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园长是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和指导全园安全工作,制定幼儿园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全园师生应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思想。

属地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甄选10篇)

2、幼儿园每学期采用多样化的教育形式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每班每月应有针对性的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进行安全教育。各班要对幼儿进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各班幼儿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对事故的上报要形成书面报告。

4、实行行政人员值日制度,填写校务值日。

5、不经幼儿园同意,各部门各班不得组织幼儿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活动。

6、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幼儿园领导要经常检查校内各种大型玩具、活动场地、消防、基建等设施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拆除。

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注意观察进出校园人员情况,严禁幼儿课间出校门。

3、负责检查各室门窗关锁情况,经常巡视校园,确保校内财产安全。

4、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安全情况及时向幼儿园领导反映和联系。

幼儿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1、幼儿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幼儿人身安全。

2、幼儿在园任何人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老师、员工打骂幼儿。

3、幼儿之间应团结友爱,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4、幼儿园任何部门不准组织幼儿开展有害幼儿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5、幼儿园任何人无权对幼儿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

6、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限的幼儿,所有幼儿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7、幼儿园应适当组织幼儿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幼儿参加。

活动室安全管理制度

1、活动室的门窗必须常年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

2、门窗发现损坏,班主任有责任及时报修,同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活动室门的钥匙班级应指定专人保管,门窗每天落实保育员随时关锁好。

4、幼儿不准在活动室内追逐打闹,随便搬动课桌、椅。

7、活动室内不准乱拉私接电源、乱设插座、乱充电。

8、不准幼儿做擦洗窗玻璃、抬床、提开水等危险的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课堂教学安全制度

1、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擅自脱离课堂及不按要求进行教学。

集会活动安全制度

1、幼儿园举行大型校内外活动,要有活动方案,安全措施。

2、班级举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得到幼儿园园长审批同意。

3、开展大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时,教师必须在场参与,布置幼儿力所能及的工作。

4、幼儿园举行远距离或重大师生活动,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节假日值班保卫制度

1、凡重要节假日必须由幼儿园作出值班保卫安排,教职工有义务做好此项工作。

2、凡安排到值班的教师必须准时到岗、坚守岗位、加强巡视、做好记录。

3、严禁擅自脱岗、私自调岗。

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成立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设备设施情况,并做好记录。

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存在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幼儿园领导汇报。

4、幼儿园要按要求、标准配置设备、维修设施、建设校舍。

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1、各校要按照《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幼儿园卫生及幼儿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2、对幼儿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必须经区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3、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幼儿园领导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4、开展幼儿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幼儿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幼儿园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1、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幼儿园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

2、幼儿园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应重视幼儿园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村委会、工商管理、文化监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日人员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校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盲流、恶少对幼儿骚扰及各种事故,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幼儿的安全。

4、每天放学前,教师要提醒幼儿,注意交通等各项安全。

5、要教育幼儿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以及各类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掌握正确的维护方式和方法,提高幼儿的自护能力。

幼儿园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保持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3、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必须经常对园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用电安全制度

1、对幼儿进行用电安全常识的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要随意让幼儿做开启电源等工作。

3、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安全。

组织保障制度

1、建立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台帐资料,确保安全工作有台帐。

3、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实行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制度。

幼儿班接送制度

1、时间:

早上7:30-8:30送幼儿上学;

下午16:00-17:00幼儿离校。

2、家长接孩子,要衣冠整洁,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家长的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不得骑进校园。

3、家长应固定3个以内的家庭成员接送幼儿。若家长临时有事,委托别人接送幼儿,必事先与教师电话联系。

4、老师和家长都要教育幼儿不得跟陌生人走,幼儿不得单独离开学校。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学校安全隐患台账,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按照有关安全规章进行排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重点排查校舍、食物、饮用水、用电及消防、学生公寓、体育场馆和器材、栏杆、书架及其他公共设施等安全隐患部位,并明确排查责任人。

二、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严格落实“五个一”包靠工作制度,及时进行整改。学校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对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防护措施。

三、安全隐患排查人员要及时向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报告或直接向校长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要制订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各相关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未履行好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直接负责。

四、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责任制度,以及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跟踪问效和责任追究,有计划、有步骤地消除学校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值班人员要向学校带班领导报告每天的值班情况,对值班过程中的偶发事件或异常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妥善处理。

