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政治制度(精选5篇)

古代的政治制度 第1篇

中国古代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与古希腊的民主政体的比较

中国从秦朝以来形成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古希腊很早就形成了以雅典为代表的民主政体。在古希腊城邦国家和占罗马共和国时期,执政官是由选举产生的,他们的权力受到元老院之类机构的制约;中国商周时期,大臣是由国君任命的,贵族是由天子分封的,赏罚的权力集中于国君一人手中。

两种政体的历史作用有其相似之处。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的中国、希腊和罗马,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他们的政治制度为后代沿袭和仿效。无论是古代中国的农业,还是古希腊罗马的工商业都十分发达,在文化艺术方面也非常繁荣,这与其制度建设密切相关。

两种政体也各有其利弊。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对于维护民族和国家的统一,保持文明发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文明的进步以及人类自主意识和平等观念的增强,这种专制政体就成为束缚人类自由和社会进步的障碍。

以雅典民主政体为代表的古希腊民主制使公民有了自由发挥才能的空间,思想空前活跃。但它把权力交给所有的公民,不需要国家管理者具有专长,不要求他们具有真知灼见。权力的分散性,也是古希腊文明衰落的原因之一。

古代的政治制度 第2篇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出现与强化,即权力首先从地方不断集中于中央,然后,再由中央不断集中于君主一人之手,这种集权制度在中国奴隶社会时期初现端倪,但正式形成则在秦朝,秦朝以后各个封建王朝继续不断地强化这种制度。这种制度的出现与不断强化对我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其中,我认为对我国古代社会最大的积极影响就是使我国出现并不断加强了大一统的趋势。大一统趋势的出现与不断强化客观上为中华民族文明的传承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使古代中国成为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文明没有中断,绵延五千年的国家。古代中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对古中国的大一统潮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政治、经济、思想与军事四个方面:首先在政治上,国家通过不断分化地方权力,将地方权力收归中央来加强中央对地方在政治上的管理,从而在政治上出现并强化大一统的趋势;其次在经济上,国家通过将地方上的铸币权、盐铁经营权、财政权等权力收归中央来加强中央对地方在经济上的管理,从而在经济上出现并强化大一统的趋势;在思想文化上国家通过统一与控制人民的思想,加强对人民大一统思想的教育来实现在政治上出现并强化大一统的趋势;最后在军事上,国家通过对周边少数民族的战争与设置专门机构和坚决抵御对外来侵略者的战争来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维护祖国的统一,从而在军事上出现并强化大一统的趋势。总之而言,国家通过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与军事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强化中央和君主的权力,维护国家的统一,从而使古代中国实现并强化了大一统的趋势。

古代的政治制度 第3篇

一、周朝时期的政治制度——分封制

西周初期,统治者为了巩固自身的统治,实行了分封制度。分封制是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异姓功臣贵族、同姓王室贵族、先代帝王后代和远氏族部落首领)分封到各地去做诸侯,建立诸侯国。被封诸侯的义务是:要服从国王的命令,要向周王贡献财物,要派兵随从周王作战。层级逐渐清晰,形成了“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森严等级。分封制的实施不仅巩固了西周的统治并且还拓展了疆域。制度的出现也让各诸侯们的野心也越来越大,到西周后期加剧了各诸侯国对周王室的不忠,形成了强大的地方武装割据。周王室日益衰微,大诸侯国为争夺土地、人口及对其他诸侯国的支配权,不断进行兼并战争,形成了诸侯争霸的局面,最后分封制崩溃。

二、秦朝时期的政治制度——三公九卿制

秦始皇灭六国以后,便开始对国家各方面进行整改。在政治上为了加强对中央的统治实行了“三公九卿制。”“三公”指的是:从丞相、太尉及御史大夫。丞相是政府最高行政长官,也就是辅佐皇帝处理全国事务,是皇帝的助手;太尉是最高军政长官,负责管理全国军事事务,掌握军权;御史大夫是主要管理记事,主要职责是管理图籍、奏章,监察文武百官。“九卿”是指中央政府的多个高级官员,指官位很高的人,不一定是九个人,九卿言其官职完备。“三公九卿制”的实施不仅加强了中央的统治还做到分工明确,行政效率高。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制度的建立创造了雏形,对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的建立,有着重要的影响。

