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星 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一、广告伦理失范的表现

(一)真实性缺失,虚假广告横行

广告内容缺乏真实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宣传根本不存在的产品,二是过分夸大产品本身的功能,三是用词模糊,故意误导受众。例如:一些乳制品饮料总会将“牛奶”二字放大而将“饮料”二字缩小,故意夸大产品的营养价值。这些虚假广告利用网络进行传播,传递信息模糊引人误解,消费者能够辨别部分缺乏真实性的广告,但仍有大量的虚假广告亟待被揭开虚假的外衣。

(二)强制性推送,受众无可选择

网民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几乎都曾被要求观看广告,强制性推送成为网络广告一大特色。从最初的电子邮件广告到后来的弹窗广告,再到现在的植入性广告,广告呈现形式更加多样,强制性广告的形式亦更加多样。假设某一网友观看综艺,首先需看六十至一百二十秒的广告,节目播放过程中有汽车、护肤品、牛奶等产品广告植入,除此之外,观看过半还会被强行观看十五秒左右的广告,可以说是广告中有综艺,而不是综艺中有广告。

(三)欺诈点击成为常态,平台缺少诚信

点击量从侧面反映出平台注册人数及用户活跃度,也因此成为广告商衡量是否进行广告投放的重要标准之一。一些平台通过恶意程序自动点击的方式增加点击率,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满足广告主预期,二是争夺广告市场。这样的欺诈点击行为在网络上时常发生,对平台的诚信度有很大影响,违背诚信交易原则,伤害广告主的利益,使广告主不得不为虚假无效的点击买单。

(四)定向推送广告,隐私一览无余

网络时代用户的隐私越来越得不到保证。一般而言,客户端注册需要绑定用户手机号码,购物类APP还需填写个人姓名、家庭住址等私人信息,一些还需输入个人身份证号进行实名认证。不仅如此,多数平台利用大数据算法对用户搜索内容进行分析,定向为其推送相关产品,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对用户做到了精准定位,但也引起用户的不适甚至反感,毕竟没有人愿意看到自身的喜好被一览无余,成为他人眼中的商机。

(五)软性广告隐性推销,可辨识度低

软性广告常以新闻、故事等形式呈现,可辨识度低,给受众一种值得信赖的错觉,使消费者陷入被骗的陷阱。例如搜索引擎根据网友点击习惯形成一定的排列顺序,向平台付费的商家则优先排在前列,被商家包装过的软文广告不易被人识别,受害者不在少数。但是,隐蔽式广告不单单是不易被识别、诱人消费这幺简单,在某些时候,它是影响人们生命安全的大事。

(六)色情广告屡禁不止,呈现低俗趣味

近年来国家对网络广告的管控比较严格,但色情广告依旧屡禁不止。一些网络广告呈现“泛色情化”的趋势,污染整个网络环境,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虽然社会的发展更加开放与完善,更多人愿意对“性”持有一种尊重的态度,但并不表示可以容忍网络广告低俗趣味的存在,毕竟,开放的网络环境不等于可以忽视伦理道德的底线。

二、广告伦理失范的原因

(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广告最终目的是实现经济收益,这是衡量一支广告成功与否的关键,但广告并不能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公众利益,评价一支广告的好坏是审美与艺术、伦理与道德多方面的考量。一些广告商为了吸引受众注意力,发布内容恶俗、违背伦理道德的广告,这样的广告在短时间内可能会吸引受众,但从长远角度看,它是无法获得持久发展的。面对网络广告门槛低、监管不足的现状,广告商应该意识到,不能只追求广告的经济属性,也不能只为追求眼前利益而哗众取宠,应当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

(二)广告从业人员认知不当

许多广告行业人员认为,广告内容需要通过巧妙的语言、刺激的画面给大众听觉与视觉的冲击,广告投放时间需要采取短时间内反复投放的方式给大众施加影响力。这种对广告传播规律的不当认知,使网络中出现了虚假、色情、软文广告等带有强制性观看性质的广告形式。

(三)网络技术“推波助澜”

广告的内容、形式、制作、发布都愈发依托技术的力量,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科技也是如此。一方面,技术的进步让广告制作更加精良,另一方面,技术成了虚假、色情广告的保护伞。虽然我国的网络监测系统逐渐完备,但监测技术仍不够成熟,对色情广告、虚假广告的监测不及时,让发布此类广告的背后人员隐藏的毫无踪迹。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主要针对传统广告的投放,在《广告法》修正后的最新条例中,对网络广告条款规定也少之又少。一些违法违规的广告行为无法受到法律的制裁,是造成虚假广告横行、低俗广告屡禁不止、欺诈点击率常有发生的又一大原因,导致广告主与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