六、发生伤亡事故后,责任人写出较为详细的事故发生过程及原因,书面上报学校。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教育行政部门电话报告,并在二小时以内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七、报告安全隐患应包括隐患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等,报告安全事故应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情况、采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等。

八、发生安全事故,如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要根据情节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地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2篇

一、幼儿园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及运动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避免触电、摔伤、烫伤及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各班老师必须妥善保管幼儿的药品,病儿服药时,必须仔细核对药名、药量、幼儿姓名,按时给幼儿服药。

三、在幼儿园危险的地方张贴醒目的安全警戒标志,幼儿玩耍时保教人员必须在场守护。

四、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幼儿坚持正面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或变相体罚。

五、认真贯彻卫生防疫部门下达的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严把食品的进园关和食品入口关,严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六、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都应以幼儿的安全为第一要素,进行认真细致的事先准备,考虑周详,严禁带幼儿到有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七、幼儿来离园严格实行安全接送制度,并由门卫加强管理,防止幼儿出大门走失,禁止幼儿出大门,禁止外来人员来园玩耍、借宿。

八、每学期召开一次安全工作家长会,让家长了解幼儿园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每周各班安排一次安全教育课。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和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

九、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十、做好幼儿入保工作,争取每位幼儿都能参加平安住院保险。

十一、每天坚持晨午检,发现幼儿有毛病经观察10到20分钟后如无好转,必须通知家长领回家或询问家长原因、征求家长的意见就近为其幼儿拿药。

属地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3篇

一、预防烫伤

暖水瓶、开水壶、热饭、菜、汤要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禁止热源进班。

不允许幼儿进营养室、保育员室(门随手关)等危险地区。

幼儿尿湿衣裤,盥洗前,一定要试好水温(用手背试水温)。

幼儿进餐、饮水或喂药时,温度要适宜,手摸杯子不烫手为宜。

冬季取暖期间,保证热水袋的安全。

水箱上锁,水温适宜。

二、预防外伤

清除园内房屋、场地、玩教具的不安全因素。拐角、器械边角要圆滑,墙面要软处理。大型玩具每天检查一次,发现隐患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修复。

教师组织户外活动要随时观察每个孩子。活动范围不要太分散,要在教师的视线内,避免过于疲劳或保护不到所造成意外事故的发生。小班户外活动时间或地点要与中大幼儿班分开。

幼儿使用的设备要稳固。桌椅板凳没有毛刺,饮水桶、毛巾架等要固定好。

剪子、刀子、针等锐利物品要放在成人专用材料柜内(储藏室、幼儿摸不到的地方)。

通过游戏形式,经常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逐渐使他们过渡到自我保护阶段。

三、严防异物入耳、鼻、气管等处

给幼儿投入的玩具要较大,防止误把玩具当食物吃进肚子或含在口中。

户外活动时注意幼儿是否捡了石子、小棍等物品营养菜谱,如发现要及时清除,防止幼儿把异物塞进鼻、耳中。

如发生异物进入耳、鼻、气管事故,教师不要随意采取措施,弄清情况后,再进行排除。如保健老师解决不了,应及时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并立即通知激。

每天晨午检时要询问孩子是否带有异物,必要时应由教师集中保管。

幼儿睡眠时,值班教师要随时巡视幼儿睡眠情况,观察幼儿是否在被子里吃豆、巧克力糖等食品,防止食品进入气管。,

属地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4篇

一、幼儿园值班及巡视制度

(一)行政值班

值日行政每天上午、下午各巡查一次全园(包括一、二、三楼),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做好记录。

(二)保安值班:

1、每天早上关闭防盗报警系统,开好楼道防盗门。

2、每天按幼儿园作息要求定时开启或关闭学校大门。

3、每天早、晚入园和放学时段,要衣冠整齐站在定点值勤岗上值班;其它时间在门卫办公室值班,并注意观看校园监视系统。

4、外来人员来访一律登记后方可放行。

5、上课期间,幼儿家长来园需与班上教师联系确认方可行。

(三)校园巡视:

