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宇

摘要: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之一,制度创新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交易制度、组织制度和保障制度。根据保险制度的特点,结合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保险制度创新的措施。

关键词:保险;制度;创新;特性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

从1979年我国恢复保险经营的三十多年以来,我国保险业一直高速增长。在这样的增长下,当然不乏保险业的发展,但我们也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增长更多的是以粗放型为特征的——在行业发展初期,过分追求保费收入的增加、险种单一、代理销售不规范等——而导致的保险行业一些不完善和增长乏力的现象。我国保险业应该从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转型了,保险创新是保险业发展的动力,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本文将从保险发展制度框架的创新加以研究。

1、保险制度创新的概念

“创新”一词大家熟知的概念,从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于1912年首次提出后,人们愈来愈认识到创新对经济发展乃至国家稳定的重要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保险是金融业的三驾马车之一,保险的创新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借鉴金融制度的概念,保险制度是保险体系运行或保险交易的规则体系,其基本框架构成包括:①保险交易赖以进行的一种社会形式,它表现为一系列人们在保险交易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规则、秩序和规范;②保险制度本身不能独立存在,必须有保险机构、相关法规等实际的承载体;③保险制度通过某些规则、惯例和组织安排等为其交易过程提供激励和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对照而言保险制度创新包括保险交易制度创新、保险组织制度创新和保险保障制度创新三个方面。保险交易制度创新即围绕着交易运作方式进行的制度创新——创造新的交易载体,改变交易流程、增加交易形式和发掘新的交易资源等;保险组织制度创新是围绕组织方式包括其结构优化而进行的创新——包括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市场和所有交易的参与者;保险保障制度包括各种为一般保险交易活动公平、顺利地进行,提高保险业运行效率特别是维护秩序、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权益提供保障的相关法律、规章与政策干预准则(包括监管制度)。

2、保险制度的特性

凡事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以区别于它事,认识了解事物的特点才能更好的改进完善之。保险也不例外。保险不论在交易制度、组织制度还是保障制度方面都有其特性,只有充分了解这些特性,才能找到切实的改善措施。

2.1保险交易制度方面的特性

2.1.1保险产品的特性

专业性。保险产品的表现形式就是具体险种条款。保险条款使用专业术语表述严谨规范,里面的术语有的和大众心里的“感觉”存在很多差异(例如地震、重大疾病、火灾等),有的本身仅属于这一领域(例如现金价值),非常专业,一般不易被消费者充分理解。

无形性。一般商品是有形的(实物商品),大小、形状、色彩、功用等一目了然,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加以选择。保险产品则是无形商品,其功用只能根据其专业条款来理解,消费者很难明确感觉这种抽象描述的实际作用。同时,保险产品也不同于一般的无形商品——隐形消费性。

隐形消费性。一般的无形商品——服务,消费者可以当时消费掉(例如理发、购物环境等),或者从购买后开始分次消费,但可以切切实实感觉到消费的时间、地点,并且可以描述消费时的感觉(例如洗衣机售后服务、VIP终身服务等)。保险产品是一种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约定事项的发生而提供赔偿、给付的一种服务。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了约定事项,获得赔偿或给付,消费者还是可以感觉到这种无形商品效用的。但是,如果在此期间未发生约定事项,则多数消费者丝毫感觉不到其功效(例如航空意外险)。

个体不一致性。这是保险产品的另一大特性。对于同一保险产品,不同的消费者将面临不同的价格和不同的保障直至不同的结果。例如对同一长期寿险业务,性别的不同、年龄的不同会有不同的价格,年龄过大则可能不予承保(即使是同一年龄也可能因为性别的不同而获得不同的保障),最后他们面临的赔偿或给付几乎没有相同的。

新产品易于复制。保险产品就是一系列的文字说明(条款)。一个新的保险产品,就是条款的变动,这极易被其他公司模仿、抄袭,且不必为此付费。保险没有专利,业内新事物的生命非常短暂,每一个产品很难仅为一个公司拥有——大多数公司的产品具有同质性。

