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洁

摘 要: 在侗族分布的区域,自然形成的居住聚落称为寨,几个寨又可以形成行政村,寨的形成与侗族基层社会组织形式有关;在侗族历史上“峒”也是一个不可绕开的词汇,它的形成有复杂的历史原因,并在侗族文化中留下深刻的印记。本文拟从概念界定、历史原因追溯等角度入手探讨侗族地区的“峒”与“寨”。

关键词: 侗族 峒 寨

一、概念界定

宋代诗人陆游有诗云:“峒人争趁五更市,我亦来追六月凉。”这一诗句出自他的《游卧龙寺》,里面出现了“峒人”的概念。清代的陆次云在《峒溪纤志》卷中提出:“峒人以苗为姓,好争喜杀。在石阡、朗溪二司者,多类汉人……粤西有峒人,弹胡琴,吹六管,女善汉音楚歌。”这两处提及的“峒人”指的是分布于黔、湘、桂、粤等省区的非汉族群,其中包括侗族的先民(历史文献中提及的“峒人”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包括侗族和其他后来被认为属于不同民族的人群)。

“峒”是一个多音字,它的两个发音分别为:“dong(四声)”、“tong(二声)”。甘肃有山,名为“崆峒(二声)”,这个地方的含义是山名。当读作四声时,它的含义是指“山洞、石洞”。历史上的镇远地区被称为“竖眼大田溪洞”。“竖眼”和“大田”是两个并举的地名。“溪洞”是唐宋时期在西南民族地区实行的行政建置单位名,一般是“一溪辖二洞”。因此,唐宋时期又将西南民族地区泛称为“沿边溪洞”。据《镇远府志卷九》记载:“镇远居民半萆山,无复中州繍壤相错、星棋罗落之象,山高嶂僻,深林密箐,三五户而为村,多或数十家而成寨,鲜有至数百户者,故户少而寨多。又故明集军屯田,今屯归民,而屯名存。山石多洞,往苗人居之而名峒。峒与洞通……土着,皆他乡寄籍,烝烝向化于声明、文物之时……”

对“寨”字的解释通常有如下几种:(1)防守用的栅栏:寨子。鹿寨(军事上常用的一种障碍物,古时多用削尖的竹木或枝杈,现多用铁蒺藜等做成)。(2)旧时驻兵的营地:营寨、山寨、水寨、安营扎寨、寨主。如清代徐珂的《清碑类钞》有提到:敌军已近寨;寨中人踡伏;借寨墙为蔽。(3)指村庄,寨子、村寨、寨落、苗寨,通常指边疆地区的人群聚落。

侗族地区的“寨子”取第三个含义,指基于地缘、血缘的关系结成的人群聚落,即自然形成的村庄、寨子、村落。

二、“峒”与“寨”在侗族地区的实例

从湖北西部而下,沿湘黔边境到达黔桂毗连地区。在关于这一地域的历史典籍中多有关于“溪峒”的记载。《宋史·蛮夷传》说:“南江诸蛮,自辰州达于长沙、邵阳,各有溪峒。”又说,广西左右江有“四百五十余峒”。元代时实行土司制度,在贵州东部一带有古州八万洞、中古州乐墩洞、西山大洞、洪州泊李等洞、曹滴洞、中林验洞、赤溪楠洞、德明洞、楠木洞、卑带洞、安化思云洞、邛水一十五洞等长官司。到目前为止贵州黔东南地区的黎平、榕江、从江三县仍有许多地方以“洞”命名。在黎平、从江两县交界处的洒洞、云洞、独洞、贯洞、肇洞和顿洞,过去连成一片,谓之“六洞”;从江、黎平、榕江三县交界的信地、高传、吾架、增盈、往洞、增冲、贡寨、孔寨和朝刹,地域上也可连成片,称为“九洞”。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三江侗族自治县有着名的七大峒区,其中的大营峒辖有程阳、林溪等20寨;白果峒辖寨结、牙洞等16寨;武洛峒辖马胖、马善等11寨;猛团峒辖独洞、牙寨等12寨;永吉上峒辖周村、洛村等9寨;永吉中峒辖龙胜、斗江等12寨;永吉下峒辖河村、大田等25寨。贵州省黎平县有构峒,现写作构洞,辖有上和、中和、外和等7寨;乜洞辖有锦团、联洞等6寨。贵州省从江县的九峒,现在写作九洞,辖有增冲等11个寨子。在侗族地区至今还有很多以洞、垌、峒命名的村寨,如前面提到的村寨及贵州省天柱县的邦洞、从江县的惯洞等。

