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扬

摘要:1948年,马星野任《报学杂志》主编,开创了一份植根于动荡时局的专业性新闻刊物,其特约撰稿人几乎涵盖了当时国民党统治区的所有报界精英,致使《报学杂志》成为一个前沿的学术对话窗口,而“如何报道犯罪新闻”正是其讨论的问题之一。在犯罪频发的社会环境下,如何报导犯罪新闻成为了新闻界共有的困惑,此次座谈会贡献出了犯罪新闻的报导立场和报导原则,并给出了具体的写作建议。

关键词:《报学杂志》;犯罪新闻报导;座谈会

1948年10月《报学杂志》就“如何处理犯罪新闻”展开了第五次座谈会,座谈会由马兴野任主席,邀请了南京市教育局局长马元放、首都高等法院院长赵琛、南京中央日报总主笔陶希圣、金陵大学社会系主任陈文僊等17位教育家、法学家、社会学家及新闻界人士。动荡岁月,犯罪事件频发,致使新闻界对如何报导犯罪新闻产生了困惑。《报学杂志》作为一本专业性学术期刊,怀有解决这一困顿局面的迫切心情,围绕报纸应否报导犯罪新闻、犯罪新闻于社会之影响、如何净化犯罪新闻展开了讨论,今日反观仍可见当时社会人士的希冀与担忧。

一、《报学杂志》论犯罪新闻报导立场

“任何新闻皆须‘净化,假如不净化,这等于实物里含有杂质或细菌皆足发生不良的影响,所以‘正确的报道乃是发布新闻第一个要件。尤其在犯罪新闻更应注意。”[1]座谈会上马元放指出“净化”的必要。如何报道?如何净化?《报学杂志》在宏观上指出了记者应有的报导立场。

(一)维护社会公正立场

金陵大学社会系主任陈文僊指出“新闻界对于犯罪的看法,先要有立场,然后便知道如何报道。本人以为,在今天动荡不安的社会,迫使人铤而走险,犯罪与犯法,是必然有的结果。从社会工作者的立场来说,所谓‘犯法,不能说就是‘犯罪。纵使犯罪,其过错也不见得是犯法者自身的责任,也可能是社会的责任。再者法律上的人道与正义,有的随时间的转变而转变,而不是绝对的对。司法行政与治安部门,亦不能无瑕疵。为求生存,或许犯罪是社会上弱者的唯一侥幸的出路,事实上今日犯罪的人非常多,受法律制裁的很少,真正有意犯罪的人。多是有权有势的人;而受法律处分的,多是无权无势的人。前者逍遥法纲以外,后者正是时代的牺牲者,又报道他们犯罪的新闻,就是不公平。”[2]

(二)监督政府改良立场

“就新闻方面来说,新闻界不但应以客观公正的立场报道新闻,更要加强伸张人道主义正义。如果法律有失去效能或有缺憾时,新闻界应监督政府改良……新闻界维护法律尊严,代法庭、宪政机关,报导犯法事实,同时也不能蔑视人权,潦草报道,或小题大做。应以公正不阿精神,运用其褒贬之笔,发挥领导舆论与思想的作用。”[3]陈文僊就此问题进一步补充。

二、《报学杂志》论报导原则

犯罪新闻的爆炸性往往会引发社会热议,与“新鲜”、“快速”等一般新闻的报导原则不同,记者报导犯罪新闻更需要反复斟酌,其报导原则也更加严格,座谈会上各方人士给出了建议。

赵琛提出了报导犯罪的五原则,“(一)采访、编辑在处理这类消息的时候要力求正确,没有根据的,不要乱登。(二)慎重取材,可能发生坏影响的,即使千真万确也宁可割爱。(三)写稿的时候,要保持适当程度,莫绘声绘影,作过火的描写。(四)发布犯罪新闻,态度要稍存忠厚,因为被告涉有犯罪嫌疑,案未确定,还不能算是真正的犯人,所以要极力必用‘该逆‘该犯一类肯定的用语。(五)力求合法,不要触犯出版法,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诽谤私人,触犯刑法。”[4]

首都警察厅司法处长梁其林从另一角度给予了补充。“一、报道要正确:在正确报导之下,好的一方面固然有所鼓励,坏的一方面亦可给一般坏者知所警惕......二、报道要公正:譬如原被告之间,不要专听原告一方面的话,而对被告过分的苛责;被告不一定就是坏人......三、报导要审慎:譬如,一个重大案子,正在审查期间,犯罪事实没有证实的时候,又若对政府重要的决策未成熟的时候,都不可轻易发表......四、报道要有建设性:报纸的立场,是主张有闻必录的,但以对社会全局的影响来看,报纸报导犯罪新闻要含有建设性才对。”[5]

