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高效的金融创新工具,其增强资产流动性、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随着本年度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正式颁布,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范围的拓展,这一业务必然将获得巨大的发展。而相应的配套法规、制度的完善是使得这一业务健康、规范运作的必要前提。这其中,准确恰当的会计核算特别是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尤为重要。因此,应尽快建立和颁布统一的,富有针对性并据可强操作性的会计规范和指南。

【关键词】发起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会计确认与计量

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在这次印发的指导意见里,提出:“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2013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对于近期资本市场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其中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进一步推进以证券公司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资产证券化。此前,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是把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量的一项或多项资产集中起来,从而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特定的结构安排,把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和组合,据此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从而进行融资的过程。实施资产证券化,为发起者带来了传统筹资方法所没有的益处,包括,增强发起者资产的流动性,获得低成本融资,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等等,并且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不断扩展,其所有具有的功能将愈加明显。但是,其健康有效的实施和运行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会计确认的有序和规范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其中,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是核心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资产证券化是这样定义的:将企业(也就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不能够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在一定时期内可预见的能够产生的未来收入,构造并转变成为在资本市场上可以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这一特定的过程中,发起人的存量资产被卖给一个特设交易载体(SPV)或中介机构,然后SPv或中介机构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来获取资金”。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是这样描述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财政部《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中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界定:“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2.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流程

发起人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发起人向SPV提供资产组合信用提升完善证券化结构,进行内部评级进行证券发行评级设计证券发行条件,安排证券销售资产支持证券进入二级市场积累现金流,对资产池实施投资管理到期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对剩余现金进行最终分配。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中确认与计量所涉及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中的发行人的会计信息是否能和准确地得以记录和反映,是该项业务能否健康实施的一个必要前提。会计的基本职能即是反映和监督,会计信息如不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质,势必将为风险的潜藏和积累留下空间,从而可能引发巨大的系统风险。

而从国际经验来看,有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会计确认与会计计量是核心问题。

1.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1984年12月,FASB在SFAC NO.5中明确指出:“确认是这样一个过程,即:将某一个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费用等之类记入或列入某一个体财务报表”。确认包括初始、后续和终止确认。随后,它进一步提出了确认一个项目和有关的信息必须满足四个标准:符合要素定义、具有相关的计量属性予以充分可靠计量、信息是相关的、信息是可靠的。这四个标准明确了项目进入财务报表的初始确认的条件,资产证券化中的会计确认问题主要是发起人将准备证券化的资产转与SPV时,是否以真实销售(true sale)的方式处理。如果采用这种形式,那么出售的资产将可以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实现表外融资。会计上的“真实销售”,要求资产已经被隔离并远离转让人或债权人或其破产清算人之手。实际上在这里的核心问题就是关于终止确认的问题,因为真实销售和终止确认是同步实现的。如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则应属“担保融资”,基础资产不应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剔除。

所谓终止确认(Derecognize),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它们的某部分从企业的资产负债中剔除。是否或者说能否准确、恰当地判断和进行“终止确认”,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正是由于能够成功地将不一定满足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按照终止确认处理,才使得发起人在增强资产流动性的同时也改善了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结构,催生了从事更大规模资产证券化的热情,更严重的是容易导致发起人在最初取得资产时对资产的信用质量不予充分重视,这些问题资产为次贷危机与金融危机爆发提供了土壤。

2.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我们知道,所谓的会计计量,其实质就是要将交易或者事项量化于财务报表中,会计计量选择了什么样的方法,决定了会计报表项目的金额,因此直接影响了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会计计量的要求是,要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并相应的确定报表项目的金额。所说的会计计量属性,该准则规定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的关键问题是转让资产终止确认时如何准确地计量以及在确认新的资产和负债时,应如何进行计量。这个问题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一个核心和关键所在。

三、发起人对资产证券化中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处理

1.国际间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Standards Board,简称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FASB)归纳和总结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三种方法:

(1)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把金融工具及其风险与报酬视作一个整体,这一整体是不可分割的。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如果希望将证券化交易作为销售来处理,则需转让相关资产组合的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此时方可确认相关的损益。如没有转让相关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则该项交易作为一项担保融资处理。

(2)金融合成分析法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转移的方式从简单日趋复杂,而金融和成分析法则能体现“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关键之处是在决定资产的归属时采用了控制权的归属这一标准。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有没有放弃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通过这一实质来判断资产转让交易是否能够作为销售来确认。总产控制权放弃或者转移的判断标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给出了确定的答案,即:转让资产与转让人是否已经分离,转让资产是否在转让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即使转让人破产,对此亦应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受让人是否获得了无条件地将转让资产或资产中的获利权进行抵押或再转让的权利。

(3)后续涉入法

后续涉入法对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是“没有后续涉入”。如果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存在对拟证券化资产的后续涉入,则与后续涉入相关的那部资产不能终止确认,而应该作为担保融资来处理,甚至不考虑后续涉入的程度。同样,没有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作为销售处理,终止确认。

