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薇

(吉林省高等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吉林 长春 130033)

吉林省建筑遗产保护公众参与策略研究

崔 薇

(吉林省高等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吉林 长春 130033)

分析了吉林省建筑遗产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公众参与主体应以建筑遗产为核心,以利益相关者来选择;公众参与需要建立法律机制、回应机制、教育机制来确保其有效实施,从而促使公众参与在建筑遗产保护中发挥实际的作用。

建筑遗产,公众参与,机制

0 引言

所谓“建筑遗产”,是指包含重要历史信息、传递文化意义,并具有一定美学价值的历史建筑。建筑遗产是一个国家、民族所拥有的宝贵财富,是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历史证据。公众参与是指将公众意见纳入行政决策的技术手段,通过公众参与,减少行政过程中因对基层缺乏了解产生的失误。在全世界范围内,公众参与已经成为建筑遗产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

1 吉林省建筑遗产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公众已经成为建筑遗产保护的中坚力量。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拥有一支制度健全、稳定成熟的公众参与力量。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积极性明显提高。包括政府、公民、专家、媒体在内的各方力量,在公共事务中互相博弈,共同学习。在“公众参与共同体”的努力下,能够有效地防止政府决策中对于利益主体的忽略和诉求,化解政府决策失误引发的社会矛盾。

国家也对公众参与给予了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需要增强公众参与度,采取措施,公开听取公众意见[1]。报告为公民参与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提供了前进方向。

多年来,在我国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努力下,公众参与保护模式已经呈现出“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许多建筑遗产得以保存。吉林省在建筑遗产保护过程中,也有诸多民间组织参与其中。但就目前形势来看,“自上而下”的建筑遗产保护模式依然占据绝大部分的比重,保护建筑遗产主要依靠政府主导、资金投入,再辅以专家的呼吁和技术人员的专业指导。普通民众很难参与到建筑遗产保护中来,对于已经暴露的违法拆建、保护不当等问题,公众呼吁难以奏效。总结起来,我省遗产保护公众参与还存在着下列问题:

1)公众在建筑遗产保护方面参与意识、觉悟性不强,即使参与遗产保护,多数属于被动式参与。而在参与遗产保护的公众中,专业素质偏低,缺乏组织性也是较为常见的现象。另外,公众参与形式单调,缺乏法律认可和保护,没有形成有效的公众参与保护机制。

2)一些政府官员对公众参与在建筑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尽管在政策出台之前,草案形成之后,以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但是这些形式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公众缺乏表达意见的渠道。专家学者所提供的仅仅是理论上是否可行的依据,而基层公众的利益诉求往往被忽视。

3)尽管有关建筑遗产保护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但是缺乏约束性和强制性,而且关于公众参与建筑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仍然接近空白。

2 公众参与主体及其关系

公众参与主体是指具体参与到建筑遗产保护过程的群体,包括各行各业人士。从传统意义上来讲,划分公众参与主体更多是按照职业或者平台来划分,具体为政府、专家、企业、公民、志愿者等等。如此区分,简单明了,但是在具体组织、行动方面会产生不同步、利益诉求不一致等多种问题。

“公众”并不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而是一个需要具体到个人的有机整体。公众的划分应该以建筑遗产为核心,以利益相关者为对象来进行。以吉林省农安县辽代佛塔为例,佛塔是东北地区现存的唯一一座辽塔,在研究辽代佛教建筑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保护采用公众参与措施时,可以以佛塔为核心,从辽史学术圈和当地居民中寻找志愿者。如果有必要,可以采用调查问卷形式,测试目标人群对所要保护建筑遗产的认知度和关注度,以此作为组织公众的依据,并从中选择合适的公民参与建筑遗产保护。

在组成公众群体之后,各方力量应该各司其职,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维修事项,普通民众亦应力所能及地担负起相关工作,并积极与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公众参与方式根据相关社会环境分为不同种类,参与程度有所不同。尽管参与程度不一,但任何一种方式都需要公众群体内部通力合作,各尽所能。