2.1.2保险销售渠道的特性

保险产品的特性决定了保险商品和普通商品销售的不同,再者因为保险商品一般会涉及到中国文化中相对忌讳的一些东西(诸如生离死别、损失),所以保险销售的特性不可忽视。

被动性。保险商品由于其以上特性,加上中国文化的排斥,消费者一般不会主动咨询购买(特别是中老年消费者)。所以保险公司必须主动出击,向潜在消费者说明保险产品的内容、作用,以引导其消费意向。

多渠道性。保险公司的主要工作是开发符合需要并具有经济意义的新险种,对已有保单(承诺)的管理,保险资金的运用等,并没有太多的精力放在保险产品的销售上。保险商品的销售又是建立在消费者对其有一定认识的基础上,这些宣传、说明、讲解则需要其他相关机构组织的工作,所以保险销售不能仅依靠保险公司自己,而应该采取广泛合作、专业推销的方式。

代理性。由于保险商品的特性,在众多销售方式里,代理方式的优势独显。专业代理、兼业代理、个人代理等等,很好的解决了消费者对保险商品理解困难的问题,在多渠道保险销售里占据主要地位。

2.2保险组织制度方面的特性

2.2.1保险公司的特性

负债性。保险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相类似,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包括自有资金和各类准备金。自有资金遵守《巴塞尔协议Ⅱ》的相关规定即可,而各类准备金来自保费收入。保费收入是投保人缴纳的,最终要归还被保险人。

风险性。保险公司除了要面对普通企业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之外,保险公司本身经营的商品就是风险,此外还有消费者的逆选择、道德风险等,因此风险管理对保险公司更为重要。

服务性。归根到底保险属于服务行业,客户注重的是服务的质量和对产品的满意度。

2.2.2保险中介人的特性

多样性。站在不同的角度,代表不同方面去连接、沟通保险销售,保险中介人的类型就会多种多样。有站在保险公司角度的代理人、有站在消费者角度的经纪人、有上方中立性的公估人,还有其他一些专业人员:律师、精算人员、理赔人员等等。

专业性。保险中介人虽然种类繁多,但每一类中介人都有其明确的职责范围,具备相当专业的知识和组织经营方式,以更好的为保险行业服务。

2.2.3保险监管的特性

各国对保险监管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做法,同意国家在保险业不同的发展阶段也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但概括来讲都遵守“考虑风险下的分级审慎监管”。由于保险业的特殊风险性,保险公司经营亏损或倒闭不仅会直接损害公司自身的存在和利益,还会严重损害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危害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保险监管必须注重风险。在保险的宏观、中观、微观层次都有其各自的风险特点,所以保险监管要考虑风险下的分级审慎监管。

2.3保险保障制度方面的特性

2.3.1信用体系的特性

重要性。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保险经营中保险合同双方存在这信息不对称。保险人经营的是风险,尽管保险标的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但是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其有关情况是最为清楚的,所以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决定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如何承保,因此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同时保险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也要求保险人要履行最大诚信原则。

综合性。保险业要求的信用体系,不单单是要求在经济上的信用(例如按时还款),还要求经营上的信用(保险公司的及时足额赔付等)以及双方当事人道德品质层面的信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代理人合理解释条款等)等等,具有综合性。

2.3.2保险技术开发方面的特性

专业性。保险经营的基础是大数法则和概率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些在保险条款的设计、经营方式的选择上都有体现,例如对保险企业资本金、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企业承保风险责任的限制等项规定均具有技术性。

外包性。保险公司不是全能的技术开发公司,对于一些所需要的技术开发,特别是非核心、非关键业务的技术软件开发(例如财险公司的单证系统、OA系统、CRM系统等),可以选择外包,使保险公司可以集中有限资源打造核心竞争力,同时提高技术含量、降低开发成本、缩短开发周期,形成竞争优势。

2.3.4保险信息体系的特性

全面性。保险信息系统不但包含公司经营数据,更重要的是要积累风险发生、损失发生的相关数据、资料。另外,信息还包括消费者、中介人等关系人的定性(消费者道德品质、中介人声誉等)、定量(消费者年龄收入、中介人经营状况等)的具体信息。

动态性。信息是时变化的,要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掌握投保人的需求,促进保险公司针对投保人需求进行研究和开发,不断向市场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进而及时调整经营战略。