三、汉朝时期的政治制度——推恩令

在汉朝时期,诸侯的势力变得越来越膨胀,对中央造成了一定的威胁。汉武帝为削弱诸侯的势力,采取了主父偃的建议,就是实行“推恩令”制度。这一制度具体指的是诸侯王死后,除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他子弟也可分割王国的一部分土地成为列侯,由郡守统辖。这样不仅会让诸侯王的势力变小而且还会让其他子弟对皇上进行感恩戴德,这便就是“推恩令”。最后诸侯国越分越小,中央集权加强。

四、隋唐时期的政治制度——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制”自西汉后长期发展形成的中央官制,至隋朝正式确立,唐朝时期不断完善。隋文帝时期设立了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到了唐朝时期变成了中书省(颁布)、尚书省(执行)、门下省(审核)。三省的长官侍中、中书令、尚书令相当于秦汉时期的宰相。 尚书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其下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吏部,负责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课、升降、调动等事务;户部,负责掌管户籍财经的机关;礼部,负责管理全国学校事务及科举考试及藩属和外国之往来事等;兵部,负责掌管选用武官及兵籍、军械、军令等;刑部,负责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工部,负责掌管营造工程事项的机关。“三省六部制”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君主专制。

五、元朝时期的政治制度——行省制

忽必烈建立元朝后,在中央设立中书省作为中央最高的行政机构,总理全国政务,地方设立行中书省,简称“行省”,由中央委派官员管理。“行省制”的确立从形式上来看,是蒙古族统治者对帝国疆域军事的控制。

六、明朝时期的政治制度——内阁制

明朝最初沿袭元朝制度,设立中书省,置左、右丞相。洪武十三年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了中书省和宰相,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到明成祖朱棣虽有朱元璋一样独揽大权的雄才伟略,但是由于所有事情都归中央来进行管理,让他不能真正意义上的总揽政事,于是一个帮助皇帝的“助手”机构——内阁应运而生,内阁制度至此建立。过去,宰相拥有决策权、议政权和行政权,明成祖成立内阁以后,把原来宰相拥有的决策权牢牢把持在自己手中,议政权分给内阁,行政权分给六部。地方上分三司,分管司法、军事、行政,直接对六部负责。“内阁制”的建立强化了君主专制制度。

七、清朝时期的政治制度——军机处

军机处总揽军政大权,成为执政的最高国家机关。但是所有权利听命于皇帝,成为封建皇权的统治工具。自军机处设立后,内阁地位虽高,但无实权,军政大权均由军机处掌握。皇帝的各项重要机密指示,均由军机大臣起草发出,一般性的中枢文件才通过内阁颁发出去。军机处的设置标志着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

以上制度在古代历史各个时期起到不同的作用,但都是为了加强中央的统治。

古代的政治制度 第4篇

1、分封制

产生朝代:西周时期

简介:西周建立后,分封自己的子弟姻亲和异姓贵族,到指定的地点建立起西周的属国,统治当地的部落和人民。这叫做“封建亲戚,以藩屏国”,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分封制。

意义和影响:正面:加强了周王室对四方疆土的控制,明确了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使国家朝着统一的方向前进了一步。负面:蕴含着分裂割据的因素,到了春秋时期,终于酿成诸侯割据、列国纷争的局面。

2、宗法制

产生朝代:西周

简介:宗法制指的是周王、诸侯还是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度(宗法制的核心)。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嫡长子的其他兄弟(次子、庶子)为小宗。大宗与小宗的关系是相对的。如诸侯对于周王为小宗,但在本国为大宗。其目的是为了巩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贵族之间在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上的矛盾。

意义和影响:宗法制是分封制得以实行的理论基础,保证了嫡长子继承王位;解决了统治阶级内部诸子、诸弟的继承权争端;确保了周天子天下大宗和政治共主的地位。

3、礼乐制

产生朝代:西周

简介:礼乐制是区分社会等级,维护高低贵贱秩序的制度。是西周是维护等级的工具、是宗法制的抓手。

意义:维护政治的安定,保证社会的和谐,有深厚、久远的文化影响。

五礼:吉、区、嘉、宾、军五类。吉礼,祭祀鬼神,祈求福禄之礼,凶礼,丧葬凶荒之礼;宾礼,迎定朝聘之礼;嘉礼,饮宴婚嫁之礼;军礼,兴师动众之礼。

4、三公九卿制

产生朝代:秦朝

简介:秦朝统一全国后,在中枢机构中设有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称为三公。丞相是“百官之长”。辅佐皇帝处理全国的事务,太尉协助皇帝掌管军队,是全国武装部队的首脑,御史大夫掌“监察”,监察“百官”。三公之下设九卿,主要有奉常,掌管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管宫廷警卫;太仆,掌管宫廷车马;卫尉,掌管皇宫保卫;典客,处理少数民族事务及外交;廷尉,负责司法;治粟内史,掌管全国财政税收;宗正,掌管皇族亲族内部事务;少府,掌管全国山河湖海税收和手工业制造来供皇室需要。

