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玲芳

【摘要】融资性贸易是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产物,企业在缺少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融资方式获得更多资金。近年来,我国融资性贸易的合规程度逐渐提升,真实、合规的融资贸易能为企业注入资金,持续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融资性贸易存在风险,规范引导、持续降低贸易风险是当前我国政策的主要目标。真实的融资性贸易能够保障多方合作企业正常经营,因此降低贸易风险应规范引导,而不是盲目禁止,鉴于此,文章从降低融资性贸易的风险维度展开讨论。

【关键词】融资性贸易;贸易模式;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75;F832.4

一、引言

融资性贸易目前已经在市场中广泛使用,与正常贸易模式相比,融资性贸易的业务动机是筹资,两类贸易业务动机不同。但仅依靠业务动机,难以形成量化标准,无法准确识别融资贸易的最终目的,难以降低融资性贸易的风险。提高对融资性贸易的识别度,是当前贸易管理的主要内容,加强对融资性贸易的界定,明确融资性贸易的主要模式,精准捕捉贸易风险点,持续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是当前企业贸易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

二、融资性贸易的模式分析

融资性贸易是以贸易为核心、融资为手段的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实现短期融资或信用增持目的,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一)托盘贸易

出资方也称为托盘方,托盘方分别与买方、卖方签订采购与销售合同,企业借助托盘方的信用,获取资金,形成融资贸易。托盘方提供资金的融资贸易模式,贸易交易过程中会发生真实货物流转,但托盘方并不参与真实货物流转过程。

(二)循环贸易

三方甚至是多方贸易主体,采用“走单,走票”形式,以相同标的物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价格、履约期各不相同,即循环贸易。贸易活动中合同签订主体只提供增值税发票、收据、汇票,循环贸易流程中无真实货物流转,但通过贸易流程,企业可获得需求资金。

(三)委托采购

融资方将货物采购工作委托给出资方,融资方负责销售、仓储等环节,出资方负责采购环节,货物实际控制权在融资方手中。委托采购模式与托盘买卖相似,托盘贸易中的买卖合同,被委托合同所取代[1]。

(四)总量监管贸易

资金提供方、第三方与资金需求方协调合作,共同完成总量监管贸易。资金提供方代为采购货物并由第三方保存,资金需求方提货时付款,资金以货物形式流转到需求方手中。总量监管贸易过程中,货物价格由资金提供方掌控,采用“随行就市”原则定价。

三、融资性贸易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操作风险

出资方是导致融资性贸易操作风险的主要对象,违规操作、员工蓄意作案、单据核查失误是出资方贸易操作的主要风险来源。第一,违规操作。工作人员盲目简化贸易流程,导致出资方对质押担保物、标的商品缺乏实际控制权;业务人员并未实时跟踪市场动态,对标的商品、质押物价值的衡量出现偏差;工作人员执行合同时,未遵循既定的流程,导致货权变更出现较大风险;业务员选择第三方机构时缺乏正确决断,增加货物丢失、损坏等风险。第二,员工蓄意作案。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寻找风险控制制度漏洞,违规与融资企业合作,导致资产外流。第三,单据核查失误。业务员在货物交接、运输、税款核对等过程中,未及时核查出单据与货物不符之处,导致企业出现损失。

(二)信用保险承保风险

融资性贸易本身具有较大风险性,在多方企业参与融资性贸易,企业操作不当、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第一,出资方、融资方贸易背景虚假,是保险拒赔的主要原因。融资性贸易双方开具货物流转单据,贸易流程真实有效,但经保险公司核查,第三方物流、货物代理、出入库货物单据等资料缺失,贸易背景真实性有待考证,保险方可不予赔偿;第二,出资方与融资方互为关联方,保险公司认为存在骗保嫌疑,从而拒绝赔偿;第三,保险合同只在融资性贸易双方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生效,当出资方或融资方任何一方发生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保险公司有权不理赔。

(三)资金风险

出资方面临的资金风险包括:资金回收风险,出资方与中小型、民营企业合作的风险较高,一旦融资方出现资金链断裂情况,出资方很难收回资金;市场行情风险,融资性贸易受市场大环境、汇率、利率的影响,企业存在融资成本增加风险;抵押担保风险,出资方与融资方合作时,若未明晰担保物产权问题,易发生重复质押,导致贸易风险增加[2]。

