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与乡村居民称谓是一种法律与政治身份,享有不同的法律与政治权利。它剥夺了城乡人口双向自由流动的权利,而没有这种权利,一个人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国民。

10月27日至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已经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将按照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进行分配。困扰中国选举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法律障碍终被解决,可以说,中国的现代国家构建由此也迈出一大步。

现代国家是Nation-State,人们经常将其译为民族国家,但更准确地表述是“国民国家”。现代国家的主体是国民,即国家之民。这是相对于欧洲前现代的封建时代的身份制而言的。在封建制下,人们普遍生活于人身依附关系中,有特定而固定的身份,不是国家的国民。

在英格兰,有两样东西逐渐瓦解了这种身份制度,此即普通法与国会。所谓普通法就是普遍实行于整个英格兰境内、对每个人都生效的法律,所有人都可以得到该法律的平等保护。这样,国王所代表的一种普遍的正义被送到每个人家门口。国会制度则让每个地方选举产生的议员汇聚一堂,讨论并决策整个国家的重要事务。

这两种制度让英格兰人在特定身份意识、地方意识之上,形成了一种国家意识,这种国家意识塑造了英格兰的“国民”,国民们知道,自己是国家之内的平等的成员。由此两项制度,英格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国家,形成了统一大市场,出现了现代市场制度,进而出现了工业革命,英格兰繁荣强大的故事都由此展开。

从19世纪末开始,中国精英也形成了建立现代国民国家的意识,并且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不过,有一些关乎现代国家之根本的问题迄今仍然没有解决。这些问题见之于现行选举制度中的,至少有两项:

第一,城乡居民选举权不均等问题。1953年和1979年选举法规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袁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即8:1,而省、县分别为5:1和4:1。几经修订后的现行《选举法》第十二条仍然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二,流动人口代表权悬置问题。过去二十多年来,已有数亿农民长期离开农村,进入城镇经商、打工,甚至已经定居,而很少居住在乡村。但是,由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限制,他们迄今不能获得城镇户籍。这样,他们的选举权就被悬置在空中:他们本来有条件在城镇投票,但被划入农村选区而无法投票。这也就意味着,可能有上亿人无法正常行使他们的选举权。对于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而言,这是一个巨大的漏洞。

上述两项制度的共同根源是城乡分割制度。这一格局的存在就表明,中国的现代国家构建依然没有完成。城市居民与乡村居民称谓是一种法律与政治身份,享有不同的法律与政治权利。它剥夺了城乡人口双向自由流动的权利,而没有这种权利,一个人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国民,不是国家之民,而是地方之民、群体之民。既然最为重要的市场要素都不能自由流动,中国也就不存在完整的统一市场。

由此也可看出当代中国在经济增长成就与制度建设方面的错位。中国的经济增长成就是巨大的,但国家制度的建设却相对滞后。与制度经济学的一般结论相反,这种滞后在某些时候甚至可能成为一种优势。比如,限制农民权利,可以确保工业的低成本优势,这就是中国经济超常规增长的基本动力;也可以让城市化以一种畸形的方式超常规发展:城市方便地取得农民的剩余,而不承担负责对农民的公共服务与福利。而这样的格局之所以能够长期维系,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无法获得充分表达自己各种诉求的平等权利。

但是,这种格局终究是不道德的。经济结构的失衡、社会的紧张,其实都是城市、乡村居民权利不均等、城市不公平地对待农民的结果。如果不立即扭转这种格局,中国社会必将承受巨大代价。

结束这种局面,必须从政治上入手。修订选举法,确保城市居民与农民享有最基本的平等政治权利乃是第一步。本次选举法的修订,已经做到城乡居民代表权平等。现在不知道,对于所谓外来人口选举权悬置问题,立法者有没有拿出解决办法。针对这一问题,不妨建立以户籍人口为基础、外来常住人口占有一定比例的选民登记制度。从现代国家构建的角度看,实有必要实行更为合理的选民登记制度,让国民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而通过这种选民登记制度改革,也可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