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条款

保险标的

第一条 下列香蕉树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香蕉树;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香蕉树;

三、代他人管理的香蕉树。

第二条 被保险人种植的,生长及管理正常的香蕉树(高度为离地面50 cm以上)应全部向保险人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香蕉树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经济作物种植区内间种的香蕉树;

二、路边、沟渠边等不规则地上种的香蕉树。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香蕉树因遭受10 min平均最大风速≥17.2 m/s的热带风暴或台风直接袭击导致的断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30 d内又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只按高风力的一次灾害损失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单约定的香蕉树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香蕉树林或改种其它作物;

三、政府行为所致损失;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保险期限

第六条 从约定起保日的零时起到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险金额

第七条 香蕉树保险金额根据当地上年度种植的物化成本确定,最高以物化成本为限。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照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第九条 本保险业务在有效期内不办理退保、退费。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清保险费。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香蕉树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种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香蕉树。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香蕉树要做好栽培管理工作,加强防灾防损,接受并实施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

第十三条 当出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迅速采取抢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同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以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查勘事故现场,并在查勘笔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新种植的香蕉树必须按本条款规定,全部向保险人投保。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香蕉树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香蕉树遭受其它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约定的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保险香蕉树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赔偿,并提供保险单、保费收据、损失清单和县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气象证明,经保险人查勘核实后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赔偿。

以集体方式统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可委托投保人代办申请赔偿事宜。

第十九条 根据保险蕉田受损面积大小,随机选择若干个抽样点,按实际抽样地断茎香蕉株数与抽样地香蕉总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损失程度。

第二十条 保险香蕉树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以出险时茎高0.5 m以上的为赔偿对象,但已挂果接近八成熟及果实可以上市的香蕉树不作计赔。

第二十一条 每次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按保单承保株数计算扣除绝对免赔率10 %后计算赔付。

第二十二条 当保险香蕉树的断茎损失率(断茎香蕉株数/保险香蕉株数×100 %)在35 %以内时,其断茎损失按保险金额90 %计算赔付;当断茎损失率超过35 %时,超过损失率35 %的那部分,按其保险金额的70 %计算赔付。

第二十三条 出险时被保险人实际种植(出险时现有单株香蕉树数加上多株香蕉树中其茎高0.5 m以上的蕉树数)的香蕉树超过保险数量时,其损失按保险数量占实际种植数量的比例赔付。

第二十四条 保险香蕉树的断茎损失,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五条 发生部分损失的赔付后,保险人应按核定损失金额冲减香蕉树总保险金额。

第二十六条 当热带风暴、台风在太平洋海面形成至登陆消失止为热带风暴、台风警报期,在警报期投保签单的香蕉树,保险人不负当次热带风暴、台风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警报期的确定以省气象部门或中央电视台播送的天气预报的起止时间为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超过三个月不领赔款者,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虚报出险原因,或者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骗取赔款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和追回被骗取的赔款。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一种,并在合同中约定: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必须在保单特别约定中写明)。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费率规章

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惠州、珠海、中山、阳江、茂名、湛江、江门、广州、顺德等沿海地市,保险费率为17 %,其他山区地区的保险费率为8 %。

(摘自:中国风险管理网,2017-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