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伟涛

【摘 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后,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意义。当前,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一个调整期,经济发展速度减缓,国内外市场需求低迷,在这种形势下,国有企业必然会受到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为保持足够的竞争力,国有企业必须需求自身改革,甚至转型发展,突破固有机制的弊端。本文对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进行初步探讨分析,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 ;改革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等举措,作为保障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得以强化和发展的措施。而上述措施得以顺利实施的一个基础,在于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尤其是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只有推动股权多元化,才能引进非公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才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同样需要通过股权多元化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才能实现。

一、实施股权多元化改革的必要性

1.国民经济进入调整期

受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中国的经济已经进入一个调整期,经济发展速度减缓,国内外市场需求低迷,一些曾经长期快速发展的行业开始进入调整周期甚至进入去产能的周期。国有企业必然会受到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央部署,国有企业必须主动对自身进行调整,一方面对企业战略方向进行战略性重调;另一方面要强化自身的竞争力,这样才能有效面对新经济环境,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资,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分散投资、经营风险的需要

通过股权多元化可以实现投资、经营风险的分担,通过这样的手段,一方面让其他合资股东方分担部分投资,减轻企业自身压力,转移风险;另一方面,各方股东会对所投资、运营的项目共同进行分析和评价,从而共同进行决策,降低了冲动性决策,从而大大降低因投资失误所带来的风险。

3.改变管理体制,激发经营管理层、骨干员工的积极性的需要

国有企业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遍的规范是约束有余而激励不足,对企业管理者有着足够的约束,但却缺乏足够的激励机制。这意味着即使管理者能使企业获得长足发展,也无法像民营企业那样获得充分的认可和物质上的奖励,而一旦发展中出现失误,在经营中出现误判,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损失,则意味着管理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导致一些管理者可能采取放弃进取心,更多采取守成的心态保守经营企业,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从而导致企业缺乏活力。通过包括股权收购、增资扩股或者股权激励等在内的途径实施管理层和骨干员工持股,让管理层和骨干员工从工作人员的身份转为工作人员加股东双重身份,可以充分激发管理层和骨干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激发他们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的热情。由于管理层和骨干员工成为了企业股东,他们会更多地从企业长远利益思考,摒弃短期行为。

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是深化国企改革决定所提出的目标之一。对于单一股东的国有企业,即使已经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实现了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立和负责制度,但在一股独大的现状下,这种表面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只是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发挥现代企业制度的作用。只有通过股权多元化来实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内的制衡,才能真正发挥平衡、全面的企业决策和监督机制,才能真正实现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有效监督和互动。

二、股权多元化的主要目标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善企业管理和经营机制

通过增资扩股引进外部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改变单一国有独资企业的体制弊端,让符合现代投资管理和企业运营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建立起来,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既协调运转又能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此基础上,按照职责明确,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原则,结合移动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建立科学规范的组织结构。同时,针对高管和业务、技术骨干建立科学有效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2.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盈利能力

中房集团当前需要解决内部核心问题就是如何适应多项核心业务的市场化环境,这些核心问题包括决策机制的市场化、人事任命的市场化,以及市场化的薪酬激励机制等等,只有解决这些核心问题,才能进一步建立符合竞争性行业的市场运营机制。

通过发挥多元股东的功效和加强对核心骨干职工激励,增加企业发展的主观能动性,增强活力,提高运营效率,才能最终推动企业扩大规模和提升市场运作能力,强化核心竞争力,最终实现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创造相关各方共赢的局面。

3.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转型升级

借助于股权多元化为企业带来的发展契机,国有企业可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实施上市的号召,实现股权的进一步多元化,并利用资本市场迅速扩大国有资本的影响力,接受全社会更广泛的监督,并获得更大的发展,从而不仅有效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更实现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应有的带动和引领作用。

三、实施股权多元化改革的原则

第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国资委就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严格依照资本市场规范上市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运作。第二,保障国有资产,通过严谨的审核程序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相关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完善公司架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第四,规范内部管理,有利于增强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核心竞争能力。第五,避免均一分配,在员工入股方面,应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而非平均分配员工股权。