1、白天观看校园监视系统,并定时外出巡视。

2、晚上保安值班至少2人,从教师离校后,关闭校门,开始第一次巡视校园,并做好关闭楼道路灯、防盗门、路灯,开启报警系统。

3、保安要定时和不定时地交替巡视校园,特别是食堂、电脑主机房及重点部位,并做好书面记录,巡视时要带好保安设备,发现情况及时报警。

二、幼儿园班级安全管理制度

△接送安全:

1.早上接到孩子后,留意观察孩子的情况,注意孩子情绪、精神状态等;

2.早上交接班、户外活动回来后一定要清点人数;

3.对于生病的孩子给予特别照顾,观察病情有否变化;

4.放学时,三位老师安排好工作,保证有两人站活动室门口与家长交流,一人组织孩子;

5.老师要把孩子亲自交到家长手中,非接送时间接送要填写登记表,陌生人要看接送卡或及时向家长和幼儿了解情况,确认安全后才接孩子;

6.老师要等孩子差不多接完后,才可进行教室的清洁工作。

7.离园前要关好水龙头,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8.教育孩子不单独离开幼儿园。

△饮食安全:

1.厨房人员送食物来时要注意组织好孩子,不让孩子靠近热的食物,食物桶放在餐车底层;

2.注意食物的热度(特别是流质食物),不能把太热的食物分给孩子;

3.分食物时老师必须戴口罩;

4.提醒孩子吃的时候留意骨头;

5.幼儿剩余食物不留班上,以免保管不当引起安全事故;

6.不发放不新鲜、过期或变质的食物给幼儿。

7.除幼儿园和孩子自带的的食品外不随意给食物给幼儿吃。

△户外活动的安全:

1.在教室里要提醒孩子外出时要跟着老师,不能乱跑,不能单独离开集体;

2.上下楼梯先交代要求,不追赶打闹,拉扯、推人等,靠右侧行走;

3.户外活动前后必须清点人数;

4.活动前先检查场地、器材是否安全;

5.交代场地的规则与安全要求;

6.全部幼儿在老师视线范围内活动,老师不做与孩子活动无关的事或聊天;

7.老师要考虑体育课的器材摆设是否有安全隐患,充分利用运动场地;

8.户外活动时要关注生病和表现异常的孩子。

△室内环境:

1.提醒孩子在教室不乱跑;

2.喝水时要排队,不能推挤,保证水温不超过70℃;

3.不玩教室里的电器开关;

4.小朋友上厕所时,要有老师在里面监护安全;

5.教室里的地面要保持干爽;

6.不能让孩子玩老师的钢琴,以免琴盖掉下压伤孩子的手;

7.对建构区积木的使用提出明确的要求,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8.将安全教育渗透到一日活动中,不同年龄段对孩子安全教育的内容不同;

9.老师在设计活动时将安全因素考虑进去;

10.老师带班严禁聊天或做无关工作的事情,更不许擅自离岗;

11.发现有生病孩子及时送医务室或用内线电话通知医生;

12.使用钉书机、铅笔和剪刀时注意安全,注意细小牙签、豆子等东西存在的安全隐患。

13.任何时候只要全班孩子在一起都要有两位老师在岗,有问题要充分利用内线电话;

14.保证班级活动场地、家具、玩具、生活用品以及体育器械的使用安全;

15.孩子的药和老师的药放好,切忌孩子自己拿药吃,孩子吃药在成人陪护下,认真核对;

16.清洁消毒用品不随摆放,放在规定的柜子内;

17.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或上报

△午睡值班

1.午睡前后清点人数;

2.老师安排好位置,以免太拥挤;

3.留意生病的孩子,注意观察孩子的睡姿、脸色;

4.对咳嗽的孩子要隔开睡;

5.老师要巡视全场,看到每位孩子,及时为孩子们盖好被子,检查孩子有无异常;

6.中午值班老师严禁午睡。

△消防安全:

1.三位老师会使用灭火器,懂得消防应急示意图,安全出口;

2.外出活动或离园时能及时关好水电;

3.发生火灾时能清楚自己的职责,安全组织孩子们远离危险,清楚逃生自救的方法及疏散通道;

4.不留放易燃易爆物品

5.电线、电插远离孩子,不留安全隐患。

当出现各种安全事故时,幼儿园启动应急预案,三位老师按照预案安排开展工作,救治受伤的孩子和迅速组织孩子们疏散到安全的地方,安抚家长。

班上孩子出现小意外时,向家长解析事情的经过,争取家长谅解,需要往医院处理的第一时间通知园医、园长和家长,做好家访和安抚工作。

三、幼儿园集会、大型活动和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制度

1.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含亲子运动会、六一游园活动、外出实践活动等),班级要专门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有专人负责,方可开展活动。

