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阳 欧阳洁茹

【摘要】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一带一路”合作蓬勃发展,2019年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提出使税收在“一带一路”发展中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加之自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与纳税服务将面临更加复杂的挑战。文章首先通过解释“一带一路”中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和纳税服务的重要性与现状,为读者呈现两者在当前“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中的境况。其次,从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入手,就企业所得税、税收协定、税收情报交换机制三个方面阐述当前征管合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并相应地提出改善措施。最后,针对纳税服务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问题适当地提出建议,以求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纳税服务

【中图分类号】F812.42

★ 基金项目: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疫情催生的数字型税务机关建设研究》(2020C031)、吉林财经大学校级青年基金项目(2020Q31)和吉林省教育厅项目(JJKH20210140SK)。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征管合作机制探讨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现状

近年,中国重视改善营商环境以及制定不同时期的各项合作计划并推广实行。首先,有效合理地运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加强对税收征管的协调和对接,助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积极开展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并打造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其次,从“一带一路”合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例如:税收征管数字化、税收公平合理化、税收合作争端的有效解决等方面,针对性地制定税收征管合作计划,为跨境纳税提供真正地优质服务,推动合作计划的落实。再次,在2019年举办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打造了一个可以共同参与税收征管的合作平台。将各国相关部门、组织、学者与企业纳入其中,不断推动对税收征管信息与情报的研讨,分享实践经验,开发税收产品,深化税收合作。优化配置跨境生产要素,帮助纳税人降低税收风险、化解涉税争端、避免双重征税。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现存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问题

1.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带一路”合作正经历着繁荣发展,我国也不断地有企业“走出去”,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跨境交易、高速增长的对外投资额。“一带一路”倡议在为“走出去”企业带来大量利益的同时,也为这种利益带来了风险。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各企业都使出浑身解数进行税制改革,国家也为了经济的繁荣发展不断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优化税收征管等,往往此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问题越发严重,让本就“摇摇欲坠”的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税收主体多为企业,那幺直接关系企业利益的企业所得税便是重中之重,不仅要有针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要高效合适的税收征管方式。但是要在“一带一路”这一复杂背景下满足这样的条件,就变得更加困难。一个突出的原因就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间税收制度的差异,这种差异使得贸易双方或是多方难以在交易时达成一致,不匹配的税制让税收合作难以顺利开展。所以我们需要对“一带一路”背景下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进行分析,以便“走出去”企业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也能让税收征管在跨境交易中更加便利高效。

以下是对“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问题进行的分析。

第一,企业所得税名称问题。不同于我国,在境外具备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却有着不一样的名称,比如,法人所得税、利得税,工业税等。这种不同会给“走出去”的企业在境外税收抵免方面带来困难,甚至因为不能进行税款抵扣而使企业利益受损。例如,安哥拉的法院注册税、土耳其的印花税等。第二,企业所得税所得类型问题。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迅速,虚拟商品、服务盛行,企业通过将用户所需要对象进行数字化,在虚拟网络中完成一系列交易行为。这种跨境交易所造成的问题有二:一是,虚拟的交易方式让收入来源之间的界面很模糊,税收机关难以对这些收入所得进行准确的分类,而在不同国家对不同的所得又有着不同规定。二是,虚拟交易信息易被技术人员进行修改甚至是杜撰,让税务机关难以辨别这些收入的真实来源,为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迷惑性。第三,企业税收遵从度问题。在“一带一路”沿线进行贸易,涉及跨境且交易对象复杂广泛,我国或是他国的税收制度、政策等都不及单纯在国内有约束性,使得一些企业抱有侥幸心理进行不合理的避税甚至逃税。

2.税收协定方面

第一,税收协定网络不健全。税收协定,是“走出去”企业能够有效保全自身利益的法宝。据统计,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已与5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而全球范围内,我国和11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但从全球角度来看,我国与他国所签署的税收协定数量不够,覆盖面也不够全面。就“一带一路”沿线而言,仍然有部分国家没有和我国达成税收协定。

第二,税收协定的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随着“一带一路”经济的繁荣发展,中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但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也随之而来,威胁着“走出去”企业的切身利益。数据显示,“走出去”企业因为受到沿线国家税收歧视,或卷入国际税收争端等问题,每年承受着高达数百亿元的损失。例如,福建漳州的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走出国门,尽管公司在投资前已经对目标的营商环境、生产资源等方面做足了功课,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遇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对当地税收政策了解的不够透彻。最后由我国税务机关与对方进行交涉,并在双边税收协定上签订补充条款,才为该公司解决了税款减免问题,避免了巨额利益的损失。