杂乱性。由于保险信息的全面性和动态性,这就要求保险业广泛收集相关信息、数据,当信息、数据发生变化是要及时配套更改,必然导致信息的纷繁复杂。这里面数据的真假鉴别、良莠剔除都是困难的。

3、我国现行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保险市场是一种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高市场集中度造成供给主体间竞争压力不足,创新驱动力较弱。另一方面,创新产品极易被竞争对手模仿,却得不到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大大打击了公司进行保险产品创新的积极性。

3.1交易制度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3.1.1产品方面

保险产品是保险业的基本元素,对客户而言,它是购买保险的直接媒介和目的体现;对保险公司而言,它是公司经营的起点,贯穿于公司经营的核心链条。尽管近年来保险产品层出不穷,但是,各保险公司产品相互“参考”现象也屡见不鲜,而真正的、切合我国国情的产品并不多,缺乏个性和针对性[1]。产品竞争主要集中于一些传统产品上,即使是新型的分红险、万能险,各公司产品也表现出严重的同质化现象。险种创新数量少、速度慢、周期长,即使所谓的创新产品,多数也存在“伪创新”之嫌。

3.1.2销售渠道方面

不同的保险销售渠道有自己特点,但我国保险营销管道相对单一,寿险保单销售长期依靠个人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专业代理及其他销售渠道市场份额很小。第二,我国现在的销售渠道存在重保前服务不重售后服务,重公关力度不重服务质量,重眼前利益不重长远社会效应。即使有创新也不能贯穿始终。

3.2组织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3.2.1保险公司本身存在的问题

国内保险公司成立时间较短,不论在管理经验上还是技术上都不太成熟。首先是规模小、资金实力小、规模不经济。相对国外成熟的保险公司,我国保险公司资金实力过小,资金运用能力低,投资盈利能力差;业务规模小,还不具备良好的抗风险能力,没有实现规模效益。其次是各自优势不突出。国内各家保险公司承保技术相当,很难明显地分出各自的承保优势。而国际保险市场上,许多知名保险公司都形成和保持着承保优势(例如安联保险在工程保险中享有绝对的承保优势),各家公司很大程度是在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上,浪费了有限且宝贵的保险资源。第三是管理不规范。员工频繁跳槽、客户回扣、假理赔案等在保险业是常见现象,严重损害了公司形象。此外,我国保险市场集中度大[2]、竞争不足、销售渠道不畅、公司激励机制不完善也是现在我国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

3.2.2中介人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保险中介人定位不明朗。例如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双方没有劳动雇佣关系,保险公司不负责员工的社会保障,收入也完全依赖业务提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及收入的不稳定,导致了他们对行业和公司缺乏归属感,流动性大,不利于对客户的长期服务。对于经纪人,现在还很少提供对个人的服务(主要是企业大型项目),保险消费者不能找到一个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服务中介。我国的公估业务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尚未形成一股服务力量。

3.2.3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保险监管在一步步摸索中前进着,现在主要问题一是如何把握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及如何避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二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保险监管如何与国际监管接轨,合理的处理国内保险机构和外资保险机构间业务创新的关系;三是由于保险业务创新引致的混业经营趋势必然会对当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监管体制形成的冲击怎么解决;四是分层监管具体指标的制定等问题。

3.3保障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3.3.1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即使是发展较“先进”的银行信用体系尚很不完善,更谈不上要求更多的保险业的信用体系的完善。消费者信用、道德风险的控制还没有很好的解决,即使是在交易中处于专业优势地位的保险机构其信用也亟待加强。例如投保人带病投保、隐瞒不报;被保险人制造假事故以求赔偿;保险代理人对条款的不详解释,有意回避除外责任的说明;甚至个别保险公司在制定条款时就有意存在缺陷条款……

3.3.2保险技术开发存在的问题

保险企业技术来源总体上可分成两种——自主研究开发和从外部获取,即内制与外包。在内制上我国保险公司创新能力显然不足:人员匮乏、技术欠缺,关键技术创新少,相互模仿多。在外包上,各个保险企业还没有找到固定或长期的合作伙伴,一般是临时寻找相关的技术开发公司,同一保险公司外包技术开发之间缺乏相应的接口;由于合作伙伴不固定,寻找和培训成本高。在发达国家,各类可供选择的软件和技术开发层出不穷(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的大部分信息系统方案都由专业化公司设计),这样保险公司可以集中自己有限的资源专注于培养和维护自身的核心技术开发。

