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皓渊

6月30日,记者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获悉,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山西省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8个市于7月1日起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的有关要求,经山西省政府同意,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提前实施机动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

据了解,自7月1日起,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吕梁、晋中、临汾、运城8个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公交、邮政、环卫等城市用途重型柴油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其他车辆执行机动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严格按照相应标准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执行。

7月1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业务。7月1日(不含)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城市用途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登记业务。

通告中要求,各销售企业要提前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