第三,部分税收协定的签订时间较早,早期签订的协定的部分条款已经不再适用于当今的经济环境。而且早期签订的税收协定是为了引入国外投资,所以很重视收入来源地的利益,对发达国家是单方面饶让抵免,而对发展中国家是互相饶让抵免,税收协定的效果不明显。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中,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没有享受到相应的税收协定待遇。

3.税收情报交换机制方面

第一,情报交换形式单一。目前,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税收情报交换主要是通过我国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我国实际要求向沿线国家的税务部门提出问题并要求提供相关情报。专项情报交换是我国在进行税收情报交换的主要形式,其他形式的情报交换形式鲜有涉及。相较于情报交换成本低、对税收征管水平要求较低的自动情报交换,专项税收情报交换要求国家拥有更高水平的征管能力。尽管如此,我国也很少与沿线国家使用自动情报交换的形式。而随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公约》和“AEOI”协议等多边税收公约,我国对外的税收信息交流形式得到了提升,开始由专项情报交换向自动情报交换的形式转变,但这种转变很漫长。

第二,情报交换内容单一且不对称。我国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主要是资本进口国,在进行情报交换时大部分时候是请求方。当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避免双重征税为目的而进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这就把情报交换的内容、涉及的税种等固定在单一范围中。随着近年“一带一路”经济的发展,各国进行税收情报交换时涉及到的税种越来越丰富、复杂。而我国,从已经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来看,协定中规定的情报交换内容多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境内外涉税信息为主,较为单一。

(三)完善“一带一路”背景下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建议

1.完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第一,企业所得税名称问题。对于具有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在国内外不同的问题,当“走出去”企业在跨境交易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及时与当地的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并如实地反映实际情况,请税务机关进行决断。而我国的税务机关也应该及时向纳税人发布沿线各国和地区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实质性信息,供各企业参考,避免企业税收利益的损失。同时加强对所得来源的追踪,方便税收征管工作的跟进。

第二,企业所得分类模糊问题。在欧美国家,对于所得分类难以清除界定的问题他们往往会采用评估所得的方法,即按照同行业正常水平或者平均利润水平对所得进行核定,以此计算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我国也可以学习他国的做法,在原来征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适应性的调整,以此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企业税收遵从度问题。税收遵从度问题主观性极强,需要国家长期的宣传和呼吁,让纳税者在思想上端正对义务纳税的态度。但税务机关也可以从客观方面入手,健全“走出去”企业的税务登记工作,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当企业信息进行变更时,税务机关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应纳税额,激励企业积极主动申报纳税、缴纳税款。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相辅相成,共同推动税收征管工作持续向好。

2.加强税收协定的作用

第一,加快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协定的谈签,并对早期的协定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还要加大对税收协定宣传的力度。我国主管税务部门应当基于企业对外投资的实际情况,合理地扩大税收协定的谈签范围。同时,对于早期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世界形势,对其中不适合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此外,需要加大对税收协定的宣传。如,在国税总局网站建立专门宣传“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政策以及普及税收协定相关内容的板块。通过宣传和信息普及的方式确保更多的“走出去”企业可以精确认知和高效利用税收协定。

第二,设置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税收饶让条款。在设置税收饶让条款过程中,不仅要考虑资本输入国,还要考虑资本输出国,综合分析讨论国家的税收主权和企业的合法利益,根据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际资本流动情况和我国产业的发展情况,设置和采用更加切合实际需要而合理的税收饶让条款。

3.完善税收情报交换机制

第一,丰富税收情报交换形式与内容。从上文可知,自动情报交换有着更加及时、快速,交换程序更加简化,利于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等优点,而专项情报交换效率低,程序复杂。所以各国需要进行税收情报交换形式上的转变,但是因为许多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经验少,也不具备高效率的税收征管能力,所以这种转变可能会存在很长一段时间,我们需要不断做出适应性的政策调整。

对于丰富情报交换内容方面,我国可以在与别国签订税收协定时,不仅要重视企业所得所、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条款,还要将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在税收情报交换中会涉及的税种也作为重点内容关注。还可以对跨境企业的金融账户信息进行追踪,调查其经营环境、业务内容、资金情况等信息,以丰富税收情报交换内容。

第二,建立以“一带一路”为背景的税收情报交换平台。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者,应呼吁更多的沿线国家和地区积极加入“一带一路”税收情报交换网络,一同建设“一带一路”之下的税收情报交换平台。同时,加快我国与未签订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协定的签订,鼓励沿线国家和地区加入《公约》、CRS等多边协定,期待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税收协定签订全覆盖。同时,修订早期协定中不符合目前形势的相关情报交换条款,明确税收情报交换的细节,例如,情报交换的条件、方式、费用等,积极应对情报信息的现实需要。最后,我国应积极联合“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和地区的税务主管部门以及税收研究机构共同搭建税收情报交换平台,发布情报交换手册,明确规定情报交换各环节程序、时间、费用等内容。推动建立“一带一路”情报交换范本,多方共同讨论制定情报交换标准,以提高情报交换的效率和水平。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纳税服务探讨

