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东,戴 骏(.天津大学,天津 30007;.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资本运营部,天津大港 30080 )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明晰研究

徐东1,戴骏2
(1.天津大学,天津 300072;2.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资本运营部,天津大港 300280 )

现实情况分析,产权模糊制约集体经济的健康、持续和快速发展。新形势下,如何在“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原则的指导下,科学准确界定集体企业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产权,探索企业不同运行状态和模式下的产权处置方式,同时在对“虚化”和“实化”职工个人产权两种方法予以比较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量化职工个人劳动积累形成产权的创新性建议,旨在解决集体企业发展过程中所谓的产权陷阱,进一步界定和明晰产权、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谋求集体企业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集体企业、产权处置、职工个人产权、量化措施

“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继续支持和帮助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这些重要的科学论断明确了新形势下集体经济的发展地位和作用、改革发展方向以及所对应的方针政策。

中国的集体经济源于合作经济,这从目前学术界一些专家把集体企业翻译成cooperative enterprise 就可以看出。自1918年第一个合作消费社成立至今,已有近百年历史。集体经济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尤其是进入改革开放后,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得到迅猛发展,日益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表现在集体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度超过国有经济总量;集体经济是吸纳就业和安置职工的重要途径,一度成为解决待业子女和返城知青工作的主渠道;集体经济是经济机构调整和国企改革的试验田,一度为国有企业开展制度创新,实现主辅分离做出过重要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运行,集体经济发展遇到了很多困难,大部分企业陷入困境,学者和企业管理人员把其归咎于其产权关系模糊,认为集体经济产权所有者不明确,不到位。表面上,企业职工人人都是所有者,但人人又不实际拥有企业财产权益;人人应该对企业资产增值负责,但人人又实际负不起责任。所以,集体资产被平调、被侵占,多数职工并不十分关心。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上级主管部门说了算,上级行使所有权,厂长、经理行使经营权和管理权,而一旦需要承担风险责任时,谁都没有份。这是集体企业搞不活,集体经济后期出现萎缩的关键原因。但是,通过大量理论和实证研究,笔者发现,集体企业和经济的产权模糊是客观实际,但是也长期存在,在集体经济发展辉煌时期也并未得到彻底解决,集体经济发展遭遇寒冬,与国家体制、机制、政策和国情等多层次综合因素有关,并不是由于产权模糊陷阱单因素为之。但是,毕竟目前国内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在操作层面,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是缺失的。新形势下界定和明细集体企业的各类产权,不仅有利于推动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创业板上市;而且也可以加快部分低效和不规范企业的清算处置,同时对常态运行企业的激励和考核也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1 集体企业存在的或有产权和权属原则探讨

从近五十年历史发展历程中,国有企业主办和城镇厂办的大集体企业资产积累、构成、现状来看,产权关系复杂、产权主体不清、归属不明且界定困难是既普遍又突出的问题。从名义上看,集体企业的产权为劳动群众共同占有,但实际上,无论是经营者的选择、重大项目的决策,还是资产的收益和处置,都不由或不能完全由集体企业职工决定,处于“名为集体所有,实为职工空有”的产权状态;从法律上,虽然国家及有关部门一直在研究制定集体企业改革政策,并很早就已经达成了要把产权界定、资产量化作为重点的共识,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套权威的、经过实践证明的、可适用于多数企业的政策、法规和办法出台,即使是国家新近颁布的《物权法》,也没能对集体企业的产权做终极界定,其对城镇集体经济的描述仅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科学合理地界定和明晰集体企业产权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和客观需要的研究课题。

1.1集体企业产权类型分析

从我国集体企业现状来看,目前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主要有三大种类型:一是由50年代小手工业者联合组成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企业转化而成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这类企业的原始投入者一大部分已经离开,现有职工以后续接替、投资、入股形式进入,这类企业的产权主要是由企业所有劳动者共同集资的,以原始投资及后来入股为主体形成的;第二是由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注资成立的集体企业,主体上是由国家或主办单位投入,属于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的企业产权,这里面也包括有的集体企业原来有投资者,但是主办单位强行要求其退股后,国有企业投资成立了劳动服务总公司或者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由这个组织再去投资集体企业,成为企业最大的股东,来实现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控制的;第三是在集体企业产生、发展的过程中,原始投资主体已不清晰或者混淆,初始投入的资金和后续积累存在着严重的产权不清,既有主办单位投入的属于国有资产的成分,也有集体成员共同创造的价值,还有社会上其他的个体、民营等经济成分。