三、“峒”形成的历史原因

唐宋以前,中央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的政策。唐朝初年,设置羁縻府、州、县,相关史籍中有提到:“分析其种落,大者,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不可尽以中国(指中原地区)教法绳治,姑羁縻之而己。”“其法制尤疏几似化外。”到了宋代,因袭唐朝制度,维持羁縻州峒,将侗族人口较多的诚、徽两州,即现在湖南省的靖州、会同、通道、绥宁等县,贵州省的黎平、锦屏、天柱、镇远等县地域分为10个峒,杨再思“号十峒首领”。唐宋时,“洞蛮”,“峒民”的称谓时有所见。唐代曾被贬为龙标(今湖南省黔阳县)尉的诗人王昌龄有诗写道:“当年未免忧跋涉,洞蛮长跪乞新诗。”(刻于黔阳县黔城芙蓉楼石碑上)柳州刺史柳宗元在《柳州峒氓》中写道:“青碧裹盐归峒客,绿荷包饭趁墟人。”元代时,侗族中心地区被称为“五开峒”。居住在“溪洞”、“羁縻州峒”的少数民族就被称为“峒蛮”或“峒苗”,又写作“洞蛮”或“洞苗”,“峒”“洞”通用,异体同义。明代田汝成在《炎檄纪闻》中说:“峒人,一曰峒蛮……男子科头徒跌,或跟木履,以镖拿自随,暇则吹芦笙、木叶,弹三弦琵琶,臂鹰逐犬为乐。”清代陆次云在《五溪杂咏》中写道:“峒民参汉俗,溪女唱苗歌。”《柳州府志》中说:“洞人所居溪洞,又谓之峒人,椎譬,首插雄尾,卉衣。善音乐,弹胡琴,吹六管,长歌闭目,顿首摇足为混沌舞,众歌以倚之。”“峒”这一组织与款组织中的小款或中款大致相当。徐家干的《苗疆闻见录》在叙述清朝从江政区时说到了款与洞的关系:“六洞逼近县城,即名六寨,曰皮林,曰洒洞,曰顿洞,曰溶洞,曰贯洞,曰龙图是也。”这些地方又被叫做“六洞款”。由此看来,小款的面积与洞相当,中款或者是联款比洞要大一些。峒有自治的性质。

中央王朝的“羁縻”政策是产生羁縻州峒的原因。对中原周边的其他族群区域采取以夷制夷的政策,可以达到对其分而治之的结果。

四、“寨”与侗族社会组织的关系

侗族的最高层次血缘亲族团体称为“头”(或“督”),“头”(或“督”)在侗语中是群或族的意思,凡是自认为同一个祖先,即属于同一个“头”。次一级血缘亲族团体成为“基”(或“翁”),这是有共同的墓地、禁忌的意思,这是由“头”(或“督”)分裂出来的,这一层团体类似于汉族社会中的“房族”。再次一层次的血缘亲族组织叫做“高然岱依”(或“公”),意思是共一个火塘的兄弟姐妹,“高然岱依”是血缘亲族组织中的核心部分,也是社会生活中最为活跃的社会单位,其成员中凡大小事都看成自己的事,均共同商量处理,并对外保守秘密。最后一级血缘亲族团体是组成血缘亲族组织的最小单位——家庭,这在侗族社会被称为“然”。许多个单个核心家庭组成了村寨,人们在村寨中定居越久,血缘方面的联系就显得比地缘方面的联系更紧密。

“款”是侗族各村寨的自愿联合。“款”是侗语中的固有词汇,含义是连[1]片的,联盟的,有血缘联系的。有学者认为款是“同一地缘的人们以盟誓活动组织起来,形成非个人权威的非职业的平等自我约束的自治组织”。在村寨组织的基础上,逐步扩展为“小款”、“大款”甚至“扩大款”,相互之间的结合,是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遭遇重大事件时,比如反抗压迫、处理重大案件、制定规约时会召开全款大会,并由各小款的款首带领群众聚集合款,由款民大会协商处理,款承担民间自治和自卫的双重功能。虽然款是在各自然村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建立的,但其已经具备政权组织的部分功能。

基于血缘关系的社会组织,比如家庭构成“寨”,在“寨”的基础上,又因为地缘的因素结成地域性社会组织——款。“寨”与侗族社会中无论是基于血缘的社会组织还是基于地缘的社会组织都有着紧密的关联。

五、结语

“峒”是唐宋时期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羁縻”政策的产物,它在后续侗族地区发展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迹。

“洞”或者“峒”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或居住单位的叫法,不仅见于侗族分布的地区,在壮侗语族少数民族分布的区域也有所见。广西壮族地区的“峒”指涉三层含义,首先“峒”是一个地理概念。其次,“峒”也可以是一种血缘性的社会组织,一般来说,一个“峒”包括一个大的宗族和若干个小的家族,“峒”内各家族之间大多有血缘或亲缘的关系。再次,“峒”在唐宋时期是县辖下的一级政权组织,“峒”发挥着管理职能和军事职能。

侗族地区的“峒”与壮族地区的“峒”在历史上的含义类似。需要指出的是“峒蛮”的概念实际上是一个涵盖面很广的概念,因为在古代并未进行现代意义上的民族识别,从总体概念而言,它因包含壮侗语族的许多民族。

“寨”作为侗族地区的基本聚落单位,是在西南地区多山区的地理环境,以及侗族本身社会组织的形式的多重因素影响下形成的,同时是形成更大范围内地缘组织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范成大.齐治平校补.桂海虞衡志校补[Z].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

[2]黄家信.试论壮族的“峒”[J].学术论坛,2008(8).

[3]潘成志.清代贵州苗疆的法律控制与地域秩序[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4]宋史·南蛮传.台湾《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M].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明清时期、苗疆走廊地带的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互动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6XMZ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