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安排。预案规定,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风险级别划分为I级 (特大)、II级(重大)、III级 (较大)、IV级 (一般)4个等级。市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预案明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