2.活动前,活动组织者应到活动场所进行实地察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问题要及时解决。

3.活动前向教职员工、幼儿及家长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特别是对于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因素,重点反复讲解、分析,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4.学校集会、做操由各班教师负责统一指挥,以保证集会、做操的纪律。

5.学校集会、做操等大型活动以班为单位。上下楼梯时学生走指定楼梯并靠右行走,不要拥挤,不得催促幼儿快跑。当班教师组织幼儿分左右楼梯上下楼,相应楼层有指定教师负责疏散管理,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出入会场有序,到达活动场所,由班主任组织学生按指定位置安排座位或站队,防止学生乱跑,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6.亲子运动会和亲子游园活动过程中应强调注意的事项,强调安全第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学生搬凳子上楼至集合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

7.加强对带队教职员工的责任意识教育,要求加强管理。活动过程中要求带队教职员工始终跟随幼儿,不得放任幼儿自由活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加以教育。

属地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5篇

为切实保障幼儿园财产和全体师生的安全,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故,依据《海滨县幼儿园章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所有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负责同志,若不能立即处理的,相关部门应限期整改。

2.幼儿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班级保教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当幼儿受到伤害时,立即通知保健室及时处理,积极救助,同时告知未成年人(受害者和加害人双方)的监护人。

3.发生幼儿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幼儿园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重伤12小时以内上报,重大伤亡事故6小时以内上报,特大伤亡事故3小时以内上报。

4.一般事故的处理结果由保健老师和相关责任人向园长汇报,如有重大伤亡事故,处理结果幼儿园应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属地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6篇

一、安全保卫

第一条 坚持门卫值班制度,要求来访者必须登记并得到门卫或园长的允许后方可入园。

第二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人、物、事交接准确无误。

第三条 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加强巡视,发现盗警、火警等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定期检查房舍、设备、大型玩具的安全、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严禁幼儿触摸各种电器开关、电热设备。加强对幼儿进行安全用电常识的教育。

第六条 教育幼儿要遵守纪律,培养幼儿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幼儿离园时,家长凭接送卡必须得到老师的允许后方可离开。

第七条 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遵守接送卡制度;大门上锁,防止幼儿私自跑出园外或错接幼儿等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对幼儿进行互助友爱的教育,幼儿出入教室、上下楼梯时要有老师看护,做到不拥挤、不打闹,互相帮助,井然有序。

第九条 教育幼儿不做危险的事情,不采食花、草、种子,不把小物件衔在口中,或把玩具放在口里吮吃。

第十条 工作人员下班要注意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二、饮食安全

第十一条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度,培养良好的卫生意识。

第十二条 严禁采购腐烂、变质的食物,购进原材料要求无毒、无害,采购成品、成型食物应向厂家索取卫生许可证或有关部门证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营养要求。

第十三条 库存食品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包装食品要离地存放,散装食品应用容器加盖存放,注意保质、保鲜。不与非食品混放并采取“三防措施”。

第十四条 食品的洗切、加工必须遵守“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的烹饪程序,饭菜煮熟、煮透,符合卫生要求,保证不受污染,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加工用器、容器、餐器应严格遵守消毒、保洁规程,严防二次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工作室,工作人员应该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工作衣、帽,要保持室内外环境的卫生。

三、药品管理

第十七条 内服、外服药品要注明标识并分格存放,同时要放置在幼儿不能随便拿到的位置。

第十八条 给幼儿服药时应仔细核对姓名、药名、药量,避免误服或过量。

第十九条 未经医务人员的许可,任何人不得给幼儿服压药,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幼儿出现紧急病情时应迅速送医务室或医院救治。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应提高医疗保健知识,同时提高应变能力。

四、活动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组织幼儿外出活动要清点人数并注意安全。

第二十三条 活动内容要符合幼儿年龄阶段的实际能力,切忌组织幼儿参加有危险的活动,确保活动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组织幼儿户外活动时,工作人员应严密监护,不得擅自离开或闲谈,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交接班要清点人数,规定接送时间,建立家长接送制度;特殊情况出现时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二十六条 加强纪律教育、防火防水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属地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7篇