3.3.3保险信息体系存在的问题

第一,保险创新缺乏足够的经验与历史资料[3]。保险产品是依赖于大数法则来开发的,我国保险起步晚,这个方面严重欠缺。第二,已有信息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大部分客户资料数据仅能初步进行客户信息资源整合,缺乏具有数据挖掘和分析功能,不能有效地对客户进行行为分析和价值评估、支持客户市场细分和提供差别化服务。第三,尚未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各保险公司在数据非标准化现象严重,导致行业内系统间无法实现互通。这给保险公司的信息资源整合、软件开发应用等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同时也给保险业的资源共享、保险监管、再保险分保等带来不便。

3.3.4保险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

我国保险整体法律制度落后,仅有一部《保险法》和若干条例、规章来规范保险业(包括、产品、销售、理赔、再保险等各个方面)显然是不足的。在“法无允许则不准”的立法背景下,许多产品既无明确的准入许可,又无明确的禁止法规,面对模糊的创新法律边界,部分机构针对客户需求创新产品时不得不相对谨慎,适当放慢创新步伐。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保险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7月25日公布的《保险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45条规定,保险公司在申报备案的新险种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半年的新险种保护期,但在2000年之后取消了对保险产品的保护期的规定。前文已述及保险产品是易于被复制的,这必然是创新的积极性被严重抑制,大家都寄希望于仿制和抄袭,而不愿意进行产品创新的投入,最终必将导致产品创新工作的停滞不前。

3.3.5人才问题

人才问题存在于保险创新的各个环节中。在产品开发阶段,精算人才严重不足;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既精通企业经营有了解保险特性的管理人才极度匮乏;在销售方面,具备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的中介机构还没有占据主导地位……我国保险业存在较大的人才缺口,现有人才队伍的专业性与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在人力资源与管理上还不具有足够的系统性与适应性。

4、我国保险制度的创新

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为我国保险制度创新提供了基础,我国经济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为保险制度创新提供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知识经济时代为保险制度创新提供了良好机遇。

4.1交易制度创新

4.1.1保险产品创新

保险产品创新不仅仅是指开发全新的产品,还包括对已有产品的改进,比如根据已有产品销售中出现的问题,对产品条款或费率进行调整改进,使之更加合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在保险产品制度创新是要把握国家宏观政策导向,以市场需求、市场细分为导向,密切关注社会需求的热点,根据市场需求和未来走势积极开发市场潜力大的险种。一是坚持市场性即有较充足的保源,只有保源充足才有开发和推行价值;二是要具备推行的有利条件,新设计的险种要考虑保险公司的技术条件,人员素质,地域优势等;三是要兼顾两个效益,即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效益的有机结合,是保证新险种顺利推行的基本条件。在具体险种上可以考虑:消除/减轻通货膨胀风险的险种、有助于提高市场份额的险种、便于投保人投保险种,开发高新技术险、责任险、农业保险、环境保险、巨灾保险、护理险等险种。

4.1.2保险销售渠道创新

传统的营销手段已经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业务上的突飞猛进,必须开拓新的营销渠道。开发新的营销渠道在完善传统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和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同时,根据现代科技的发展水平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逐步发展银行保险、电话保险、网络保险、与其他组织结成市场联盟等近年来兴起的新的保险营销方式,建立起面向客户的多功能、多渠道保险营销网络。

4.2保险组织制度创新

4.2.1保险机构本身的创新

保险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实现公司管理的扁平化、弹性化。保险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创新主要表现在:①组织结构的综合化——即单纯的以经济补偿为中心的组织结构演变为包括经济补偿、风险管理、信用投资等其他服务的综合性组织结构;②组织结构的一体化——保险机构与证券、银行、资产管理机构等通过收购兼并合作,形成集团化、复合式的组织构架。③新组织结构的出现——可以推动成立专属保险公司[4]、虚拟保险公司等。

4.2.2保险中介人的创新

创新经营模式。鼓励和促进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创新经营模式,发挥专业经营优势,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人力培育、扶持、引导、规范和发展保险中介市场。

