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离婚冷静期”条款的出台,夫妻忠诚协议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其如何挑起维持婚姻关系的重担需要我们持续探讨。但在法律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却存在不同观点,本文以实务视角展开论证,从理论与实践双重角度分析其效力性问题,并试图就如何发挥其效能提出些许思考。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意思自治;效力认定

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离婚冷静期”条款成为此次修法中的亮点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1此条款无疑对近年逐增的离婚率带来直接影响,给夫妻双方重新审视各自的婚姻关系留下充足的时间。实践中,夫妻间为避免上述婚姻破碎的局面,往往会签订忠诚协议,用以约束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行为。但忠诚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论,以下就围绕该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对法律理论及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

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夫妻忠诚协议尚未有明确的专业定义,新修订的《民法典》也只是在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且未对违反忠实义务做出任何处罚性举措;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也未有统一的架构组成,但通过对现有的理论探讨及实践中出现的忠诚协议书综合研究,不难发现,夫妻忠诚协议基本都由人身、财产、处罚条款构成,暂且将其概念归纳如下:夫妻忠诚协议,即在婚姻关系合法确立的前提下,为维护婚姻关系长久持续,夫妻双方就忠实义务协商一致,并就违反忠诚义务加处人身、财产等方面惩罚的协议书。通俗讲,夫妻忠诚协议就是对过错方的惩罚及对无过错方进行补偿的一种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的本质是对未知不良行为的一种约束,而这种约束又是在夫妻双方中平等存在的,促使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互相忠诚,达到法律强制性规定外的一种补充约束。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分析

针对夫妻忠诚协议,由于涉及人身、财产多重内容,学界一直存在有效论和无效论两种观点,以下进行分别概述:

有效论认为,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既未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又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与我国婚姻制度追求的和谐长久理念相符合。从实用性角度看,夫妻忠诚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夫妻双方的内生约束,故而应当是有效的。

无效论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更多的是一种道德层面的约束,往往会突破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对人身权利做出不恰当的约定,违背法律相关规定,造成忠诚协议的无效。《民法典》对夫妻忠诚义务也只是一种指引性规定,并未做出诸多限制,故夫妻忠诚协议应予无效。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将夫妻忠诚协议判断为有效或无效,应结合其实践内容综合判定,未与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且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认定有效,反之则无效。故夫妻忠诚协议自订立之初应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待该协议履行的前提成立时方可进行效力判定。

三、司法实践中对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正是由于上述理论层面的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忠诚协议效力的判定也未达成一致,下面列举两个案例进行探讨:

案例一,魏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中,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如一方有违反忠诚义务行为造成离婚的,违反方失去孩子监护权,但必须履行抚养小孩义务和自愿放弃夫妻共同房产的所有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的约定而排除。

案例二,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3中,双方签订保证书,约定:如果双方分手,孩子和家产全部归杨某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保证书的真实性可依法确认,但该承诺系双方关系不和时,原告李某某对感情所作的承诺,其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因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不能作为离婚时财产处理的依据。

上述案例仅是司法实践中的缩影,基于对法学理论的不同解读,法官所作判决也有不同。若案情类似,判决结果却存差异,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言无疑是不利的。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唯一的法律远比多重的结果更具公正性。

四、思考

鉴于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从实用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其在维持夫妻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若要充分发挥其价值,在签订该协议时应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夫妻忠诚协议需建立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基础之上,没有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夫妻忠诚协议也就缺失了存在的前提;二是夫妻忠诚协议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严格遵守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三是不得对抗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夫妻忠诚协议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任何超越法律法规界限的约定都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尤其要注重对人身自由、抚养权、探视权等内容的约定,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容随意修改;四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要符合普世价值观,否则也可能被认定无效;五是要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将约定的内容具体化、全面化,避免纯道德化语言的出现,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认定。

同时,鉴于法律更新的长周期性,建议国家司法机关可否通过出台指导案例或者司法解释等较为便捷的方式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给予明确指导意见,将夫妻忠诚协议的价值得以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景春兰.夫妻“忠实协议”的裁判规则解释[J].政治与法律,2017(8): 153-160.

[2]柏能.论公序良俗原则在夫妻忠诚协议上的适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29-31.

[3]刘金凌.夫妻忠诚协议探析[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5): 11-14.

作者简介:王鹏艳(1990.01—),女,汉族,河南汤阴,专职律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婚姻、合同、医疗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