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国 徐莹琳

[摘要]近年来,高校发生了一些学术不端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除了个人主观认识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环节薄弱,尤其是来自同行或业内的监督不够,因此必须构建符合我国高校特点的同业监督机制。

[关键词]高校同业学术监督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14)03-0150-03

近年来,为维护学术诚信,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科技部、有关专业协会、高校成立了专门机构,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高校也成立了学术委员会,并制定了本校的学术道德规范和处理办法。尽管各相关机构单位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我国高校学术不端事件仍时有发生,如陈进“汉芯”造假,“长江学者”李连生学术造假等,这些事件严重影响学术界的声誉,阻碍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央纪委、教育部也多次提出要解决高校学术诚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高校学术不端事件之所以时有发生,除了造假者本人自律意识不强、急功近利等原因外,还与监督环节薄弱,同业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有关。

一、目前同业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同业监督,指研究者的同行或研究领域相同的人互相监督科研过程是否有不端行为。美国社会学家默顿曾说过,科学研究,即使并不总是,但却是很典型地处在专家同伴的严格监督之下的……。[1]因为学术研究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学术研究过程及成果是否真实,普通民众是难以监督的,最能担当此重任的应属研究者的同行或研究相同领域的人员,因为他们具备相关专业素养,最了解本领域的研究现状,对本领域的学术研究也最有发言权。在国外,许多学术不端行为大都由同行或业内举报,如美国的“舍恩事件”、韩国的黄禹锡论文造假事件等。而在国内,虽然学术不端事件主要也是由同行或业内人员举报,但由于社会环境和管理体制机制等各种因素,同行或业内的监督作用还远没有充分发挥,同业监督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 同业监督意识薄弱,监督成本太高

中国科协2009年7月10日公布的“第二次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报告”显示,55.5%的人表示确切知道自己周围的研究者有过至少一种学术不端行为,[2]基于复杂的人际关系,他们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怕得罪人或遭打击报复,对造假行为视而不见,知而不揭。还有一些人因勇于揭发学术不端行为而惹上麻烦,如北京师范大学伍铁平教授因进行学术打假,惹出名誉权官司,因这场官司,伍教授花去两万多元的相关诉讼费用,耗去了两年多的宝贵时间,尽管最终胜诉,但最后也心力交瘁;学术专业打假者方舟子因揭发学术造假而人身受到伤害等。

(二)缺乏权威详尽的国家通用学术规范

为了规范学术行为,教育部和部分院校制定了相关学术规范,如《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等,现行的学术规范虽然包含了引文、成果、评价、批评、惩处等内容,但内容中条目还不足够详尽,我国还没有类似美国的《芝加哥手册》和《韦伯美国标准写作手册》的通用手册,由于部分研究人员对现有的规范学习不够或者对规范中的内容理解偏差,工作中难免就会出现这样那样一些问题。例如,朱学勤教授博士论文被指涉嫌抄袭,最后经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认定,认为朱教授文中涉嫌抄袭而被举报的部分,在学术规范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对其剽窃抄袭的指控不能成立。[3]如果有一套系统的详尽的学术规范内容,就有可能避免此事发生。

(三)对同业监督举报事件的调查机制不尽合理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统一由当事人所在高校组织调查。由于涉及高校声誉问题,个别涉事高校调查不够积极主动,更有甚者有意袒护,最后得出的调查结论往往不能使举报者信服。譬如,陆道培院士举报弟子黄某申报中华医学科技奖一等奖涉嫌学术造假,中华医学会接到举报后,指定黄某所工作的学校和医院来作为认定机构,最后得出结论:在获奖人黄某等提供的材料中未发现明确伪造实验数据的证据,但存在数据有误、标注不清、表格不规范的问题。[4]陆道培院士对结论不予接受,认为存在偏袒现象。当前,我国还没有成立一个类似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一样专门针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及处理的第三方权威机构。按照利益冲突原则,被举报者所在高校有可能是利益相关方,调查的过程透明度不够,结果也有可能有失公允。

(四)对同业监督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当同业人员向有关机构举报某学术不端行为时,对于被举报者所在高校,为了维护自身声誉,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不了了之的态度。处理结果一般也不对外通报,内部消化。对于经过媒体曝光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力度一般也比较轻。如2002年教授王某剽窃事件,当事件披露后,王某所在高校有关领导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王某本人也公开道歉,学校给予其停止招收博士生的决定,但王某依然是大学教授和博士生导师。另外,处理学术不端的法律规范支撑不够,除了涉及经济上的学术案件外,至今还没有因为学术不端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本比较小。

二、构建高校学术诚信同业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举报机制,充分保护举报者的权益

首先,提高同业监督意识。为维护一个诚信的学术环境,同行或业内人员发现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时,有责任进行举报投诉以维护整个学术共同体的声誉。其次,建立举报者保护机制。在美国,大多数的举报者来自实验室内部,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上切实保护举报者权益,美国联邦法规要求有关机构必须“为所有被举报者、举报者以及从研究记录或证据中可辨认的受试者提供达到§93.108条款要求的保密程度”,并“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来保护诚实的举报者、证人和委员会成员的职位和声誉,以及保护他们免受被举报者和机构其他成员的报复”。 [5]因此,学术调查要在保密的状态下进行,避免利害关系人的打击报复,免除举报者的后顾之忧。再次,建立举报激励机制。对于如实举报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最后,建立举报者救济机制。举报者对学术不端事件举报,有时候需要时间、精力、财力的付出,并可能会面临人身安全的威胁和惹上法律官司的风险,这时候有关部门有必要对其实行经济或法律救济。