(四)法律风险

货物流转与诉讼风险,是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的主要类型。货物流转是出资方逐步掌控货权的主要方式,但在很多融资性贸易中,企业存在伪造单据的情况,导致货物流转监控失效,出资方无法及时得知货物流转情况;当融资双方发生无法履约情况,可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出资方及时放款或融资方及时付款。但当合同履行完成,下游企业也可能会以未收到货物为由,对出资方发起诉讼,导致融资双方发生纠纷。

四、融资性贸易加强风险防范的主要对策

(一)防范操作风险

融资性贸易过程中,各方企业相互影响,企业经营活动改变极易增加融资性贸易风险。加强风险防范,是融资性贸易风险控制的重要路径,持续完善企业操作规章制度,是降低风险的关键性措施:

1.制定规范化的业务人员办事流程。业务人员必须紧密与货物代理机构、物流机构等协调沟通,筛选资质优良的第三方机构合作,与机构签约前业务员必须综合审查仓储环境、运输能力、从业资质等因素,最终签订合同。规范业务员的操作,持续提升合同签订的规范性。

2.强化贸易审核流程。通过对交易结算、运输单据、货权变更等交易程序的系统化审核,最大程度保证贸易流程的真实性。除审查交易程序外,还应对贸易上下游企业的财务、资信、资产持续监控,保证交易真实合规,各项单据高度一致。

3.融资贸易双方签订合同时,应精准化规避法律瑕疵,提高合同履约能力。合同双方仔细审查条款的合规性,严格按照标准业务流程签订合同,避免违规操作,提高资金、货权安全性。

4.产品开发过程中,需拟定规范化、系统化的规章制度,进而规范产品开发操作。融资性贸易期间若需开发新产品,企业必须提前调查产品开发的可行性,计算新产品开发的风险系数,若风险过高,企业可拒绝进行新产品开发。

5.持续深入培训业务人员,规范其业务操作手段,提高业务执行能力。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融资、商品、期权等方面的专业培训,持续提升业务人员风险预防与控制能力。同时企业构建系统化的人才培养计划,根据市场经济变化更新培训内容,让业务人员始终能够接收最新消息,从而不断提升融资性贸易过程中的操作规范性。此外,融资方还需加强对应收账款贸易背景的控制,保证贸易背景真实,持续降低融资风险,确保资金最终能够回流到企业内部。

(二)防范信用风险

融资性贸易开展过程中,信用风险的发生可能性较大,多方合作伙伴都存在虚假贸易背景、市场风险、虚假贸易流转等可能,进而导致上下游伙伴发生信用风险。防范信用风险,是降低融资性贸易风险的重中之重。

1.融资贸易过程中严禁循环开票,同时要对交易双方贸易背景进行深层次调查。出资方与资金需求方在融资性贸易活动中,出资方为简化工作流程,会直接预付货款给融资方,再转手将产品卖给融资方的关联企业,融资方可从关联企业直接回收产品,实现资金与产品的“曲线形”回流。这种融资操作流程中,出资方循环开票,但融资方的产品货权并未发生实质性转移,当融资企业、关联企业任意一方发生信用问题,资金无法周转,出资方就会面临难以收回资金的风险。因此作为资金提供方,出资方企业必须真正融入资金需求方的货物链条、资金链条中,参与资金需求方实际贸易流程,资金必须转化为实际货权,出售给资金需求方的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而规避信用风险、涉税风险,降低贸易风险[3]。

2.加强融资性贸易的事前防控,为降低信用风险打好基础。出资方在进行融资性贸易前,必须对资金需求方进行全面调查,包括贸易背景、经营范围、财务数据等,重点调取企业的法人背景、历年财务数据、银行流水等资料,同时查看企业的银行授信情况,综合评估企业实力。出资方可在资金需求方资质方面适当放宽要求,但企业征信、财务数据等重要指标必须严格审核,在审核阶段剔除不合格企业,量化出资风险。

3.持续提升资金需求方的信用度。为进一步提高融资性贸易的真实性与安全性,出资方可要求资金需求方提供更多抵押物,或由第三方机构追加担保,提升资金需求方的信用度。此外,资金需求方可将机器、固定资产等作为抵押物,并在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进而提高自身的信用度。

4.降低收款风险,出资方与融资方都要严格遵守融资贸易执行流程。出资方必须掌控所有货权,融资方需要预付保证金,出资方购买货物后存放于第三方仓库,融资过程中货物的转移与保证金转移比例适中,保证金抵扣部分货款直至抵扣完毕,货权由出资方转向融资方,完成一笔融资交易。保证金抵扣与货物转移需同步进行,才能有效控制收款风险,保证出资方的所有资金回笼。