2.我国现行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处理

2005年5月,财政部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发起人资产确认是这样规定的,即如果发起人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予以转移时,终止确认信贷资产,相应的,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收到对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计入利润表。终止确认也就是讲信贷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判定标准,该规定给出的标准是95%或者以上。也就是说,发起人转移了信贷资产的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视作销售处理,终止确认,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从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于基础资产的确认(包括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给出了统一的处理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规定,如果金融资产已经转移并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的相应规定,或者企业收取该项金融资产所附着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经终止,则应终止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中规定,如果企业已经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所附着的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则应终止确认,否则不能终止确认。对于风险和报酬的是否转移的判断标准,改准则提出考虑转移之前及转移之后该项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间分布的波动以及使其面临的风险。

结合该准则其他条款的规定即:

终止确认的情形:(1)发起人转移了几乎基础资产所有权上所有的风险和收益。(2)发起人放弃控制该基础资产。

不能终止确认的情形:(1)发起人保留了几乎基础资产所有权上的所有的风险与收益(视作抵押融资)。(2)发起人对该基础资产仍然具有控制权,后续涉入基础资产部分(根据后续涉入的程度)。

3.国际间现行对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处理

①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会计计量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依据的计量属性为历史成本。在终止确认基础资产时,发起人应将收到的对价作为收入,价款与基础资产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计入利润。在不作为终止确认处理时,因为视同担保融资,相应的融资价款也就作为了一项负债计入资产负债表中。

②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会计计量

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主要是有两个问题需要处理好,一个是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保留的留存利益进行准确的区分和计量,第二是准确计量终止确认资产的损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第140号“金融资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偿还会计”(FAS140)规定,留存利益按照账面价值计量,按照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对新产生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初始计量。

③后续涉入法下会计计量

根据后续涉入法,首先应将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进行分配,其分配的依据是公允价值。对于未终止确认的部分,依据其分配到的账面价值继续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相应的,终止确认部分,依据其分配到的账面价值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收到价款的与其差额部分,应确认为转让损益。

4.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处理

我国对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处理主要的依据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及后续出台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其处理方法是:

如发起人转移了基础资产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该基础资产应当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收到的对价与转让的基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损益;

如果发起人转让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时取得了新的资产或者承担了新的负债,则对取得的新资产或者承担的新负债以转让日的公允价值进行确认。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应该作为前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如果发起人保留基础资产上所附着的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时,则应视同抵押融资,基础资产应当继续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相应的,所收到的对价也应作为一项负债来处理;

如果发起人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已经移出,则按照转移了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的方法处理。如果发起人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仍然保留,且存在终止和未终止的部分,原始基础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终止和未终止部分,分摊的依据是其公允价值在两者之间的比例,终止确认部分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未终止部分继续在报表中确认。

四、现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问题与建议

1.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移出与担保融资的界定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其基础资产是否从资产负债表中转移,也就是准确界定其基础资产属“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是能否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真实反映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质的关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给出的标准是:发起人已经将信贷资产的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几乎所有”的界定,该规定指出是95%以上。对于95%的标准,其计算依据与方法应予以更清晰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于金融资产的转移通过“风险与报酬的转移”、“控制权转移”以及“继续涉入程度”等进行规范。但其中同样予以发起人主观判断的空间过大,必然给操纵报表留出余地。例如,其中“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同时,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于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较之以往的信贷资产等有了较大的扩展,“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因此,现有的制度规范能否达到使发起人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准确规范的会计核算和反映这一目标是很值得商榷的。

2.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中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准确运用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中大量引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例如,按照转让日的公允价值来确认发起人在转让信贷资产时所取得的新的资产或者承担的新的负债。而企业会计准则中,包括金融工具确认及金融资产转移等准则也都大量引用了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现行条件下,发起人获取公允价值并恰当运用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理由是:

首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缺乏成熟及有效的市场环境,公允价值的计量也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法规、成熟的资本市场等外部条件的支撑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我国的市场经济处在经济转型阶段,且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善,而且在我国目前的欠规范也尚不发达金融市场中,投资者缺乏理性的投资行为,经常在短期内使得金融市场上股债券以及期货期权的价格发生大幅度的上下波动,公允价值在缺乏参考标准时,资本市场的真正信息就很难反映。同时,信息质量低但成本过高,公允价值的估价技术也比较复杂,例如一般的会计人员就很难掌握股票期权定价模型,其改进空间仍然很大。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够完善,市场环境处于不完全竞争的状况,此时要准确的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就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尤其是如果要通过聘请外部独立的专业评估机构运用现值技术进行估计评定才能确定其公允价值时。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对于当前企业拓宽筹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无疑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但是作为一项金融工具,其复杂性以及可能带来的诸多影响,使得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显得尤为重要,而其中更大的主观判断的空间也使会计信息的准确性面临较大的道德风险。中国证监会本年度颁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必将使得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得以更充分有效的推广和应用。业内人士估计2013年至2015年,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将达到200亿、600亿、和1000亿。巨大的市场规模,快速发展的业务品类必然要求规范统一的业务规则,配套的会计规范则是必不可少,发行人准确核算资产证券化业务是健康规范发展的前提,否则必将蕴含潜在的风险,导致类似次贷危机的发生。那么,政策制定者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应该尽快推出简明适用的会计实务操作的规范和指南。同时,包括增信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的专业和诚信也是保证准确会计核算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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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桂林(1969—),男,山东招远人,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