因此,从目前大多数集体企业的产权构成来看,都或多或少是由国有产权、集体产权、职工集体股、职工个人产权中的两种或更多的类型混杂存在的,这也正是集体企业产权难以界定的根本原因。

1.2权属界定的原则和标准探讨

对集体企业产权主体的确认和利益关系的明晰,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整体利益的适当分解与重新组合。其中兼顾到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就主要涉及到原始投资者、公共积累的创造者以及企业运行中经济与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者这3个方面的利益关系。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对存量资产权属关系在投资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确认与明晰,不外有3种方法:一是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将企业存量资产确认给原始投资者。这种方法,虽然与我国经济学认可的合作制原则有某些相悖之处,但却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而且,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对于那些原始投资量大,资金在其发展中显示出重要作用的企业来说,以此种方法明晰其存量资产的主体不失为一种最佳的选择。二是按照“谁(提供)积累、谁所有”的原则,将企业的存量资产明确给每个职工,并且论功行赏,差别占有。这种方法,在理论上坚持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原则,从实践中来看,对于那些近似于白手起家的企业尤为适合。三是按照“资劳共享”的原则,依照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出不同的比例,将企业存量资产明晰给原始投资者和本企业的劳动者。这种方法兼顾到资劳双方的利益,且弹性较大,不像前两种方法那样极端化,因而适应性较强,易于新旧体制过渡时期的理论与政策所允许,易于为凡事讲“平衡”的中国人所接受。从中国各地对集体经济或集体企业进行股份改组的实际来看,无论自觉与否,无一例外地都是循着上述某一方法行事的。

此外,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对企业现有资产的确权,不但要考虑投资与劳动这两个主体,而且必须适当照顾到企业运行中为其实际承担经济风险和民事责任的主体的利益。特别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由于为数不少的集体企业都是单纯的依靠银行贷款创建并发展起来的,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实际上不是由劳动者承担,而主要是由贷款的担保单位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如若企业经营成功并获得了发展,便将其偿还贷款后的净资产折股量化到职工头上;如若企业经营失败,以致于负债累累或倒闭,便将其偿还贷款的责任集中于担保单位,显然有失于公正。由于真正负有风险的贷款担保者事实上充当了企业原始投资者的角色,因而在对企业现有资产确权折股过程中应适当考虑其权属要求。何况在我国条件下,银行贷款的担保者一度时期内多为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而企业又向这些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二者之间形成了异常紧密的经济依赖关系。因此,适当考虑这些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的权属要求,不仅可以大大减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组中的阻力,而且易于理顺二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现实操作中,如何妥善处理好这3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往往是企业在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组能否顺利进行和成功的关键。

2 不同运行状态和模式下的企业产权处置方式探讨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4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18号文”),其中明确要求用3-5年的时间,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这里虽提到的是国有企业主办的大集体企业,但基本可以代表国家对所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态度和改革方向。此外,我们还应该从“18号文”中读到两点,一是可以看出国家已将集体企业定位为“问题企业”,认为其存在着普遍产权归属不清、管理机制不活、职工收入偏低、严重依赖主办企业、市场竞争力弱等突出问题,也就是这类“问题企业”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第二是“18号文”给予了集体企业改革很大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尤其在资产划拨、职工安置费用等改革资金筹集渠道上,有了很清晰的交待,集体企业迎来了难得利好的改革时机。

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虽然集体企业问题多多、非改不可且时机利好,但在研究产权处置方式及改革方案时,切忌“一刀切”,更不能“一风吹”,特别是考虑到集体企业产权形式多样、情况复杂的特点,必须结合企业的经营态势、发展潜力以及安置职工稳定性等多角度,对如何在企业上市或处置过程中处置好不同类型的产权做深入细致的研究。