1.全园教职工应高度负责,严守岗位,确保幼儿人身安全,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2.园内安全要有专人负责,加强保教人员的责任心。为防止幼儿丢失,防止生人接走幼儿,每日晨检结束即关闭大门,下午到时在开门。

3.早晨来园和离园要有专人负责,早班教师提前在教室接待幼儿(因迟到或不在场引起的事故确认为责任事故,走失、骨折、窒息等为重大伤害事故),接班教师要做好交接班工作。

4.外出活动时,必须在幼儿园的统一安排下,选好安全场地,配足保教人员,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教工要随时清点人数。教育幼儿走路时不离队,不掉队,处处注意安全。

5.教职工要意识到安全教育的重要性,经常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幼儿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幼儿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幼儿不要乱奔乱跑,进园进班后不得擅自离开,教会幼儿知道幼儿园的名称,家庭地址,父母姓名等,防止意外事故。

6.教育幼儿不要带危险品到幼儿园,防止异物落入鼻腔、口腔等,每天晨检时注意幼儿带的物品。

7.带班教师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带班时不得随便离开幼儿(特殊情况要交代其他教师),做到人在心在,时时处处关心幼儿,注意幼儿安全。

8.门卫坚守岗位,对外来人员要进行询问,不让幼儿私自外出。有家长接领孩子时,要进行询问。

9.物品摆放安全,教师每天对班级门窗、水管、电灯、电扇、录音机、空调等进行自查,行政值班每天放学对校园班级进行自查,并认真记录。总务每周定期对环境、设施、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0.园内烟熏、厨房火种,食堂人员要专门负责检查。

11.带班教师,每天离园前要进行检查,如:教室、午睡室、厕所等,防止幼儿误留在室内。

12.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不歧视、辱骂幼儿,不给幼儿造成精神伤害。

13.教工在园内不使用幼儿物品,不叫幼儿为教职工传递物品、用具。

14.炊事员、保育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不得自作主张。

15.灭火器要放在显眼的地方,教会职工正确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灭火器要定期检查、更换,确保能正确使用。

16.工作人员要保证幼儿的安全生活,园内出现各种事故,要进行分析,作好记录,追究责任,根据情节大小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不得延误。

17.定期检查园内设施,是否有油漆脱落,是否有带钉、木刺、棱角、裂缝、拌脚的桌椅,地面是否过滑,台阶是否过高,大型玩具列界处有否松动等。

属地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8篇

1、保证园内房屋、场地、家具、玩具、生活用品以及体育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由专人检修,避免摔伤、烫伤、走失、触电、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2、定期向家长及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园内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要经常化,要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活动中去。

3、认真贯彻有关食品卫生规定,严防食物中毒。

4、幼儿厕所、盥洗处的地面保持清洁干燥,洗手水或洗涤水用前先放冷水,再放热水,防止出现烫伤。

5、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且要放在成人知道的地方。灭火器要定期检查、更换。

6、放学后应有人专人检查门窗、水管、电灯、功放机、拉电闸。要灭炉火、锁门,防止意外事故。

7、不准私自带幼儿去不安全的地方。

8、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园,不得进班,有事可在办公室等候接待。

9、对园内出现的事故,要进行分析研究,做好记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大小进行相应的处罚。

10、工作人员要保证幼儿的行为安全,出现情况应及时汇报,不得延误。

属地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9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等部委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坚持“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安全管理经费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公办学校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民办学校安全管理经费确有困难的,政府可以适当补贴。

第四条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司法、财政、卫生、建设、城管执法、房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学校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校(园)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三)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并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第七条各级政府与学校应按照规定落实校方责任保险。各级政府与接送学生车辆车主应按照规定落实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学校应当鼓励引导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九条学校和在园幼儿200人以上的幼儿园应当设立安全保卫科室,配备男性专职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在园幼儿虽不足200人,但所在区县政府教育、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设立安全保卫科室。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在校学生200人以下的配备1名;

(二)在校学生200人以上(含200人)1000人以下的配备2-3名;

(三)在校学生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配备3-5名。

第十条学校、幼儿园保安队伍要专业化。

保安公司应当依照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学校、幼儿园自行招用的保安人员进行审查,并加强对学校、幼儿园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聘用专职保安人员按下列标准配备:

