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世强+彭红英

【摘 要】我国《会计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已有32年历史,其间经过两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距今也有18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会计理论不断更新以及相关改革的深入推进, 现行《会计法》日益凸显出其缺陷和不完善。本文针对会计法立法宗旨、会计准则、内部控制、管理会计、会计监督、会计人员执业能力等方面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修订建议。

【关键词】会计法;修订;完善建议

1985年,我国首部《会计法》颁布实施,为规范会计行为提供了最高层次的法律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会计法》于1993年进行了修改,明确认识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会计法》于1999年再次修改,以重点治理会计造假问题为目标,明确提出依法建账的基本要求,健全日常会计记账规则,完善会计监督体制,进一步强化会计主体监督责任,细化会计人员的执业要求,加大对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惩处力度。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会计理论不断更新以及相关改革的深入推进, 现行《会计法》已同其实施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以及基础环境不相适应,日益凸显出其缺陷和不完善,当前对现行《会计法》进行修订也日益提上日程。

一、建议立法补充的内容

1.增加会计准则衔接内容

自 2006 年以来,财政部陆续发布、修订了41 项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对会计日常工作的指导意义日益重要。但整部《会计法》对“会计准则”只字未提,会计法、会计准则欠缺衔接之处。因此,鉴于会计准则对于规范会计核算、强化会计监督,与国际惯例接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故建议在《会计法》中增加“会计准则”一章,或者在总则增加单独一条对会计准则的涵义、地位等进行原则上的界定。

2.增加内部控制内容

2008 年,我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在基本规范基础上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这些都标志着适合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内部控制对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有着重要意义。《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但会计监督并不等同于内部控制,鉴于目前会计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效率较低,故应在《会计法》中单列一章,增加内部控制内容,使得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得到法律支撑。

3.增加管理会计内容

管理会计是从传统会计中分离出来与财务会计并列的一个企业会计分支,着重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当前我国的管理会计实践仍处于自发状态,整体应用水平较低,发展相对滞后。2016年,财政部印发《管理会计基本指引》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而将管理会计写进《会计法》,使其地位更上升一个台阶,能够有效推动中国的会计工作转型。

4.增加“真实、完整”专业术语定义

《会计法》第一条中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加以规定,但是对于“真实”、“完整”未做具体的解释与说明,建议在《会计法》中明确规定。

二、建议完善的立法内容

1.完善立法宗旨

《会计法》立法宗旨,顾名思义,是指通过建立《会计法》并予以实施所要达到的意图和目的。“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本人认为该条存在瑕疵,值得商榷。

(1)“会计资料”的表述不准确,会计作为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其地位和作用在现代生活中日见重要,而目前在我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会计领域中存在着大量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所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应该成为《会计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而当前会计信息化条件下,会计信息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会计资料”。

(2)“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表述不准确,一方面,“提高经济效益” 不完全适用于政府会计主体;另一方面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不是一种并列关系,财务管理,就其本质来说仅为经济管理活动的一部分,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经济管理活动,不仅包括财务管理,还包括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计划统计等诸多内容。综上考虑,建议将《会计法》的宗旨修订为“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这样既清晰又简洁明了。

2.完善会计监督相关内容

会计监督包括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及单位内部监督,但条文中对会计监督存在混用情况,如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为了注重各种监督形式的区别和不同,建议本条将“会计监督”修改为“内部会计监督”,但表述仍不完整,会计除了进行核算和内部会计监督以外,还有管理会计等相关职能,故建议将本条相关内容修改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另外《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样将政府会计监督主体复杂化,同处罚条款的处罚主体财政部门也不匹配。建议在条款描述时将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管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管进行区分,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会计监督主体,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开展专门的监督检查,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查属于业务监管, 而不是对会计信息的监督检查,他们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中可以查阅利用单位的会计资料,如发现单位有违反会计法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移送财政部门处理。

3.明确奖励会计人员的主体

《会计法》第六条规定“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着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该条文语句并不完整,也并不清楚立法目的是单位奖励、政府奖励还是其他,实际执行中难以有效落实,建议增加奖励的主体。

4.完善会计人员执业能力要求

1999年,现行《会计法》首次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制度,其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一方面,当前大背景国务院提出简政放权;另一方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不严,其也无法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所以关于这一制度,还是建议取消。一个单位对会计人员的选拔使用,还是要看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另外,一个单位选择什幺样的财务负责人,其肯定也强调的是专业胜任能力,《会计法》中规定“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也无必要,建议取消。

三、建议删除无关条款

《会计法》作为会计领域的基本法,应该更注重于对会计工作进行宏观的把握和管理,而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操作规则,则应该尽可能归入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之内。如《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 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该具体要求只需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明确。 又如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该内容属于会计业务处理细节,只需在会计准则中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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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晓萍 陈小炜.关于《会计法》修订完善的对策建议.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20期,第303页-304页.

[4]段楠.修订《会计法》的几点建议. 财务与会计,2013年第4期,第41页.

[5]刘安森.《会计法》的贡献、缺陷及改进.时代经贸2013年第23期,第1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