第一,对于明确为国有产权的资产。原则上要通过清产核资,重新认定国有资产净值,然后考虑处置方法,职工有能力受让的,国有资产折股后由职工受让,职工没有能力受让或能力不足的,国有资产折股后由国家或其授权部门持有。但要充分肯定集体企业劳动群众创造的价值及对主办企业及政府发展做出的贡献,对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转拨给厂办大集体,用于安置职工,对于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给予减免。

第二对于有明确的投资者、法人及投资主体的,应明确这一部分的投资收益,并将资产划为投资者、法人和投资主体所有。

第三对于明确为集体产权的资产。在明晰产权归属时必须确立所有权人,即明确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一是界定为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应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确立集体资产的管理者、经营者和出资人。二是界定为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一般由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职工或成员(代表)大会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联合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的管理者,作为出资人行使投资主体职能。三是界定为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一般由社区经济范围内职工或成员(代表)大会行使所有权,社区建立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集体资产管理中心)是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的管理者,可作为出资人,行使投资主体职能,但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集体资产管理中心)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四是界定为企业集团范围内劳动群众集团所有的资产,由集团范围内职工或成员(代表)大会行使所有权,集团建立的集团资产管理中心或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协会是集体资产的管理者,可作为出资人,行使投资主体职能。

3 量化集体产权到职工个人的方法探讨

对于产权模糊的集体企业,我们在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提供)积累、谁所有”及“资劳共享”的原则,界定清楚集体企业产权中国有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后,要改革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就必须要就集体所有产权的量化问题。集体资产的量化实质是集体资产在集体企业劳动者内部的量化,通过集体产权的量化,可实现产权主体人格化,明确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归属,消除产权模糊的弊端,解决集体企业产权“为谁,谁为”的问题,从而彻底激发企业经营活力。

3.1资产量化到个人的主要途径

企业存量资产,属于一定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不可分割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或是破产处置,都要把企业的存量资产实行安份共有量化到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的需要。为实行量化到人,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一是虚化的方法,即不改变存量资产的所有权,拿出一部分与职工现金入股挂钩,把这部分资产的得益权分给职工个人,作为分配的依据,收益权而不具有所有权,当职工离开企业或者死亡,不能带走或者继承,同时也丧失了对这部分资产的收益权。二是实化的方法,即把一部分属于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资产按照一定的规则,实打实的分配给职工,职工个人在一定限度条件下(如不能兑现,不能影响企业股本金等)拥有这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

3.2折股量化比例的选择

集体企业部分存量资产实行量化到人后,这部分的存量资产就有了明确的产权主体,其余部分则作为共同共有的职工集体股份,至于如何确定这一部分股份的比例,则要从企业实际出发,考虑到集体企业的初始投资、后继增资及人员变化等各种因素,一般应保留10%的净资产作为职工养老保险备付金,此部分资产和收益由企业单独列账,专门用于社会保险。再划出20%的净资产,作为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层和各类骨干的股权。(在没有现金置换之前,只具有分红权,不具有所有权)。这部分股权应在1-3年内用现金置换,置换所得资金可作为企业社保基金,也可作新增资本金注入企业。剩下70%的净资产,可以采取人均法;也可以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工龄累加后整除,得出平均工龄净资产份额,再按工龄相乘量化(量化部分不具有所有权)。

