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恒

如何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矿地关系和谐型新矿区?2012年4月,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鄂尔多斯市召开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启动电视电话会议。确定鄂尔多斯市和锡林郭勒盟作为试点地区,选择了16家不同所有制、不同生产规模、不同开采方式和开采不同矿种具有典型代表的矿山企业作为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以重点解决矿区环境恢复治理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共享问题,从完善机制健全制度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力创良好矿山环境

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为突破,强化措施和手段,积极推进环保型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矿山企业进行复垦绿化,全面实行了限批制度,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监管不力的地区和不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矿山,实行土地、矿业权出让等限批制度,强力推进矿山环境整治工作。

——开展了“一矿一企治理一山一沟”活动,试点地区已累计投入53亿元建成简仓449个,设置防风抑尘网267处;建成矿井水处理设施161套,总处理规模达6,366.9万吨/年,投入使用矿山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33套,污水综合利用率达到100%;硬化矿区工业广场381万平方米、新修运煤专线及进矿道路2,220公里、新建矿区防风固沙林550平方公里,矿绿化面积达到3,231万平方米,矿区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基本实现了重点矿区园林化、大型矿井公园化、储煤场地封闭化、运煤道路标准化。

——加大露天煤矿和煤矿火区综合治理工作。试点地区治理火区112处,消灭火点410个,投入资金102亿元,完成露天开采和火区治理复垦绿化80平方公里。组织实施了企业营造节能减排碳汇林行动,按照每生产10吨煤捐植一棵节能减碳树的标准,试点地区累计建成碳汇林9.6万亩,基本上还原了一个让矿区群众满意放心的矿山环境。

共享矿业发展成果

把兼顾矿山发展与矿区群众共同富裕作为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重点,解决好影响矿区稳定的长远问题,安置好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实现矿山发展与矿区群众共同富裕。

——初步建立了利益共享机制,让矿业开发成果惠及当地群众。落实好矿区群众的搬迁补偿工作。在试点工作地区实行了“四个一”搬迁补偿政策,即提供一套住房、安置一份工作、落实一份社保、发放一份补贴,真正使矿区居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以旗县为单位对搬迁补偿的人口、涉地面积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搬迁计划,分步实施矿区居民搬迁工作,合理确定本地区征地、矿区居民搬迁补偿标准和吨煤生态补偿标准。确保搬迁的居民居住与长久生活有保障,水平有提高。按照煤炭销售数量吨煤提取5-15元的矿区居民搬迁和矿区生态恢复补偿金,专项用于矿区居民的搬迁补偿、居住安置、就业培训、技能培养、创业扶持、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等支出。试点地区人均征地补偿资金较过去翻了一番;房屋拆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尽量做到“就高不就低”,累计投入资金103.3亿元,完成移民搬迁25,269户71,650人,安排移民安置房29,323套,近300万平方米;投入培训资金1,200万元,帮助7,530名搬迁移民实现就业,有近10万人因矿业开发而受益;矿山企业累计投资2.3亿元用于改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等公益事业。

——开展矿地共建活动。地方支持矿山,矿山反哺地方,构建起了矿山企业与当地居民和谐共处、互惠共赢的矿地关系。试点矿山“一矿一案”,强化矿山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帮助当地加强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采取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优先租用农牧民购买的矿用机械,居民以土地、补偿资金入股企业等形式,使农牧民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帮助农牧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地方政府依法持有新建矿山一定比例的股份。地方政府在新建矿山中没有投资的情况下入股,并长期持股,长期受益,分红收益主要用于改善民生。

——按照企业自愿、政府持股的原则,地方政府在新建矿山中长期持股,长期受益,分红收益主要用于改善民生。部分矿山企业采取保底分红的办法吸纳矿区群众入股,积极探索矿区群众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有效途径。目前,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已在2个新建项目持股30%。

助推资源节约利用

以资源整合为契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

——推广“3+2”模式,突出抓好资源整合和产业链打造,推动矿业经济科学发展。以资源整合为契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广“3+2”模式,所谓“3”,一是要延长产业链,促进资源向具有采选冶加产业链和一体化开发能力的企业集中;二是要着力提高矿产资源的集中度,对新矿区科学设置矿业权,坚持大矿大开,避免零星分割开发,对旧矿区通过资源整合、股权合作等方式提高开采集中度;三是要促进资源向大企业集中。所谓“2”,一是要引进专业化的下游深加工企业参与资源转化加工项目的建设;二是要坚持基地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发挥规模优势和集群效应,避免环境破坏。试点地区地方煤矿数量由2005年的583个减少到目前的320个。

——启动实施了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试点地区地方煤炭企业将整合在45户左右,单户产能达到300万吨以上,培育营业收入超百亿的地方煤炭企业15户。煤矿机械化水平由不足10%提高到90%以上,单矿生产规模由14万吨/年提高到140万吨/年,回采率提高到井工80%、露天90%以上,百万吨死亡率仅0.031。各类非煤矿产选矿回收率提高了2个百分点,综合回收共伴生矿种能力提高10%。实践证明,转变矿业经济发展方式是和谐矿区建设的基础和保障。

促进矿地关系和谐

——探索建立矛盾化解机制维护生产生活秩序社会稳定。一是积极构建矿产开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听证制度。建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和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实行“红、黄、绿”三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二是建立了国土资源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新机制,成立了国土资源警察队伍,形成了“合署办公、合力工作、密切合作、联合执法、快速反应”工作新格局,有力地维护了矿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了社会稳定。三是搭建了矿地矛盾协调化解平台。把公调、检调、诉调、信调紧密结合起来,确定了政府、企业和农牧民分别为代表的协调机制,采取经济的、法律的、思想的、政治的等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一年来,试点地区成功化解矿区矛盾纠纷18批309人次,未发生因矿山开发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及越级上访事件,政府的平台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矿区稳定与和谐。

——建立和谐矿区建设制度体系。一是完善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区域与企业限批制度,建立了矿山企业营造碳汇林制度,形成了煤矿井田内部及周边公共环境治理机制和矿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整治联动机制。二是出台了移民搬迁“四个一”配套政策,形成了矿山生态补偿机制,完善了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试点制度,建立了养老保险政府储备资金制度,探索了矿山企业吸纳矿区群众入股分红的实现形式。三是建立了矿产开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听证制度,成立了国土资源警察队伍,形成了矿地矛盾协调化解长效机制,完善了矿地互动和谐共建机制。

——制定和谐矿区建设指导意见。从2013年开始,内蒙古将全面开展和谐矿区建设,到2015年大中型矿山企业基本达到和谐矿区建设标准,小型矿山企业按照和谐矿区建设要求的标准严格规范管理。为确保和谐矿区建设有序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制定完善和谐矿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优化矿产开发布局和结构,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推进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提升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加强矿区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完善收益分配机制,促进矿区所在地和谐持续发展;有效预警和化解社会风险,创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