5.出资方委托银行代为放款,由银行充当第三方机构,出资方只提供资金,不进行货物的实际交易。银行与出资方签订合同后,设置专款账户,定期向资金需求方发放资金,同时负责代收利息、追回欠款工作。委托银行放款,既能避免信用风险,还能避免实际货物交易产生税款,提高出资方利润。

(三)防范资金风险

出资方作为资金供给方,必须采用多元化的风险防范措施,才能降低资金回收、流失等风险。因此资金风险的防范,是针对融资性贸易过程中的出资方而言的,具体防范措施如下:

首先,构建信用管理小组,小组主要工作内容为:第一,深化事前预防手段,构建完整、系统化的信用评估体系。与融资方合作前,详细调查企业的信用状况,具体到营业范围、经营规模、市场定位、股权结构等内容,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融资企业的资信情况。出资方还需实地考察企业,评估与融资企业合作的出资风险,综合评估出资的可行性,最终确定融资额度;第二,强化资金的事中控制。签订融资性贸易合同后,持续追踪上下游企业产品营销、资产变更等事宜,把握资金流动情况,构建资金回收预警机制,发现融资方有拖欠货款倾向,立即预警;第三,加强事后管理,发现资金回收风险立即启动紧急应对方案,及时申请“诉前保全”,防止资金流失。

其次,合同签订需谨慎。出资方与融资方必须严格执行购销合同的签订流程,合同签订前务必调查融资方背景与实力,做好合同签订的准备工作。双方签订合同需采用标准范本,双方律师到场,明确各项条款,避免后续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冲突;上下游合同条款必须保持一致,条款权责分明,内容衔接紧密;若签订合同的不是法人本人,代签人员必须出具法人授权书,出资方企业核查签章的真实性、有效性后签订合同,签约完成的合同原件,必须交给企业法人,不能交付给中间人。

最后,出资方要强化风险转移:要求融资方预缴保证金,出资企业代购货物时,买卖过程产生的差额采用保证金抵扣,通过货权转移的方式转移资金风险;出资方可要求融资方进行资产抵押,若后期融资方未履行合同及时归还欠款,出资方有权拍卖融资方的固定资产[4]。

(四)防范法律风险

融资性贸易开展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构建组合销售模式。加快构建系统化商务平台,用物流管理供应链支撑平台的运营,采用出资方代采购模式,代购产品辐射所有合作企业,构建组合代理、组合销售的新融资性贸易模式,减少贸易步骤,进而帮助多方合作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组合销售模式开展过程中应注意:构建统一化的数据库,加强数据库与客户、供应商数据库的对接;持续创新产品,结合成熟稳定产品,配合信息化技术、供应链管理等,打造“产品直供,创新技术,整合供应链”的组合型产品包;构建捆绑销售机制,例如将多个下游企业产品进行捆绑销售,实现利益共享。

2.系统化项目评价。融资性贸易合作方,共同构建单独的评价部门,其中包含纪检监察、风控、财务等人员,小组成员协调工作,评价合作企业的履约能力,同时建立台账。评价部门负责评估项目的细节性问题,包括账单、结算单、收货单等单据,还包括产品质量、供货时效、供货能力等,同时项目评估小组要对项目完成度、企业履约能力、项目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重点评估。当项目出现重大纠纷,经过诉讼或仲裁后,项目评价小组首先需构建负面名单,记录合作企业的纠纷、逾期等不良行为。其次,评价小组与法务部门协调工作,分析负面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与结果,评价小组重点评估项目的执行风险与财务风险,综合分析项目漏洞,通过项目评价为后续项目开展提供指导性资料。

五、结语

融资性贸易当前一直处于动态化发展过程,交易形式、参与主体持续变化,导致贸易风险激增,企业经营难度增加。从整体角度来看,融资性贸易的优势大于弊端,只要管理方式行之有效,就能有效降低融资性贸易风险。现阶段参与融资性贸易的相关企业,主要任务是精准识别融资性贸易类型,针对不同贸易类型风险展开防范,持续控制贸易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何巧微.融资性贸易风控与转型[J].四川省情,2022(8):61-62.

[2]冀添明.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风险分析及防范[J].市场周刊:商务营销,2021(23):106-107.

[3]也尔森 也尔肯唐田子.基于内控视角浅析融资性贸易风险与应对措施[J].商业观察,2022(27):25-28.

[4]卢荟羽.浅谈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原因与应对措施[J].冶金财会,2022(5):48-50.

责编: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