3.3折股量化过程的几点建议

一是我们将部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给职工个人时,明确规定职工对此只享有分红权,而没有所有权,当然更不能带走、转让或继承。这种做法再改革初期有其稳妥性的考虑,但究其根本,与其说是股份制,不如说是责任制,到头来还是要在集体所有与职工所有之间纠结,但其实一个属于企业全体职工所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一旦破产,当它清偿完各种债务后还有剩余资产时,这些资产除了分给各个职工之外没有其他的选择,因此,在今后的深化改革中,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到职工个人时,职工不仅应享有收益分配权,而且应逐步拥有所有权。第二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到职工时,单纯的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虽然有助于增强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但却未能对职工产生相应的约束机制,因而潜伏着较大的负作用,这就要求分享者必须依照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的形式投入一定量的个人股,并且使这种个人出资股与其分享股紧紧捆在一起,共损共益。不出资入股的职工,无权接受分享股,或者视为自然放弃分享股。从激励与约束并重、机遇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出发,职工个人投入的现金股应与其取得的分享股大体相等,即保持1∶1的比例为宜。第三,按着有关政策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在税后利润中提取15%作为公共积累基金,且此基金属于企业所有的不可分割的集体财产,不得记入股东名下,这一规定实际上又在企业中造成了一块产权关系极不明晰的资产,必须在今后二次改制中按照予以解决。

总体而言,尽管集体经济和集体企业的产权表现形式为模糊状态,但是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结合集体企业的发展实际,通过一定方式的处置,可以解决产权模糊问题,产权问题不会也不应该成为企业发展和处置(解散结算和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障碍,相信各类集体企业会结合自身实际,依法、依规、稳妥地处理、处置各类产权,不断推进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

[1] 王煌今, 徐达人. 石油企业多种经营理论与实践[J],石油工业出版社, 1992, (3).

[2] 赵坚. 现代管理经济学[M],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0.12.

[3] 严绪朝, 宋道堂. 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热点难点问答及操作参考[Z], 石油工业出版社, 2001.01.

[4] 汪海粟, 张少华, 韩刚. 多元混合—国企改革必由之路[J], 经济纵横, 2004, (9).

[5] 洪虎. 中国股份合作制的有关问题[J]. 管理信息, 1998, (3).

[6] 李定成.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2000, (2).

[7] 禇义景. 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D], 武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 2007.11.

[8] 蔡剑, 张宇, 李东. 企业绩效管理概念、方法和应用[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5.

[9] 中国工业经济合作协会城镇集体经济深化改革研究课题组.城镇集体经济深化改革研究[J], 经济研究参考, 2005, (3).

[10] 陈佳贵等.企业股份制改造概论[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

[11] 高新春, 李保明.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设置探讨[J], 天中学刊, 2000, (1).

[12] 赵桂林. 胜利油田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D], 北京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论文, 2005.10.

[13] 国务院18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Z], 2011.4.

[14] 王伟, 李云峰.从全民所有制看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J], 法学研究, 2012, (5).

[15]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企业所有制企业条例[Z],1991.

[16] 国经贸企(1996)895号.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Z], 1996.12.

[17] 张子姣, 路世昌.多元化战略企业的财务风险评估模型研究[J].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8, (7).

[18] 津政发(1997)7号. 关于加快城市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Z], 1997.01.

[19] Harry Williams, Property Reform and Legitimacy[J], Contemporary Asia, April 2005.

[20] Kuotsai Tom Liu, Strategic Management to Economy Development Benefits and Challenges[J], Public Administration, V01.23, Oct.2004.

(责任编辑:龙蓉)

Study of Defining and Clearing the Collectively-owned Enterprise' Property

XU Dong1, DAI Jun2
(1.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2;2.PetroChina Dagang Oilfield Company M & A Department, Tianjin 300280)

From the status quo analysis, property vagueness has been playing a significant role in restricting the collective economy on the healthy, sustainable and fast developing way. With the guiding principle of owning because of investing and owning because of labor accumulating, how to define and clear different properties forming on the enterprise development process, probe enterprise property's managing methods under different business operational statuses, in the meantime, propose the innovative and measurable plan to define the employees' individual property by comparing the property defining nominally and veritably in order to solve socalled property trap, define and clear property, establish the modern property system and promote the long-term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ollectively-owned enterprises.

Collectively-owned enterprises;Property managing;Individual property;Quantitative measurement

中图文献号:F271ADOI:10.3969/j.issn1003-8256.2015.04.006

徐东(1970-),男,河南洛阳人,高级经济师,天津大学EMBA,美国莱斯大学MBA,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资本运营部主任,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师,研究方向为能源经济、资本运营、产业经济、油气经济研究与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