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平

摘 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其发展正逐步加强,必然会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进而对高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产生影响。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司法改革的要求,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必须积极探索审判中心背景下的改革,以适应应用型警务人才培养的需求。当前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中存在种种问题,必须从教学理念和内容、教学方式和方法、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公安院校 刑事诉讼法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18.06.049

An Analysis of the "Justice as the Center"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eaching i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s

WANG Liping

(Department of Law,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Wuhan, Hubei 430034)

Abstract The reform of the litigation system "Justice as the Center" is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current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its development is gradually strengthening, which will inevitably promote the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system in China, and then have an impact on the teaching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order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judicial reform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the teaching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s must actively explore the refor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trial center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training of applied police personnel. At present, there are various problems in the teaching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which must be perfected from the teaching concept and content, teaching methods and methods, assessment methods and so on.

Keywords justice as the center; public security college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eaching reform

综合目前各个司法界、实务界、理论界对审判中心主义的各种解读,本文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应作如下理解:首先,刑事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与决定性地位,任何刑事案件必须以正当的法院审判程序,即法院的法官开庭审理、判决活动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其次,法官开庭审理判决不能做扩大化解释,审判案件只能是法院法官的审判,并且所有的证据调查在法庭、辩论在法庭,定罪量刑的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并且要严格贯彻执行直接言词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后,审判之前的侦查、起诉等活动必须围绕审判中心主义而展开,并以接受审判的检验为目的,并且对与其中所关涉的相关人员的权利也要接受审判的审查,以符合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

1 “以审判为中心”对刑事诉讼法教学的影响

通过以上对审判中心主义的解读,以审判中心主义对刑事诉讼法教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以审判为中心”对刑事诉讼法教学理念的影响。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法学教学长期受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本位的影响较大,在公安院校中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中体现为对刑事审判章节内容的讲授往往由于课时的安排明显被压缩,期末考核时也要求体现公安专业特点将审判不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这些都将在一定程度上暗示学生:审判不是重点内容,我们只要掌握基本侦查知识和侦查技能就行,这也直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公安侦查人员只重视刑事执法规定而忽视庭审的相关要求,尤其是庭审对刑事侦查程序的要求。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提出必将改变司法实践中侦查本位主义思想。这就要求我们从源头、从培养公安执法者的公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开始给学生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教学理念,以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

其次,“以审判为中心”对刑事诉讼法学程序、证据、人权保障等意识的影响。“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忽视侦查工作,相反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判中心主义下的庭审要对侦查行为以及侦查中收集的证据和相关人员的权利保障上进行全面审查,否则就要承担非法证据被排除所带来的一系列后果——非法证据被排除追诉犯罪不成立,有时甚至还要追究相关机关和侦查人员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规范自己的侦查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进行侦查取证。除此之外,审判中心主义也要求庭审过程中对参与诉讼的所有参与人的相关权利的保障是否按法律规定行使进行审查,这就需要刑事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贯穿人权保障意识,无论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执法。

最后,“以审判为中心”对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式上的影响。审判中心主义要求在庭审中对有需要出庭的侦查人员必须出庭说明情况或者出庭作证。这就要求公安院校在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过程中让学生除了掌握侦查技能、证据等相关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掌握侦查后的起诉审判知识,清楚整个审判的流程,出庭说明或者作证的一些程序要求以及基本的作证技能。这就要求除了课堂讲授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外,还要安排一定的审判实训内容:或参加模拟法庭或带领学生到实际法院旁听法庭审判,让学生从理论到实践有一个真切的体会,从心里真正接受并正确面对出庭。

“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新举措,必然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理念的提出,法律在公安执法中的应用越来越深入。[1]

2 当前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现状

2.1 当前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定位不明确

当前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往往对其定位不明确。首先,在公安院校对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主要注重的是法律规则方面的教学,即对公安专业而言只是法律基础课而非法学专业课。法律基础课与法学基础课是有区别的:法律基础课注重法律规则的介绍,要求学生能熟练运用这些规则即可,至于规则所蕴含的法律理念和历史演变则不做要求,而法学专业课不仅要掌握法律规则的具体内容还要理解其所蕴含的法律理念和掌握其历史沿革,即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其次,忽视刑事诉讼法学相关法律意识的讲授,包括实体与程序公正意识、证据规则意识、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重意识。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中都做了明确规定,要求所有刑事执法人员必须牢记这些,但是这些毕竟不是具体的规则,而要从理论角度进行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容易出现错误。但是在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中如果不全面看待这些理念,那就容易造成未来的公安执法中侦查程序以及所收集的证据被法庭审理所排除,进而影响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2.2 当前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内容安排不合理

首先,教学内容是教师与学生的教与学相互作用过程中有意传递的主要信息,一般包括课程标准、教材和课程等等。当前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主要以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教材为主,与一般法学专业学生所学的内容基本一致。但是,很多公安院校考虑到公安专业公安专业学生是公安执法人员的后备力量,在公安专业的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内容的讲授中要求加重公安刑事执法内容,而课时有限,就导致即在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出现重侦查轻审判的现象。其次,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与刑法学和证据法学的教学缺乏连贯性。一般来讲三门课程的开设是分开讲授的,但是这些泾渭分明的讲授使学生缺乏整体的刑事法学思维,进而难以对实务问题进行全局性的思考和把握。[2]毕竟刑事司法实践在实际执法中强调刑事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最后,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中也缺乏一些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的介绍,例如:刑事诉讼法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后,一些地方就出台了警察出庭作证的一些内部出庭作证规范,但一般教材中是不会涉及这些内容的,如果教师的教学中也不增加相关内容的介绍,就容易使教学脱离实践,学生无法全面掌握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2.3 当前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方式不符合实践需要