“一带一路”建设对纳税服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对中国税务机关来说,构建多层次的纳税服务体系以满足“走出去”企业对纳税服务的需求,是全面推动纳税服务多样化、便捷化、规范化、优质化的新挑战。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纳税服务的现状

2015年3月28日,我国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这一愿景大大推进了“一带一路”建设,是“一带一路”建设体系的起点,纳税服务的内容也包括在内。

2015年4月21日,我国发布《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60号),该通知提出了关于税收协定、服务宣传、税收管理等10项措施。国家税务总局还特别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专栏,对发布的税收政策进行权威解读,实时共享税务相关信息。

2017年4月24日,我国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42号),该通知强调了我国税务机关建设“一带一路”的重要性,强调了要严格落实“一带一路”沿线的税收服务工作。工作涉及税收协定、出口退(免)税、避免双重征税等,这些服务工作都是为了减轻“走出去”企业的办税负担。

2020年12月15日,以“新挑战新机遇新发展——全球疫情背景下的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 为主题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高级别视频会议召开。在全球疫情的背景下,数字经济发展迅速,这是经济发展的新路径,也是对税收工作的新要求。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信息化技术应用成为焦点。通过该会议,税收信息化发展方面与会各方达成一致,例如,“非接触式”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进行信息化使用、形成新的纳税服务生态等。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纳税服务体系的问题

1.纳税服务质量和方式有待优化

“一带一路”倡议深入发展,对外投资业务不断增加,“走出去”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是,我们缺少专业的税务从业人员,而且现有的税务人员对国际税收相关知识的掌握有限。涉外纳税服务的内容也较为单薄,对于国外最新税制等信息资料掌握不足。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税收服务无法适应,从而导致不同部门之间信息交流不畅,业务效率低下。而相应的国际税收知识没有得到普及,纳税人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制度了解甚少,企业的涉外办税质量较低,难以对跨国投资的企业提供专业帮助。

同时,自2020年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办税的方式从线下现场服务变为了线上自行操作,这种转变冲击了传统的办税习惯。这一转变不仅是疫情所造成,也有着税务部门的积极引导,当今世界信息技术蓬勃发展,线上服务是大势所趋。线上纳税服务要求纳税人改变传统的办税习惯,也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和办理涉税事项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学习能力弱、依赖现场办税的纳税人无法适应线上办税,将出现线上办税效率下降、错误增加等情况。

2.税收政策宣传与纳税服务咨询模式有待优化

随着“一带一路”沿线经济的不断发展,不论是“走出去”“引进来”企业还是沿线各国和地区,纳税服务在双边或者多变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贸易双方或者多方需要了解当下的税收政策,同时也需要及时合理的纳税服务咨询。而像国内税务机关,在线下现场由税务机关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纳税服务、政策咨询的情况已经不再适用于当前的发展,这需要税务机关由“现场”转化为“线上”进行税收政策宣传与纳税服务咨询模式。加之疫情期间,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咨询由线下向线上转变。税务机关就需要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和征管政策精准有效地传达给纳税人,同时将传统的线下现场纳税服务咨询向线上人工咨询转变。为了满足这样的转变,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咨询模式也将面临如下难题:(1)税务人员工作量增大。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主的电话咨询平台以及其他的线上咨询平台将面临剧增的访问量,线上税收政策宣传和内容也应及时丰富,及时帮助在线上办税有困难的纳税人解决难题。(2)税收宣传内容的制作和发布需要一定的技术和时间,如何保证税收政策宣传的时效性,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了解政策内容。(3)为了保证线上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能否将新的税收政策以高效便捷的方式传达给纳税人,纳税人关注的问题能否专业人员的及时反馈和解答,也是待解决的难题。

3.税收信息化建设有待完善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深刻影响世界,“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多方面临挑战。并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信息革命时代加速到来,信息化合作在各个领域的重要性愈发突出,机遇与风险同在,要把握住新背景下的机遇,快速推动税收信息化发展。面对疫情带给税收征管的挑战,我国税务机关应当迅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从以电子税务局为主体的税收信息化系统来看,税收信息化基本具备了实现网上办税的能力。但从实践情况来看,仍有问题待解决:第一,税控盘监控系统、纳税申报系统在纳税人申报高峰期时服务器是否能够承受的问题;第二,对于首次使用线上服务的纳税人在操作的使用过程中出现困难时的解决和应对措施;第三,拓展更多有利于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操作的渠道,不断丰富税收信息化建设内容。