3 公众参与机制

所谓公众参与机制,是指公众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来保证建筑遗产保护的顺利进行,进而更好地保护现有的建筑遗产。其中主要包括法制机制、回应机制和教育机制。

法制机制是指公众参与建筑遗产保护过程中拥有确保利益诉求制度化表达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筑遗产保护是全体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公民具有依法获取建筑遗产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有学者指出,“要积极倡导民众应当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知情者和受益者的理念,无论是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事业中,还是在考古发掘和文物建筑修缮等工程中,在博物馆建设和陈列馆展示等工作中,都应该积极取得广大民众,特别是当地居民的理解和参与。”[2]由此可见,知情权是公众参与建筑遗产保护的先决条件,公众获悉建筑遗产的详细信息,才能提高保护该遗产的意识。同时,有了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建筑遗产保护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具体方式包括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建筑遗产的重要性和保护现状,举办展览、讲座印制宣传册等等。其次是公民在建筑遗产保护中拥有参与权。2008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国家明确鼓励公众——包括团体和个人,参与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中来。然而,仅仅鼓励是不够的,有必要在国家上位法中,明确在建筑遗产保护中,公众具有参与权,使公众参与合法化。再次,确保公民在建筑遗产保护中有监督权。2004年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建筑遗产保护过程中,有关部门应该接受公众的监督。监督权是纠正建筑遗产保护中不法行为的有效措施,能够激发公众参与遗产保护的热情。然而,在违法责任落实方面,由于迟迟得不到有效执行,致使法律法规形同虚设,所以依然需要详细的法律予以保障。最后,公众具有依法追责的公益诉讼权。公众参与建筑遗产保护行使公益诉讼权,是对违法行为造成不利局面的补救措施,也是对于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保障。但是在我国上位法中,尚无真正的公益诉讼权,这是我国文物保护法需要健全的地方之一。

回应机制是指政府对公众的需求和所提出的问题做出积极敏感的反应和回复的过程[3]。2009年颁布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方文物部门应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回应。公众参与与政府回应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然而,《办法》中仅仅要求政府部门应对公众要求作出回复,但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以及惩罚方式。目前,民众调查显示,政府回复存在信息不畅、形式大于内容、内容避重就轻等问题。在建筑遗产保护过程中,有效保证政府回应,唯有建设相应的追责体制,明确责任与义务,才能使政府回应机制落到实处。

教育机制是指通过教育手段提高公民对于建筑遗产保护的认识。建筑遗产保护专业性强,难度高,公众参与仅有热情是不够的。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对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教育。甚至将其纳入教材范围,并通过讲座、论坛、展览等方式,激发公众对于传统文化的热情。我省在公众参与教育机制方面,缺乏足够数量的相关专业人员,致使教育机制难以具体实施。加大财政投入,培养专业人才是建立公众参与教育机制的必经之路。

4 结语

建筑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公众参与建筑遗产保护既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的责任。然而,由于法律保障和相应的激励措施,我省的公众参与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建设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促使公众参与在建筑遗产保护中发挥实际的作用,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措施,任重而道远。

[1] 胡锦涛.十七大报告[R].2007.

[2] 单霁祥.从“功能城市”走向“文化城市”[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7:179.

[3] 何祖坤.关注政府回应[J].中国行政管理,2000(7):13-15.

On public participation strategies for architec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in Jilin Province

Cui Wei

(JilinCollegeGraduates’EmploymentGuidanceCenter,Changchun130033,China)

The paper analyzes the status and problems i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for the architec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nd points out the public participants should take the architectural heritage as the core, make choices considering the beneficial related parts, the legal mechanism should be established for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the response mechanism and education mechanism should be applied to ensure its implementation, so as to enhance the role of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architec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rchitectural heritage, public participation, mechanism

1009-6825(2017)22-0248-02

2017-05-22

崔 薇(1973- ),女,助理研究员

TU-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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