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原在某国有企业担任人力资源部部长,后被某外资企业以优厚待遇录用,担任人力资源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本劳动合同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对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这个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解除,只要劳动者履行了提前告知的义务是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的。

那幺,如果劳动者在合同未到期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呢?不能。《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培训服务期的,二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可见,法律仅仅限定上述两种情形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的情形对劳动者都是无效的。

那幺,如果是劳动者没有过错以及客观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等未出现依法解除的条件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了董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还要履行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义务呢?

两种情形外约定的违约金只对用人单位有效,而对劳动者无效。本案中,劳动合同期限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解除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双方约定向对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同时,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并不免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