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骏

《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让这一规则由法学理论术语变成了一项法律规定。本期,《科学导报》记者与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李怡坤律师一起,带你看看民法典里“自甘风险”的改变。

案例回顾

因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宋先生以身体权为由将球友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2021年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认为:宋先生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周先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该条款是我国首次确认“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该案亦成为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的首例民事案件,该原则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行为自由、开展民间体育活动、促进我国司法裁判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在“自甘风险”原则中,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是该原则的本质构成,其中,“自愿”指在非他人强迫的情况下自主参与;“参加”指受害人自愿加入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该案例中,羽毛球运动就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宋先生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系数,均应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故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是否意味着行为人或组织者不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答案是:不一定。在“自甘风险”中,受害人所愿意承担的风险只是活动本身的正常风险,并不包括在活动中因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行为所带来的的其他损害。因此,对于类似侵权行为必须要求行为人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从而实现预防损害发生之目的。在受害人“自甘风险”的情形下,活动的组织者也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作为有一定危险系数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做好风险提示和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在危险发生后,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医治受害者,防止危险后果再扩大。

李怡坤律师表示,不能简单地认为“自甘风险”是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全部后果,行为人和组织者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

李怡坤律师认为,“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是我国侵权法上的一大进步,同时又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譬如该原则的适用可能会产生完全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社会效果,考虑在何种条件下免除行为人的责任等现实问题显得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