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00080)

停租条款,是指期租合同中约定的特定事项引起租船人不能使用船舶时,租船人停付租金的条款。停租条款是不限于船东疏忽与过错的,只要发生条款中列明的停租事项,即计为停租。因其能打破期租租家支付租金的绝对义务,所以一直以来油轮期租的合同双方都倾力关注该条款的内容,否则会因理解不同或措辞稍有出入,导致停租计算差额巨大。为避免日后履约中出现争议,往往合同双方会在谈判前期,就对其进行反复推敲。本文将通过实例来探讨对油轮期租合同中常用的停租条款的理解,以及实务中如何计算停租。不当之处,望得到业内同行的批评指正。

一、案例情况

笔者曾在实践中接触过一个争议案例。2014年1月一条VLCC正常挂靠国内某港卸货,卸了一部分货后,按照程租租船人的要求,需移至另一泊位继续卸货。17日(周五)1048时第一泊位完货开始解缆,其中一部缆车出现故障,于当天1230时修好。但因修理缆车导致错过潮水,故移泊计划取消。后该轮于18日(周六)1112时开始移泊作业,顺利移至第二泊位,并于20日完货开航。事后,期租租船人就缆车故障向船东提出停租索赔,认为应包括时间、燃油、额外港使费三个部分,计算明细是:AA.停租开始于当地时间17号1048时(第一次开始解缆的时间),停租结束于18号1112时(第二次开始解缆的时间),停租共计24.4小时;BB.停租期间的燃油消耗;CC.停租期间产生的港口使费;DD.另外,因为错过17日的移泊,导致移至第二泊位及第二泊位离泊的时间有变,从而港使费有所增加。综上,期租租船人停租计算的结果是共计约11.5万美金。

船东则认为,本次因缆车故障导致的停租应从事故开始至修理完毕,即1.7小时 (当地时间17日1048时至1230时)。但因为合同中约定超过三小时(累积或连续)才可停租,此次设备故障1.7小时后即修复,故无停租,要求租船人撤回停租索赔。

经过近3个月的往返争执,船东最终确认接受了期租租船人的提赔计算。

二、合同中的停租条款

本案例的期租合同用的是SHELL TIME 4,其停租条款为“(A)ON EACH AND EVERY OCCASION THAT THERE IS LOSS OF TIME (WHETHER BY WAY OF INTERRUPTION IN THE VESSEL’S SERVICE OR,FROM REDUCTION IN THE VESSEL’S PERFORMANCE,OR IN ANY OTHER MANNER)(I) DUE TO…BREAKDOWN (WHETHER PARTIAL OR TOTAL) OF MACHINERY,BOILERS OR OTHER PARTS OF THE VESSEL OR HER EQUIPMENT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TANK COATINGS);…OR ANY OTHER SIMILAR CAUSE PREVENTING THE EFFICIENT WORKING OF THE VESSEL;AND SUCH LOSS CONTINUES FOR MORE THAN THREE CONSECUTIVE HOURS (IF RESULTING FROM INTERRUPTION IN THE VESSEL’S SERVICE),OR CUMULATES TO MORE THAN THREE HOURS (IF RESULTING FROM PARTIAL LOSS OF SERVICE);…THEN WITHOUT PREJUDICE TO CHARTERERS’ RIGHTS UNDER CLAUSE 3 OR TO ANY OTHER RIGHTS OF CHARTERERS HEREUNDER OR OTHERWISE THE VESSEL SHALL BE OFF-HIRE FROM THE COMMENCEMENT OF SUCH LOSS OF TIME UNTIL SHE IS AGAIN READY AND IN AN EFFICIENT STATE TO RESUME HER SERVICE FROM A POSITION NOT LESS FAVORABLE TO CHARTERERS THAN THAT AT WHICH SUCH LOSS OF TIME COMMENCED;…”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及仲裁条款是: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纠纷一律适用英国法、在伦敦仲裁。

三、停租案例分析

(一)港内停租的后遗症

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合同中约定的停租终止时间理解不同。船东将本条款理解为单纯的“净时间损失条款(NET LOSS OF TIME)”,认为船舶应于17日当天1230时修好后即刻开始起租。笔者认为,缆车的故障除了导致1.7个小时无法作业的维修时间损失,还有接下来因错过潮水额外等潮的时间损失,即设备故障导致了后遗症。

从上面所列的条款来看,并没有限制在海上还是航次中的绕航。针对本次的缆车故障,笔者认为停租需同时具备几个条件:

1、期租租船人证明遭受了时间损失,即“THERE IS LOSS OF TIME”;

2、时间损失需超过连续的3个小时或设备丧失部分工作能力导致的时间损失累计超过3个小时,即“SUCH LOSS CONTINUES FOR MORE THAN THREE CONSECUTIVE HOURS(IF RESULTING FROM INTERRUPTION IN THE VESSEL’S SERVICE),OR CUMULATES TO MORE THAN THREE HOURS(IF RESULTING FROM PARTIAL LOSS OF SERVICE)”;