意义和影响:秦朝设立的三公九卿制度,为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制度开创了新局面,对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政治制度有深远的影响。

5、三省六部制

产生朝代: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三省体制;隋唐确立完善了三省六部管理体制。

简介: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从唐朝开始正式设立的中央政权体系,分别为:尚书省——最高行政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重要政令;门下省——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中书省——决策机构,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尚书省下设有六部,分别为:吏部,负责考核、任免四品以下官员;户部,负责财政、国库;礼部,负责贡举、祭祀、典礼;兵部,负责军事;刑部,负责司法、审计事务。具体审判另有大理寺负责。重大案件组织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会审。谓三司审。工部:负责工程建设。

发展沿革:在宋代,虽然三省名义始终存在,但是已经混同为一省。同时由于枢密院、三司的设立,宰相的军权、财权被剥夺,三省制度名存实亡。元代以中书省总领百官,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军、监察三权,尚书省时置时废、门下省不复置。明初,朱元璋时期,三省六部制的三省彻底废止,以六部尚书任天下事。清延续明朝的制度。

意义影响:三省六部职权有分工,也有合作,相互牵制和监督,从而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削弱相权,加强了皇权。

6、行省制

产生朝代:元朝

简介:行省制是13世纪以来中国的主要行政模式,在地方上,元朝设立行中书省,简称行省。行省之下设路、府、州、县。

意义和影响:限制了蒙古贵族在封地范围内自行派遣官吏的权力,从政治上保证了国家对地方的控制,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上有了保证,这是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次重要变革,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元代特殊机构:宣政院:负责宗教,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中央机关。从此,西藏地区正式成为我国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澎湖巡检司:负责台湾及澎湖群岛的事宜。

7、内阁制

产生朝代:明朝

简介:明初为加强中央统治,废丞相,仿宋制设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等大学士,为皇帝顾问。明成祖时,殿阁臣僚入职文渊阁当值,参与机务,称为内阁。明仁宗之后,内阁的权位渐高,入阁者多为尚书、侍郎,但实际掌握宰相权力

意义和影响:强化了君主专制制度。

8、军机处

产生朝代:清朝

简介:军机处是清代辅佐皇帝的政务机构。雍正七年(1729),因与准噶尔部作战为了紧急处理西北军务,设军机房,挑选内阁中谨慎可靠的中书办理机密事务。1732年,又改称军机处。乾隆以后,成为定制,并渐渐成为最高中枢机构。

意义和影响:标志着清代君主集权发展到了顶点。

古代的政治制度 第5篇

中国古代最早的国家,是在原始社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原始社会,基本的社会关系是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这种社会结构在国家诞生后被较为完整地保留下来。因此,中国古代的早期国家(夏商周三代)是一种部族国家,它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都带有浓厚的部族色彩,形成了以宗法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用分封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用世卿世禄制作为选拔官吏的基本方式。这种制度体系,以西周最为典型。

夏代(约公元前21-前16世纪)的资料极少,商代(约公元前16-前11世纪)就已经有了比较发达的宗族体系,西周(约公元前11世纪一前770年)的宗法制度发展到了高峰。所谓宗法制,实际上就是以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组建的部族政治体系。商周的国家组织原则是“亲贵合一”,即按照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来确定社会等级,政权和族权合二而一,由贵族行使政治统治权。夏商周的最高统治者称为“王”,按照昭穆制度来确定班辈等级,根据政治地位划分“大示(宗)”与“小示(宗)”。[1]王之下为诸侯,诸侯之下为士大夫,士大夫之下为平民(国人),部族以外的被统治者则称为野人。

