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

(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陕西 西安 710038)

引言

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这个保护税法的出台是在环境保护领域落实“费改税”的重要成果,将现行的排污费制度用法律中税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我国现在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当然,环境保护税法就是为环境保护做出一个保障。环境保护与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息息相关,可以说是现代社会中需要人们非常关心的一点。环境保护税法就能促进环境保护,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环境保护税法对人类的意义绝对不容小觑。本文从财务税法视野下环境保护税法的意义及其局限性展开详细的阐述环境保护税法的意义及其局限性。

一、排污费现存问题:预算错位、一事多罚

(一)排污费的公共预算错位

与排污费条例共同出台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应将收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到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排污费收入”核算,对纳入预算支出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纳入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排污费支出”核算。简而言之,就是排污费的收入与支出应该上交至一般公共预算中,公共预算的资金一般都是来自于税收,对于税收的对象不是特定的某个集体,而是任何符合税收条件的人或集体都有可能成为交税人。而且,对于资金的使用只要有需要或者必要,公共预算的资金可以运用到任何一个方面。但是所谓的排污费又是被规定运用到环境保护中,作为专门的环境保护资金,所有的资金都用于环境保护,这种专款专用的性质就应该让排污费归于政府性基金预算,而并非一般公共预算。但事实并不是如此,所以这是被值得关注与改革的一点。

(二)排污费的“一事多罚”制度

2008年新修订的在有关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中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应缴纳排污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此条规定与行政法上“一事不再罚”的规定有相互违背的地方。

2014年对有关法律进行调整,对有关收费标准进行上调,并且实施了一种差别收费政策。对于一些特别符合标准的企业或者集体实施鼓励奖励的政策,对于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集体加收一倍或者两倍的排污费。这依旧与行政法的规定违背,收缴的费用即相当于罚款与排污费共同存在,相当于一事多罚,违反行政法一事不再罚的规定。

二、财税法视野下环境保护税法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关推动环境保护税收政策改变的要求,《环境保护税法》的正式出台也与这项要求符合,在这项法律中我们可以发现其实这项法律对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收的资金金额与2014年基本一致,并没有多大的变化。有的专家直接认为《环境保护税法》大体上是对排污费条例费改税的平移,只是环保税立法的阶段性成果。

税收是环境保护管理与实施中的经济手段,这种经济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环境保护的进程。收费是对付费者以某种形式得到回报的支出,并且这种回报是以所支付的费用呈正比,但是税收却是没有回报的付费,也就是说并不能直接或者不能得到与所付费用完全相等的效益回报[4]。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主要是用于特定的污染项目与地方,这种制度在长远看来是一种改善环境资金支持的制度,同时也是一种促进和推动人们不去污染环境的制度,也是一种对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提升和改革,对我国的环境保护有极大的意义。

三、财税法视野下环境保护税法的局限性

虽然《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对现在的环境保护等其他工作有推动意义,但是由于其本身部分规定的应用,导致环境保护税法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

(一)税收与税率的制定没有达到税收保护环境的目的

一个好的税收规则应达到财政目的,但是对一些企业而言,缴纳的费用实际上并没有达到治理与改善的目的。有一些企业认为只要不停上缴税收就行,完全可以不用注重保护环境。这样从根本上来说就没有达到财政的目的---保护环境,反倒使一些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导致我国的环境保护越来越难以执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二)环境保护税公共预算位置的局限

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收公共预算错位的问题基于财税法的角度上来看还存在很大的疑惑,本次《环境保护税法》对税收收入与分配使用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涉及与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税收的定位与使用也造成疑惑与讨论,这也是环境保护税法局限性的另外一个体现[5]。

四、结束语

对于中国当前的社会情境及其环境保护的状况,环境保护税又是一个新开征的税种,涉及到很多方面,对政策和制度的设定上肯定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对于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要以一种包容的眼光和态度看待这个问题,同时也要相信随着时间和社会的发展与演替,这种规则和法律会被优化。对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更要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展开税收,不能偏重或者偏轻,同时还应该加强宣传,要给予地方政府足够的权利衡量[6]。只有这样,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执行才是有意义的,对我国的环境保护才会更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