或关键里程碑节点滞后的,或者因业主原因工程停缓建造成的窝工等损失,应明确约定由业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关于工程基础资料的相关责任问题,招标文件常见条款是“业主对于招标文件中基础信息的准确性不负责任,承包商有义务自己解读、分析并核实这些信息”。作为承包商应分清数据的类型,不必百分百遵循该条款。如场地地质条件等,业主有义务提供相关数据,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承包商可以自己调查并复核相关情况;但招标文件中有关设计要求的技术参数,应该属于业主的责任范围。因此,合同中也应约定由于业主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有误造成承包商损失时,由业主另行支付承包商的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EPC管理费、工程费等。

2.9 “争议解决”条款

明确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条款。实践中,仲裁条款约定在“当事人一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地”“项目工程所在地”进行仲裁的,都因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导致仲裁条款无效。因仲裁机构的选择不受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限制,只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长远考虑,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并规定其裁决是终局裁决,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对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

3 结语

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风险预防和控制,是一个贯穿合同商约、签订、履行等复杂系统的过程,涉及到项目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管理等的方方面面,直接关系着项目的盈利水平。作为承包商只有不断提高自身合同履约能力,增强合同风险防范意识,有效运用索赔等合法手段,才能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1] 王伍仁.EPC工程总承包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35-42.

[2] 强 健.以专业设计院为主体的EPC总承包的过程管理[J].市政技术,2011,29(6):115-118.

[3] 王诗建.如何做好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管理[J].江西建材,2016(3):262.

The common risk cl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EPC engineering general contract

Sun Xuan

(NorthChinaBranch,ChinaPetroleumEngineeringDesignLimitedLiabilityCompany,Renqiu062552,China)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PC engineering general contract, from the engineering scope, contract price, payment, guarantee letter, change, claim and other angles,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risk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general contract, and put forward specific countermeasures, provided reference for the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engineering general contract.

EPC engineering, contract terms, economic risk,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1009-6825(2016)26-0247-03

2016-07-06

孙 璇(1984- ),女,工程师

TU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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