四、实施股权多元化的路径分析、选择及实施要点

1.股权多元化改革的一般性路径

(1)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时股权多元化改革中的最优方式,因此是前述股权多元化改革建议中重点推介的内容。在增资扩股时,原企业股东的股权比例会被稀释,但通过稀释的比例,依旧可以保持绝对控股权,或者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保持相对控股权。此外,国务院国资委虽然要求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全部进场交易,但是增资扩股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评议等方式对增资扩股合作方进行选择,而非简单的价高者得,这对于需要和增资扩股方长期合作的国有企业计划保留和发展的板块和公司来说,无疑使最适合的。

(2)股权转让

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股权多元化,意味着并非将企业完全出让,而是只出让部分股权。出让下属企业的部分股权,可以收回资金,并用于着重发展的企业板块。值得一提的是,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也必须在产权交易所中依照价高者得的方式处置。

2.股权多元化过程中应把握的要点

(1)根据不同领域采用不同模式

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绝对控股; 涉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重要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相对控股;国有资本不需要控制并可以由社会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可采取国有参股形式或者可以全部退出。不同的企业应当依照前述原则对所属的板块进行分析,区别其具体归类,从而确定适宜的持股比例,并进而考虑应该引入何种合资、合作主体。

(2)根据不同目标选择不同方式

股权多元化发挥的最大效用体现在融资和管理两个方面。

对于以融资为目的的国有企业,应该首先明确具体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自身在项目投资中所承担的资金比例;还是为了减少并购中的资金使用量;抑或通过融资扩大自身的生产规模。对于不同的目标,应结合不同的股权融资手段和股权融资渠道。

对于以提升管理为目的国有企业来说,同样需要明确自身的目的:是为了借助民营企业的活力和灵活性;为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还是规避投资风险。对于不同的目标,应结合不同的合资合作对象选择。

(3)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采用差异化操作

上市公司由于已经是股权充分多元化的企业,对于它们来说,所涉及的就只是股权比例进一步优化问题,而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更多的是需要确定是否适宜实施股权多元化改革,以及该依照何种战略目标来选择改革后的股权组成模式,再加上如何管理和运营一个股权多元化企业。

对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许多引资和经营问题,可以有多种手段直接干涉,只要满足自身目的就可以;但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可以选择的干涉手段就非常有限,必须考虑到其它股东的利益,也必须在监管机构的规范下进行。

3.股权多元化的实施要点

(1)股权分阶段释放

对于股权的释放,不一定需要一步到位,根据企业经营实际,第一阶段应确保绝对控股权,以监督此次股权多元化的顺利实施和后续稳妥地合作经营;陆续可进一步释放绝对控股权,仅保持相对控股权,以同国务院国资委所提出的非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竞争性商业企业可释放绝对控股权的建议相适应。

(2)区分实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实业投资者是能给企业未来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业务来源,或者与企业能形成有效的协同效应或者规模效益的投资方。机构投资者即财务投资者是不参与管理,更注重通过上市等方式退出而从中获利的投资人,他们通常不注重企业的具体经营而只看重投资的收益。

(3)加强组织领导

由于实施股权多元化涉及后续的引资、谈判、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等诸多问题,因此需要有效的组织和领导,可成立由企业自身财务部门、资产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共同组成的专项小组负责人负责制,对改革工作推进中遇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采取专项协调的办法,及时协调、解决,为股权多元化工作提供有效的保障。

(4)履行民主程序

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过程中会涉及大量的资产和股权评估工作,不仅应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其审计和评估后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产信息、骨干员工持股等有关信息的认定、计算结构须向广大员工公开、公示。同时,可能涉及到职工安置的内容,在股权多元化改革实施过程中,应坚持依法依规,尊重民主,落实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中股权多元化改制实施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涉及职工安置事项还需经审议通过,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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