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玥 代贤忠 吕金历 白望望 神瑞宝 韩新阳*

(1.国网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2.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

0 引言

我国自备电厂的建设及发展具历史性和时代性,符合特定历史时期的产业政策及经济发展需求。早在60年代就引入自备电厂服务工业用户的产品生产,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及工业生产的商业模式运营也应运而生。大型工业用户,如电解铝、电石、钢铁、水泥等高耗能企业,其投资建立自备电厂,构成集中的企业自平衡的内部供电系统,为自备电厂终端用户提供相对稳定且低成本的电力供应,提高了用电自主性和经济性,资源综合及热电联产类自备电厂提高了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

1 我国自备电厂发展历史及现状

我国自备电厂发展历程,可归纳为以下四个主要阶段:(1)由政府出资为特定工业企业建设,属于生产规模逐步扩张的初级阶段。自备电厂必须并网运行,且属于国有企业; (2)政府鼓励多渠道集资办电的投资政策,发展地方小火电类型自备电厂,以缓解大工业用户的电力紧缺问题,过渡我国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的薄弱阶段。地方政府对自备电厂出台并退网自愿,以及资金、税收、电价等扶持政策; (3)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资政策促进经济增长,自备电厂与区域高耗能产业高度融合,利用本地低成本的煤炭等能源资源,创造经济价值及就业机会; (4)能源转型大背景下,政府日益重视清洁化、市场化、合规化生产,强调自备电厂的规范建设和运行。

目前,我国自备电厂一般是指高耗能或热电剩余或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为了降低自身生产成本建立的发电厂,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供电模式。在为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动力供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还可以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2018年底全国自备电厂装机容量为9400万千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4.9%,占全国煤电总装机容量的9.4%。其中,新疆与山东省自备电厂装机容量位居全国前列,合计规模占比全国自备电厂装机容量38.4%。

2 自备电厂相关政策梳理及分析

我国自备电厂政策发展主要有两个重要转折点。一是2004年9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联合发布发改电[2004]159号文,正式提出企业自备电厂的相关收费政策。二是2015年我国电力市场改革进入新的阶段。在中发[2015]9号文《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指出,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规范,使其成为合格市场主体。总体趋势上,自备电厂政策出台频率不断提高,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尤其对燃煤自备电厂的深化改革是实现能源转型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自备电厂的重要政策梳理如表1。

表1 国家层面出台自备电厂重要政策梳理

(续)

梳理分析近年国家成眠自备电厂相关政策,主要可总结为五方面: (1)统筹能源资源和市场需求,规划建设自备电厂,促进其有序发展; (2)对多类型自备电厂进行分类指导,区别燃煤自备电厂和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 (3)节能减排,提质增效,严格新建机组能效、环保准入门槛,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火电机组,提升自备电厂能效和环保水平;(4)资源合理配置下市场的竞争性,推动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应建立自备电厂可参与的电网互动模式及市场交易机制; (5)构建自备电厂规划、政策及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体系,强化对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力建设运行秩序。

3 结束语

在能源转型的新形势下,自备电厂发展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下面主要从四个方面总结自备电厂现存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从立法层面看,缺乏自备电厂的相关合规性条例。目前,自备电厂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机组核准与类型认定不清晰,导致相关价格与监督政策执行较模糊,不合规的自备电厂享受能源政策优待现象无法杜绝。建议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在电力法律法规层面明确自备电厂的定义、相关权利义务等。

从监管层面看,对自备电厂数据信息收集缺乏有效通道。自备电厂的发电—用电信息处于“黑盒子”状态,企业所自计量自上报的信息有限且缺乏真实性,尤其是孤网型的自备电厂。目前,缺乏有力的监管机构有效监测自备电厂企业发用电、环保、能效数据,从而杜绝自备电厂的违规供电行为,促进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发电市场主体。建议自备电厂管理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建立有效数据监测收集渠道,形成有效约束机制。

从社会责任层面看,自备电厂承担的社会责任不明确且不全面。目前自备电厂大都不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调峰等社会责任,从而实现了较好的发电经济性和生产经济性,对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公用电厂以及未配备自备电厂的同类工业企业,形成了不公平竞争。建议严格落实出台的自备电厂相关收费、监督管理政策,将可再生能源消纳、参与调峰纳入自备电厂责任体系。

从市场层面看,自备电厂自平衡模式下的电网供需调节潜力未被充分调动,无法以有效的市场化方式参与电网的双向互动中。建议建立自备电厂可自由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结合各省面临能源转型的实际挑战,设计差异化自备电厂参与电网互动的市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