当前公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教学方式主要采讲授为主、结合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教学。而且所选案例较为简单,和所讲授内容符合即可,缺乏实际典型的案例,而且也不能调动学生自主分析案例、查找资料的积极性。同时,现行刑事诉讼法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已经明确要求侦查人员在有需要的时候是必须出庭作证的,而且在各地司法实践中正有条不紊地开展。而现行教学方式虽有刑事诉讼实训教学内容的安排,但几乎很难起到实质上的作用,而模拟法庭或参加法院旁听的实训安排也比较少见。这样的教学方式导致刑事诉讼法教学与司法实践的需求严重脱节,这也是一些公安执法人员不能适应出庭作证等司法改革新要求的主要原因。

2.4 当前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考核模式单一

当前公安院校学生刑事诉讼法的考核主要采学习过程中的平时成绩加上学期末闭卷考试成绩,即学生的总成绩=平时成绩?0%+期末考试成绩?0%。笔者认为这种考核模式过于单一,不能全面反映学生的真实学习情形。首先,这种的考核方式不能客观地检验出学生的学习效果,很多学生平时并没有认真听课,但是期末考试围绕老师讲的重点突击背诵,也可以达到及格以上的分数;其次,这种考核也不太标准,既检测不了学生是否掌握刑事诉讼实务知识、是否具有围绕案例查询法律、收集资料的能力,也检测不了学生对审判流程是否清晰以及是否具备出庭作证能力,更加不能满足刑事司法改革下提出的培养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的需求。

3 “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的完善措施

根据以上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和特点以及对当前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当前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3.1 明确“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理念和内容

首先,在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中明确其专业课程的地位,引起学校和学生足够的重视。其次,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中,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既重视一般刑事诉讼法律规则的学习,尤其是一些比较实用的法律规范也要安排进教学内容中,同时也要加大刑事诉讼理念知识的讲授和学习:例如实体与程序公正意识、证据规则意识、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重意识,让学生既能面对实务问题时既能运用法律规则去解决具体问题,同时面对法律规则的更新时也能快速转变思维,熟悉掌握并加以运用。再次,在教学中注重侦查与审判教学内容的平衡,既不能专注侦查程序和侦查技能不顾审判,也不能专注审判要求忽视了具体的侦查技能和侦查程序,而要将侦查程序和侦查技能与审判过程中对证据、审前程序和人权保障的审查要求与标准结合起来,让学生深刻理解正当程序、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以及侦查所收集证据在审判中的具体运用规则。最后,在教学设计中对和刑法、证据法交叉的知识点和有关知识点的地方法律规范也要作教学安排,提高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下转第118页)(上接第113页)

3.2 “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方式改革

为了与现有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做好衔接,暂时刑事诉讼法教学中仍可采以讲授为主,穿插案例分析,但要调整案例教学和增加相关的刑事诉讼实务的训练。首先,刑事诉讼法教学过程中应充分注意教学的内容、案例、实务等的选择与安排,既要体现审判中心主义,也要注意法律思维的应用:观点明确、说理透彻、论据充分、思路清晰和逻辑严谨,也要选取一些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用语和方法;同时,基础法学知识的讲授与课堂气氛也要安排合理、得当,不能顾此失彼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其次,案例法的运用除了课堂讲授中有典型案例的介绍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相关理论外,还可以收集整理一些典型的常见案例,提前发给学生分小组讨论分析,然后教师再作总结讲解,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无形中又可以提高学生查找法律资料的动手能力,达到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最后,关于刑事诉讼法学实训的教学,因为全班同学一起到法院参与旁听的操作性存在困难较大,可以加强校内实训。同时,可以将刑事诉讼法学与侦查学知识结合起来,专门针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一个综合性的实训教程,以提高学生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可以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全班同学分工配合制作一个模拟法庭的实训,以提高学生集体协作、搜集法律资料、熟悉刑事审判流程、撰写有关法律文书的能力。最后公安院校还要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等实务部门的联系,可以直接聘请一些公检法等工作人员给学生现身做刑事诉讼方面的讲座,开阔眼界,拓展知识,以提高公安实战人才的培养质量。

3.3 “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考核模式改革

至于考核,根据当前公安院校的实际教学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首先,可以将总成绩分为平时成绩、实训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三个板块。至于比例的多少可以根据各个公安院校的实际教学情形进行,既要考虑到那些基础知识掌握牢固、学习能力比较强的学生,也要考虑到平时上课表现活跃的学生,还要兼顾实训动手能力强的学生,全面反映学生的真实学习水平,总之让学生各自发挥其特长,最终真正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知识,成为一名真正符合当前警务人才的培养要求的合格人才。

【基金项目】湖北警官学院2016年教研项目“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公安专业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编号:JYKT2016012)

参考文献

[1] 陆栋.公安院校语境中的刑事诉讼法特色教学[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5(4):113.

[2] 谢波.公安院校刑事法学课程一体化教学模式探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5(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