提供附加服务。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可以提供行馆或不相关的附加服务:为投保人提供风险咨询服务、为社会提供风险咨询服务、保户服务卡、全球理赔,家务帮忙、照顾小孩、免费拖车、免费送油等附加服务。

4.2.3保险监管的创新

我国保险业应当立足于发展实际,借鉴国际保险监管最新经验,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审慎监管,构建一个完善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关于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十条)中专门把“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列为独立的一条,可见保险监管当前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性,同时说明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保证,更是我国保险业创新的需要。

差异化的保险监管[3]服务于差异化的保险市场,不断创新监管机制。例如对于分层监管,可以按经济发达程度对辖内地域分层,也可以按监管对象的规范程度分层,分别制定监管政策。还可以实行逆周期监管——有利于降低保险体系的顺周期行为造成的经济波动加剧,防范保险业风险。

4.3保险保障制度创新

4.3.1保险信用体系的创新

现代经济已经进入了“信用经济”时代,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性和保险经营的特性,保险人更应注重信用体系建设。对内相信员工,尊重员工,善待员工,实行信用式管理;对外不欺骗社会、不欺骗保户、不做不实宣传、不向保户隐瞒。重新树立员工对公司的信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提高客户对公司的满意度,是从根本上扭转保险企业面临信用危机的前提。

4.3.2保险技术开发的创新

由于我国保险公司资金实力较小,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有保险业内部承揽全部的技术开发。建立以产品开发部门为中枢、“内联外引”的协作型开发模式良好的技术开发机制。这里要注意避免需求重复开发。可以与国外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经纪人公司开展合作,形成协作开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开发机制,尽快缩短与世界保险行业先进技术之间的差距;与保险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合作,建立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水准的虚拟研发队伍,采用研发项目“外包”的模式还可以采用战略承包商的办法——在合同之外加了一些激励型的措施,以保证绩效、降低风险。

4.3.3保险信息体系的创新

注重搜集和整理历史数据。保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注重对各种灾害数据的搜集,加大对这方面的人力与财力的投入,尽量使各种数据全面、准确,以便在进行产品设计时能够有理有据,能够对未来面对的收入与支出有个精确的把握,逐步完善保险数据库(在这个过程中,保险企业还能够发现新领域、新商机,给保险产品创新创造机会)。

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即利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来改造企业业务流程中的主要工作内容、加强企业内部各项工作内容以及企业与外部客户之间的信息分享、协调和合作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同时推进数据挖掘和数据标准化建设。保险业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企业知识的吸收、转化和生产,有利于创新。

4.3.4保险相关法律的创新

要全面推进保险及金融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可操作性,明确职责。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可以鼓励适当制定对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完善制度和政策的推动作用,同时实行新产品报备先报先得的原则,对于原创的新产品在上市之初给予1-2年的保护期。在新产品保护期内,任何与保护产品有70%以上保障条款内容雷同的其他产品一律不予批准备案,对于类似产品在报备费率上严格控制,原则上要求报备执行的费率不得低于原创产品的费率,以减少和防止类似产品造成市场上的不正当恶性竞争,为新产品的上市推广创造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

4.3.5保险人才创新措施

建立和完善保险教育与培训体系。通过社会各界力量鼓励高校培养保险、精算等人才,以满足市场的需要;引入“校企互为基地+设立专业研究中心”的高等院校与保险业界合作模式等对策,从而创新保险教育,突破人才培育瓶颈;同时,保险企业要建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开展各种培训活动(职前培训、在职进修培训、在职专业化培训、内部晋升培训、转岗培训等),对有创新意识的员工要进行鼓励,这样才能为保险产品创新储备大量优秀人才。

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方面,以进一步深化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为重点,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建立适应保险市场竞争需要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另一方面,要坚持开发人力资源,实现人力资源的不断增值。

参考文献:

[1] 张旭升.保险产品创新乏力分析[J].中国科技信息.2005,(3):67.

[2] 白晶晶.我国保险监管创新研究[J].企业导报.2010,(2):139.

[3] 梁馨文.对我国保险产品创新的思考[J].区域金融研究.2009,(8):49-52.

[4] 成柳. 我国企业成立专属保险公司的具体构想[J].金融经济.2009,(8):106-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