3、证明该时间损失是由于条款列明的原因造成的,即“BREAKDOWN (WHETHER PARTIAL OR TOTAL) OF MACHINERY,BOILERS OR OTHER PARTS OF THE VESSEL OR HER EQUIPMENT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TANK COATINGS)”

4、证明该原因阻止了船舶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即“IF RESULTING FROM INTERRUPTION IN THE VESSEL’S SERVICE”和“IF RESULTING FROM PARTIAL LOSS OF SERVICE”。

本案例中,某部缆车故障,符合合同条款中列明的停租原因。该缆车故障导致部分缆绳无法正常解开,船舶没有在发生故障当时按照租家的要求充分有效地提供履约服务,期租租家因此遭受了事实上的时间损失。那幺最为关键的是要确定时间损失是多少,是船东计算的1.7小时,还是期租租家所列的包括后遗症等潮水共计24.4小时?笔者认为,合同条款中已经很明确,即“THE VESSEL SHALL BE OFFHIRE FROM THE COMMENCEMENT OF SUCH LOSS OF TIME UNTIL SHE IS AGAIN READY AND IN AN EFFICIENT STATE TO RESUME HER SERVICE FROM A POSITION NOT LESS FAVORABLE TO CHARTERERS THAN THAT AT WHICH SUCH LOSS OF TIME COMMENCED;……”。该条款中约定,停租从发生时间损失开始,直到船舶再次准备就绪、达到恢复服务的有效状态,而船舶停租结束时至少要恢复到停租开始时的状态。该条款在停租时间的规定上也采取了相等距离规则,明显是看到了停租条款的后遗症问题。本案例中,17号的1048时因缆车故障使得解缆工作无法继续下去,船舶无法按照租家指示提供移泊至第二泊位卸货的服务,停租自此刻开始。同日1230时,设备修复。但此时船舶并未恢复到停租开始时的服务状态,1230修复之时即便租家要求船舶移泊,船舶也无法执行租家的指令,因为状态中缺少与1048时同等条件的合适移泊潮水。等泊的时间损失虽是船舶设备故障导致的间接损失,但笔者认为却应计入停租时间,原因就是依据条款中的“等距离”后遗症损失的约定,同时这一约定并没有限制适用的地点,在港或在航均适用。正是这一段措辞最终帮助期租租船人,成功讨回了因船舶设备故障导致修复后额外等潮水时间的停租及相对应的燃油、港使费等损失。

(二)停租后遗症可否延伸

然而实践中可能遇到一种情况。卸货时货载已定,可因为船舶设备故障,导致耽搁了几日,最终下载货因错过受载期而丢掉。期租租船人不得不另寻货载,可不巧,适逢市场下跌,租家最终做了一个运价比之前错过的货载低很多的货,少赚了几十万美金。那幺问题来了,此时期租租船人是否有权向船东索赔少赚运费的损失?

先来看看MUSTILL法官在干货船“THE HERMOSA”案中对停租条款做出的分析。其称,假如有其他原因在吊机发生故障后介入了,并且打断了时间损失的因果链,就应该另当别论,而不能笼统地说,该轮本应该能提前多少时间完成装卸工作,离开港口,多出的全部时间就是停租的时间。例如,船舶三台吊机都正常工作情况下,两天就可以完成装卸工作,离开港口。在正常工作一天后,一台吊机发生故障,等半天后,该台吊机修好后,再投入装卸工作,卸货会延长几个小时,这几个小时就是净时间损失。但是,如果吊机修好后投入工作,就在装卸任务完成前,接到港口当局的命令,需要移泊去避风,那幺移泊及等待花去的时间损失就不一定是停租的时间损失,这要看该事件(港口当局的命令)是否是租约里约定的停租事项。如果不是,则不是停租的时间损失,就不能停付租金,吊机故障引起时间损失的因果链已被港口当局的命令这一介入原因所打断。

笔者认为,上述判例是由于外界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停租中断。同理,船舶错过受载期而遇到市场下跌遭受的运费减少损失不应计入停租损失。船舶虽停租,但不影响期租租船人在合同约束下寻找合适货载的义务。市场的起伏难以预料,如果因船舶设备故障停租而错过受载期,要求船东承担市场下跌的风险则显失公平。反过来讲,如果适逢市场大涨,期租租船人会否将运费上涨带来的差额收益与船东分享?船舶在租约期内任由租船人营运,时间、市场的风险都在租船人头上,符合期租合同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不可过度放宽解读停租后遗症条款。租船人虽不可依停租条款索赔,但不影响向船东追索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约定停租条款的建议

合同中停租条款如若约定不清,日后在出现停租事项时难免产生争议。纵观历年判例,即使提交仲裁或诉至法院,对于类似事件也不敢保证结果一样。所以,双方不妨在合同订立之初就使用清楚而不含糊的文字在条款内订明,合同中凡是涉及停租内容的措辞尽可能一致,譬如统一使用净时间损失条款或某一段时间有缺陷的停租条款,至于停租事项列的多与少、适用于在航还是在港期间、合同中取消条款与相等距离条款是否同时约定等,这就完全取决于合同双方的谈判能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