(一)在校学生2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

(二)在校学生200人以上(含200人)5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3名;

(三)在校学生500人以上(含5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

(四)寄宿制学校应当增配保安人数,以适应安全保卫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规定设立卫生室。学校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聘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每月至少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处理。

第三章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配备满足安全保卫工作要求的警用钢叉、警棍、对讲机、防割手套、催泪喷射器等警用器械和物品,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学校围墙应当设置安全防护网。学校内的操场、教室、仓库、实验室、大型会议室、食堂、公寓、校园出入口及围墙周边等关键要害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红外线报警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第十六条各学校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学校的建筑物应当依法取得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对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学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实验用品,实验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学校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并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和处置。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条学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管理有关规定,保证车辆状况良好。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

第四章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教学区和教职工宿舍区隔离。建立外来人员信息登录和持证出入制度,外来人员经允许只能进入学校办公区,并由专人引领陪同。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进入校园,禁止将非教学和生活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的交接制度,设立隔离线,杜绝学生在校门口排队等候入校现象。对一时无人接送的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要有专人集中看护,杜绝放任、失管。

第二十三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巡逻制度,实行24小时巡逻、守护。

第二十四条学校组织大型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向同级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报告,由办事机构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教职工健康检查制度,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教职工,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教学楼、办公楼、图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楼等建筑物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用水、用电、用气等设施安全。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内的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五章环境安全

第三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环保、安监、城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第三十一条公安、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贴近学校围墙或建筑物建设工程;禁止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学校安全要求的建设工程和设施,应当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停车泊位等。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四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六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逃生和报警方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安全教育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开学初、放假前,对学生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

(二)每学期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周活动;

(三)每月开展一次用水、用电、防火、防盗、人身防护、疾病预防、饮食安全、网络安全、交通安全、预防溺水、心理健康、校园周边环境安全等安全教育日活动,开展全方位、系列化的学生安全教育活动;

(四)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演练;

(五)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洪水、地震、消防演练。

第三十七条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当每学期对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校(园)长、校园专职保卫干部进行一次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和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内容。

第三十九条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保安人员的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会同公安、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协助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掌握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宣传方案。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第四十三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对发生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学期组织一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整治活动,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实施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确保隐患登记、整改、排除全过程受控。对隐患排查治理中整改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倒查,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学校安全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属地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10篇

为确保幼儿园消防安全,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幼儿园园长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工负责消防安全的副园长是消防安全直接直接管理人。幼儿园全体教工为义务消防队员,并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任何行为,有权维护消防设施有义务参加扑救和协助调查有关情况。

二、定期对幼儿教师、保育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幼儿疏散、逃生。

三、把好每日晨检第一关,认真检查、收缴幼儿带入园中的火源,并严格保管。

四、因势利导、不定期向幼儿传授简单、基础的消防安全知识和防火知识教育,教育幼儿不做玩火游戏。同时,幼儿教师、保育员用的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要妥善保管,放置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

五、疏散走道应双向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得设置影响幼儿疏散的障碍物;

六、幼儿园教室、休息室及活动室禁止烟火,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七、教室及办公室禁止使用各类违章电器;及时更换老化电线;禁止乱拉私接电源线路。需要使用电器时,由班主任老师严格看管。

八、幼儿园室内装饰材料宜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禁止使用塑料制品装饰、装修。

九、幼儿床位的摆放,横向间距应保证大于60公分的通道、纵向应保证1米以上通道。教室及休息室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桌、椅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儿童休息期间,老师必须陪同。

十、学校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有学生参加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学校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发生火灾时,正在授课的教师应组织学生疏散逃生。

十一、电源线穿过闷顶时应穿金属管做保护,照明灯具等电气设备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结构上,不得靠近可燃物品,不得使用落地灯、台灯,寝室内禁止使用电加热设备和乱拉临时电线,电源开关、插座等距地面不应小于1.5米,灯头距地面不应小于2米。

十二、电气设施(如电视机、空调机等)周围不得存放易燃物品,设施要接地良好,用完后立即断电。电视机的室外天线要安装避雷器,窗帘不能搭在空调器上。

十三、厨房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电器及明火。

十四、值班员需在下班后进行消防安全巡视检查。

十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