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程东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安徽 合肥 230001)

0 前 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城市建筑格局越来越向空间立体化发展,作为特种设备的电梯在这个“寸土寸金”的时代,渐渐成为工作生活中的必备工具。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近年来相关事故频发,安全形势严峻。由于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忽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对电梯安装施工缺少有效的制约手段,导致电梯安装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原理遵循骨牌原理,即:“人的因素→个人的缺陷→机械的或物质的缺陷引起的风险→发生事故→造成伤害”,事故按照从左到右顺序发生,一个影响一个,如果中间某一因素不发生,则最终不会发生。

1 电梯安装事故案例

①2012年4月17日,一男子在罗湖笋岗服装批发中心4楼电梯门口进行装修测量时坠入电梯井,送医院不治身亡。据目击者称,死者生前是装修工,在电梯门外工作时不慎坠下。

②2013年4月12日,位于合肥市长丰路与沿河路交口向北的一处在建工地上,2名工人在安装电梯时不幸从14楼坠亡。

③2011年3月6日,渝中区解放碑,高达230m的新华国际大厦施工地内,一名电梯安装工不慎失足坠落,当场死亡。

2 电梯安装环节的管理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法定职责

①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因此电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属于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范畴,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公布,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设备。

②在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作为特种设备电梯的安装及使用,既不是条例所称的“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又不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所以应当按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电梯的安装过程应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管理。

③2008年6月17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建办质〔2008〕38号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规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相关规定,电梯安装企业在其许可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必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既明确电梯安装企业为非建筑施工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装施工现场活动)不是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范围。依据2008年国务院各部门“三定”方案,电梯安装监管已由国家质监总局负责。

3 电梯安装环节的告知许可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3款规定:“特种设备(包括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包括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特种设备(包括电梯)安装施工许可只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按照“谁许可施工、谁负责安全监管”原则,电梯安装施工现场理应由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这既符合《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也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实质。

4 电梯安装生产过程不是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范围

①依据2008年国务院各部门“三定”方案,电梯安装监管已由国家质监总局负责。

②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既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电梯安装是电梯制造厂家销售电梯的售后服务项目,是电梯产品销售延续,往往包含电梯销售合同内,并非在建筑总承包施工合同内。

③在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明确:“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作为特种设备电梯的安装及使用,既不是条例所称的“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又不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所以应当按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管理。

5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建筑总承包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同时督促其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与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活动电梯安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责任,而无法超越职能去对持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却无需持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电梯安装企业进行督促和要求。此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事故报表中不统计不持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6 降低电梯安装事故的相关措施

①市质监部门依法对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宣传电梯相关法律法规,部署电梯专项整治和安全大检查工作,对电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电梯作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依法查处电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②市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加强对电梯安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督促电梯安装单位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运送货物,联合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高层建筑的电梯井道、机房和地坑等基础进行严格验收,消除电梯基础设施缺陷和安全隐患。

③生产单位应严格工地的安全管理和经常性的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进行安全教育和落实每周一次的工地安全会制度;完善基本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定期检查工地危险隐患,及时发现、报告和排除工地危险隐患;落实重大安全隐患追究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检查结果定期给予公布,做到奖罚分明,对安全抓得好的班组予以表扬和奖励。

④完善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电梯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应由政府指导下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专业力量组成。指挥中心应为当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应急救援队伍及专业力量主要为电梯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同时还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和其它社会力量。

为保证电梯安装质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房屋建筑室内电梯安装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将电梯检测验收合格证明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从而形成长效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