此外,陈光虞指出“要多做有因有果的报导,少做有因无果的报导:这所谓因,是指犯罪事实,果是指刑罚。凡犯罪必受处罚,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刑罚必于人心,这对于社会是有教育意义的。”[6]

三、《报学杂志》对犯罪新闻写作的具体建议

此次座谈会,除了在学理层面对报导犯罪新闻问题进行了讨论,还为记者编辑如何写作提示了一些注意事项。

(一)保护隐私,切勿会声会影

座谈会上,内政部科长魏涛提示新闻工作者应为被损害者着想,不要为了强调趣味性或迎合小市民胃口,把消息的角度写歪了,这样容易发生“反教育”的作用。随后,他分类指出:“(一)就奸淫与桃色新闻来说:通常报纸上披露的桃色新闻,往往把被害人(多数是女性)的籍贯年龄相貌,以及被害的经过,描述得淋漓尽致,甚至把照片同时刊露,这样一来被害人的名誉,就遭到了不可补偿的损失……对于奸淫事实的记述,只宜略而不宜详,反之,对于犯罪者卑劣行为的动机,则可以详细记载,予犯罪的人一种舆论的制裁……(二)就杀人新闻而言:杀人多经过预谋,新闻记者对其预谋的步骤,凶器的使用,杀害的方法,毁尸灭迹以及嫁祸的阴谋等等,其经过与步骤不宜作详细而具体的报导,以免发生暗示或告悟作用……(三)就偷盗新闻而言:科学愈昌明,偷盗的方法愈所奇……个人以为这类新闻的报导,对于事实之发生及其经过宜从简,尤宜避免夸张,对于破坏的情形则宜刊登,使偷盗知犯案必有水落日出之一日……(四)就堕胎新闻言,许多报纸无意中竟记载了堕胎方法……这是不道德的,为什幺不调转方向,多描述堕胎之危险,以及社会问题之严重,促起卫生机构与政府当局的注意呢?”[7]

(二)尊重司法程序,切勿擅自推断

“执法机构与新闻机构,就广泛的意见说,目的相同,不过前者是以法律来约束,后者是以舆论来制裁。”[8]报纸刊物有监督政府和维护社会的责任,其力量也就在于能引导舆论,但当其行使这份力量是,更应万分注意。

陶希圣指出“我以为报纸记载犯罪事实,在未经法院判决以前的阶段,不应下确定的判断。在判决以后可以公布事实与理由,但判决执行时,特别是死刑,则不应绘声绘影。”[9]陈光虞举了一个具体的案例“假如一个案子尚在侦查期间,这个被告,在别的时间与与空间里容有未当,而在这件案子里却罪证不足,如果新闻记者在报纸上把被告说的罪大恶极,假如法院不判他有罪,社会上就不免引起了疑心:(一)疑心法院贪污受贿。(二)疑心犯了罪的人判决时不一定有罪,这样一来,就使社会上对黑白是非,分辨不清。”[10]

梅仲恊提示“新闻记者要有法律常识,对于一切有关法律上的情形与程序上的问题,才能做忠实的报道,至少不会闹笑话。”[11]

参考文献:

[1]马元放.任何新闻皆须净化[J].报学杂志,1948,1(4):6.

[2]陈文僊.加强伸张人道正义[J].报学杂志,1948,1(4):5.

[3]陈文僊.加强伸张人道正义[J].报学杂志,1948,1(4):5.

[4]赵琛.报导犯罪的五原则[J].报学杂志,1948,1(4):7.

[5]梁其林.正确、公正、审慎、积极[J].报学杂志,1948,1(4):7.

[6]陈光虞.如何净化犯罪新闻?[J].报学杂志,1948,1(4):9.

[7]魏涛.应为被损害者着想[J].报学杂志,1948,1(4):8.

[8]郑浩铭.犯罪新闻应该报导[J].报学杂志,1948,1(4):4.

[9]陶希圣.犯罪执行不必描写[J].报学杂志,1948,1(4):5.

[10]陈光虞.如何净化犯罪新闻?[J].报学杂志,1948,1(4):9.

[11]梅仲恊.影响好坏在乎技术[J].报学杂志,1948,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