(三)完善“一带一路”纳税服务体系的建议

1.提升税务人才质量,全面实现办税模式转型

首先,建立税务人才培养机制。“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鼓励着更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因此对通晓国际税收和各种小语种的专业人才需求激增,所以,不论是企业还是税务相关部门都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再者,保证目标岗位与人才的一一对接,实现岗位、人才供需均衡,解决机构冗杂或人才缺失的情况。其次,建立和完善税务人员考核机制。各个国家与地区都应该建立税务稽查和人员考核评级机制,分类进行管理、审查,鼓励税务人员积极主动学习新知识,提升业务水平,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此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纳税人由线下办税转向线上办税,给税务机关优化办税服务带来了挑战,但也为改变纳税人的传统办税习惯而实现纳税服务转型,提升办税服务的便捷性带来了机会。疫情期间,推行“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帮助税务机关收集由线下办税转向线上办税的纳税人的典型特征和经常办理的项目信息,再分析纳税人改变传统办税习惯的原因,为税务机关升级线上办税服务、提高线上办税便捷性提供有效依据。同时,帮助依赖线下办税的纳税人体验线上办税的便利和高效,并为学习能力弱、难以适应线上服务的纳税人提供专门的线上办税操作指导,有效解决其在线上办税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纳税人进行线上办税。

2.建立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线上运营平台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国发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和征管政策。一是,结合疫情期间涉税人员在线上学习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关于税收相关知识、政策掌握情况和培训需求进行调查,还要建立纳税人税收政策宣传和培训的反馈机制。二是,组织财税领域的专家根据最近的税收热点进行专题的讨论和分析,在线上对外进行税收宣传,解读最近的税收政策,以税收营商环境、减税降费和企业税收风险评价与管理等方面为主,进行分析并提供专业的指导。三是,完善专业从事税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机制,集合全国的优秀税收培训资源,构建统一的税收人员培训平台,鼓励各地各级税务机关按操作系统类、发票类、申报类和各税种等类别提供优秀的培训课程,丰富线上培训资源。

3.持续推动税收信息化,拓展信息化通道

疫情暴发后,虽然我国的税收信息化平台承受着纳税人线上办税流量激增的挑战,但我国税务机关也可以利用此情况,在了解纳税人因转变办税习惯而产生的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其开展宣传和引导操作以保持线上办税的连续性。还可以开发针对分散、小税额纳税人的简易操作系统,通过移动端实现办税功能。此外,税务机关需要考虑建立纳税人网上办税的容错机制,帮助首次接触业务的办税人和线上办税操作存在困难的纳税人渡过不适应期。

国家税务总局在2020年2月及时发布了《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相关问题解答》,为广大纳税人整理了185个网上办税事项,还制作了线上办税项目清单以及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我国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应该全面施行此类税收信息系统,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官微、自助办税机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纳税人只需网上登录,就可以办理申报、咨询、查询等涉税事项。不断开发和完善线上办税服务功能,加强服务器运维保障力度,确保系统即使在用户使用高峰期也能稳定运行。同时,运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为纳税人精准推送最新的政策并提供人工智能咨询服务。

主要参考文献:

[1]律兰,莫笑绮.合作共赢 拥抱未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信息化主题线上高级别会议综述[J].国际税收,2021,(01):32-36.

[2]王超慧.征管体制改革背景下优化基层纳税服务工作研究[J].纳税,2021,15(01):31-32.

[3]吴志峰,石赟,季洁.优化“一带一路”税收情报交换机制 提升征管合作质效[J].国际税收,2020,(12):43-47.

[4]刘俊良.我国税收信息化现状及建议[J].纳税,2020, 14(27):39-40.

[5]李成.我国税收营商环境面临的挑战与机遇[J].税务研究,2020,(09):27-31.

[6]陈亦妍.“一带一路”背景下税收征管探析[J].中阿科技论坛(中英阿文),2020,(07):179-182.

[7]王伟域,崔茂权.构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治本之策——基于“一带一路”国际税收研究院的成立[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33(02):3-7.

[8]张晓林.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税收合作的现状、问题及出路[J].对外经贸实务,2019,(12):27-30.

[9]王伟域.“一带一路”国际税收争端解决机制的中国策略[J].税务研究,2019,(12):65-68.

[10]赵翎羽.“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研究[J].河北企业,2019,(11):64-66.

[11]崔晓静,熊昕.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征管合作的完善与创新[J].学术论坛,2019,42(04):61-71.

[12]隋材瑞.“一带一路”的税收法治合作框架构建[J].时代人物,2019,(02):112-114.

[13]邓永勤.基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纳税服务体系构建[J].国际税收,2016,(11):55-58.

[14]张瀚文.“一带一路”背景下对我国税收情报交换的审视[J].现代商贸工业,2020,41(30):109-110.

[15]周娜.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情报交换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20.

[16]袁若梓,李永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结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开发研究,2019,(05):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