为了适应部族统治的需要,商周实行分封制。商周的“国”很小,实际上就是统治者直接治理的城邦,相传商初有三千国,周初有一千八百国。最高统治者“王”的直辖版图也不大,“汤以七十里而王,文王以百里而王”(孟子语),就是这种状况的写照。这种“国”实际上就是都,国都之外为野,也称为鄙,是奴隶居住并从事生产劳动的地方。“王”直辖区域以外的广大地区,则采用分封诸侯的方法行使主权。例如,商王曾分封渭水流域的姬周部族,其部族首领被称为“西伯”。西周时,这种分封制已高度成熟,即所谓的“封邦建国,广建诸侯,以藩卫宗周”。周初大分封,史称周公立七十一国,其中姬姓五十三,奠定了西周的国家格局。被分封的诸侯,接受周王的册封和礼器,对周王承担纳贡和朝聘义务,并随王参与出征、祭祀、吊丧庆贺事项。如果诸侯发生了争执或冲突,则由周王进行调处。对于不尽义务的诸侯,周王有权处罚乃至征讨。

与分封制相适应,商周的官员选拔采用“世卿世禄制”。三代时期治理国家的统治者是贵族,与后代那种职业官吏有着很大不同。以西周为例,周王由嫡长于继承,其他子弟封为公侯伯子男,建立诸侯国;诸侯也由嫡长于继承,其他子弟封为士大夫,建立家邑;士大夫同样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子弟均为士,享有禄田;士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子弟则为平民,即国人。对于异姓部族,则按联姻关系的亲疏远近进行分封。从诸侯到士,根据出身的高低贵贱来兼任政府职务,世代为官。这种世卿世禄制,与后代的“选贤任能”有着本质上的差异。

在“世卿世禄制”下,也有“选贤任能”的现象,比如商汤重用伊尹,武丁攉拔傅说,文王起用姜尚,周公“吐哺握发”等等。但这种选贤任能多数木能打破世卿世禄制的基本原则,只是较为个别的“破格”现象。

三代时期政府中的具体办事人员,则在国人中采用“乡举里选”的方式产生。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包括“礼”和“刑”两个方面。三代强调礼治,特别是西周,形成了完善的礼乐制度,用礼制来区分贵贱,明确等级,维护统治秩序。同时,以惩处为中心的刑罚制度也已经形成。但是,这一时期的礼和刑尚未融合为一个体系,而是各自为用。礼主要用于调整贵族内部的社会关系,刑主要用于控制社会下层劳动人民。即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按照史籍的记载,夏有“禹刑”,商有“汤刑”。西周的礼制和刑罚资料均较多,礼有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五礼;刑有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五刑。五刑的具体条目,有三千种之多。1976年在陕西扶风发现的西周青铜器中有一个刖刑奴隶守门鼎(藏陕西历史博物馆),就是西周刑罚的生动写照之一。

分封制看起来井然有序,但国王对诸侯、诸侯对士大夫的控制能力较弱。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诸侯国强大起来,有的诸侯国衰落下去,出现了“高山为谷,深谷为陵”的现象(《左传》语)。春秋时期,强大起来的诸侯国开始“挟天子而令诸侯”,争霸中原。社会的变化冲击着政治法律制度,“礼崩乐坏”,旧有的制度体系开始衰落。

春秋时期(公元前770一前475年),周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据鲁《春秋》记载,从公元前722年到前479年,诸侯朝齐晋楚者达33次,而朝周王者仅3次。在诸侯国中,有实力的大夫控制了政权,如齐国的田氏,晋国的韩赵魏氏等。春秋后期,以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元前536年)和晋国赵鞅“铸刑鼎’’(公元前513年)为标志,法律制度也开始出现重大变化,刑罚开始向法制转变。特别是在选官用人方面,选贤任能成为春秋时的流行风尚。如齐桓公纳鲍叔牙之谏,重用同他有一箭之仇的管仲,委以军国要务,奠定了东方大国的基础。再如晋文公在外流亡十九年,身边形成了一个久经考验的辅佐班子,实现了他尊王抗楚、取威定霸的夙愿。特别是秦穆公在用人上不拘一格,把来自敌国的丕豹、少数民族的由余、五张羊皮换来的奴隶百里奚,统统网罗在自己麾下,成为西方霸主。还有如楚庄王任用“鄙人”孙叔敖,问鼎中原,饮马黄河;吴王阖闾重用楚国亡臣伍子胥,几乎灭了楚国;越王勾践重用范蠡和文种,卧薪尝胆,灭吴复仇。整个春秋时期,选拔优秀人才的故事不绝于书。但是,这时的选贤任能,属于一种“伯乐相马”式的人治方式,只是对世卿世禄制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并没有形成规范化的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