(二)制定统一的学术写作规范

美国有两本学界熟知的学术指南:《芝加哥手册》和《韦伯美国标准写作手册》,它们对学术写作的各个细节都作了严格规定。我们可以首先考虑在教育系统内部制定一部统一的学术规范,编写规范可以借鉴西方做法,以典型案例作为界定的模板。包括描述时间的起因经过、学术不端行为的特征、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等,这样能够使监督者参照规范界定行为。另外还要注意个别重要词句的解释。为了更好评判学术是否有不端行为,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使用可量化的标准,例如规定连续引用超过多少字或者不注明出处或者文章的重复率达到多少,就认定为抄袭等。以某大学教授黄某博士学位论文抄袭一案为例,最后黄某被取消博士学位,当事人黄某提出:“对我论文的定性,是依什幺标准得出的?抄袭的标准是什幺?” 如果存在一个通行的规范,论文是否抄袭,通过与规范简单对照,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三)构建基于同行间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

学术评价机制对高校学术研究人员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评价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高校的学术诚信行为。当前,我国高校学术评价的主体多为行政机构组织或主导的,有人就指出是“官办官评”,同行间的学术评议做得不够,评价有可能是外行评价内行,或者外行干预内行评议内行,评价出的结果就可能不够公正客观,这样既不利于学术进步,也不利于学术监督,并且学术评价往往重数量轻质量。为此,要构建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要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的作用,坚持同行评议和科学计量相结合的评价制度,改变以往普遍重视数量考核做法,不逼迫师生为了晋升职称、完成科研任务指标、正常拿到学位采用不正当手段制造学术成果。同时,为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防止评议对象的利益关系人成为评议主体,应实行利益冲突披露和回避制度。此外,为了更好地便于同行监督,应加强学术活动的信息公开,使研究者的学术活动始终处于同行的监督之下。

(四)发挥现有机构职能,完善调查机制

为了针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有的国家成立了专门的独立调查机构,如美国的“科研诚信办公室”,作为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对调查过程的监督评审公正、客观,所得出的调查结论和最后的处理结果大都能得到举报者认可。在教育系统,我们可以充分发挥教育部社科类学风建设办公室和科技类学风建设办公室的作用,以担当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职能。在调查机制方面,我们也可参照美国的做法,强调程序公平和权力制衡,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案例时,调查权与判决权分别归属不同部门,质询、调查、判决、上诉各阶段截然分开。[6]在调查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司法异地审判的方法,注重发挥各高校学术委员会机构职能,对其他高校涉嫌学术不端事件进行调查,最后得出结论。

(五)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

相对而言,国外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相对比较少,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惩处比较严厉,对于学术造假行为者,有的禁止接受项目资助以及诉诸法律,如韩国的黄禹锡、美国艾里克·波赫尔曼均因学术不端被法院判刑,有的纳入全国诚信系统。对于我国而言,也要加大惩处力度,正如刘延东同志所说:“要采取‘零宽容政策,严格要求,严厉约束,有一个处理一个,并公开曝光,决不让弄虚作假、剽窃抄袭行为有立足之地。” [7]一要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制定、完善有关学术不端行为法规,对于违反相应条款者,切实做到违法必究。二要建立学术诚信档案系统。教育部可以和科技部等机构联合建立类似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的科研诚信档案系统,对学术造假的人列入黑名单,并对社会公众公开。三要严格按照上级和各高校关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对于违反者予以严厉惩处,给予包括取消学位、取消技术职称、开除公职在内的各种处分。

总之,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构建同业监督机制是一个艰难的过程,除了提高思想认识外,还需要完善相关制度,需要上级机构、有关协会和各高校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同业监督作用,促使学术共同体内部自律,以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

[参考文献]

[1]R.K.默顿.鲁旭东,林聚任,译.科学社会学(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423.

[2]董艳苹.第二次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结果发布 科技人力资源增74%[EB/OL].http://www.cast.org.cn/n35081/n3509

6/n10225918/11356226.html,2009-07-10.

[3]姜泓冰.学术规范,还是由学术“法庭”仲裁吧[N].人民日报,2010-07-15.

[4]杜萌.中国工程院院士举报弟子剽窃事件始末[N].法制日报,2010-08-23(4).

[5]驻美大使馆科技处.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程序[EB/OL].http://www.sinori.cn/jsp/archives/arch?鄄

ivesViewDt!archivesViewDt.action?modelId=1&columnId=596&archivesId=1771,2009-08-25.

[6]任洪波.美国和丹麦的科研诚信[J]. 全球科技经济了望,2007⑶:64.

[7]刘延东. 在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EB/OL]. http://theory.people.com.cn/GB/11324193.html,2010-04-09.

[责任编辑:钟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