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顺欣

摘要:目的:观察中西医结合治疗老年人喘证的临床疗效。方法:将66例患者随机分成治疗组和对照组,两组基本治疗方法相同,均采用硫酸特布他林片治疗,治疗组加用自拟平喘汤治疗。结果:治疗组用药1月后总显效率达到97.0%,且每周2剂可基本保持不复发。对照组用药1月后总显效率为78.8%,治疗组与对照组比较存在显着性差异((P<0.01)。结论:中西医结合治疗老年人喘证有更好疗效。

关键词 中西医结合 老年 喘证

【中图分类号】R25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4)08-0074-01

1 临床资料

笔者自2006年 11月 ~ 2013年12月,治疗了老年人喘证66例,其中男34例,女32例,年龄最大88岁,最小60岁,平均73.4岁,病程1/2 ~ 12年,平均5.2年,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各33例,所有患者均排除恶性病变及危急病情,且符合《中医病症诊断标准》。

2 治疗方法

两组基本治疗方法相同,均采用硫酸特布他林片治疗,治疗组加用自拟平喘汤治疗。基本治疗方法:硫酸特布他林片,每次0.5片,每日2次,口服。自拟平喘汤:葶苈子20g,紫苏子20g,苦杏仁20g,桔梗15g,薤白10g,瓜蒌皮10g,红花10g,炙甘草10g。兼热象明显者加桑白皮、地龙、浙贝、黄芩等;寒象明显者加干姜、细辛、桂枝等;气虚明显者加党参、黄芪等;阳虚者加蛤蚧、补骨脂、肉桂等;阴虚者加北沙参、天冬、枸杞等;痰盛者再加陈皮、半夏、茯苓等,无痰者去苏子、葶苈子以补虚药为主,随证化裁用药。

3 疗效标准与治疗结果

3.1 疗效标准 显效:呼吸平稳,紫绀明显减轻;无效:用药后症状、体征无改善。

3.2 治疗结果 治疗组33例中,服药10天显效12例,20天显效17例,30天显效3例,合计显效32例,总有效率97.0%;对照组33例中,服药10天显效2例,20天显效7例,30天显效16例,合计显效25例,总有效率78.8%。治疗组与对照组比较存在显着性差异((P<0.01)。见表1。而且,经临床观察证明,坚持中医西结合治疗,服用硫酸特布他林片的同时,每周服用自拟平喘汤1~2剂,只要辩证准确,用药得当,加上饮食、生活科学调理,心理调适,适当运动,即可保持呼吸基本平稳。三个月后基本痊愈。

4 讨论

喘证,古称上气、喘息。一般通称气喘。指以呼吸急促为特征的一种病症。简称喘,亦称“喘逆”,“喘促”。 其发病与肺肾关系密切,盖“肺为气之主,肾为气之根。肺主出气,肾主纳气,阴阳相交,呼吸乃和。若出纳升降失常,斯喘作焉”。(见《类证治裁·喘证论治》)。喘证分为实喘与虚喘两大类。实喘的基本病理属于“清浊相干,气乱于肺。”(见《灵枢·五乱》)。禀赋虚弱或元气亏损,使“肺主气”的功能明显削弱,以致肾不纳气,则为虚喘。实喘以祛除病邪为大法,虚喘当补元摄纳为主。老年患者,病情复杂,有虚有实,还有上实下虚、肺实肾虚的虚实夹杂证候,均宜辨证施治。

自拟平喘汤的基本组成是葶苈子,紫苏子,苦杏仁,桔梗,薤白,瓜蒌皮,红花,炙甘草。方中葶苈子,紫苏子,苦杏仁泻肺平喘为主(纯虚证去葶苈子和紫苏子替换为补虚药补虚平喘为主),桔梗、薤白、瓜蒌皮宽胸理气为辅,红花活血通络为佐,炙甘草润肺平喘为使,全方共奏泻肺(补虚)平喘、宽胸理气、标本兼治之效,与硫酸特布他林片同用可以起到协同作用,明显提高疗效。现代研究表明, 葶苈子,紫苏子可平喘、利尿、强心【1】;苦杏仁所含苦杏仁苷口服后,在下消化道分解后产生少量氢氰酸,能抑制咳嗽中枢而起镇咳平喘作用【2】;桔梗所含的桔梗皂苷对口腔、咽喉部位、胃粘膜的直接刺激,反射性地增加支气管粘膜分泌从而使痰液稀释,易于排出,桔梗有镇咳作用【3】,薤白辨证配伍其他药物治疗急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哮喘、液气胸,均有不同程度疗效【4】;瓜蒌所含皂苷及皮中总氨基酸有祛痰作用;瓜蒌制成注射液可治疗喘息性气管炎及肺心病哮喘【5】;红花甙能消除肾上腺素和去甲肾上腺素引起的血管收缩作用,消除血管平滑肌痉挛,改善微循环,并有抗氧化、抗氧自由基、保护心肌细胞、提高红细胞变形能力和携氧能力的作用【1】;甘草有明显的镇咳作用,去痰作用也较显着,还有一定的平喘作用【6】。

参考文献:

[1] 刘素云,顾粟. 中药雾化吸入治疗老年人喘证60例[J].中国中西医结合急救杂志,2004,3(11):184-185

[2] 高学敏.中药学[M].第1版.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5.12:432

[3] 高学敏.中药学[M].第1版.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5.12:423-424

[4] 高学敏.中药学[M].第1版.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5.12:307

[5] 高学敏.中药学[M].第1版.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5.12:419

[6] 高学敏.中药学[M].第1版.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5.1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