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特约撰稿 魏磊杰

诞生于威权体制下的民法典

文 《法人》特约撰稿 魏磊杰

1998年7月17日,土库曼斯坦议会通过了取代1963年《土库曼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的一部新民法典。该法典于1999年3月1日正式生效,颁行之时的正式名称为《土库曼人之父萨普尔穆拉特的土库曼斯坦民法典》。

威权对民法典的渗透及时代考验

“萨普尔穆拉特”是一代传奇人物、土库曼斯坦开国总统萨普尔穆拉特·阿塔耶维奇·尼亚佐夫(1940-2006)的名字。1991年10月,在他的领导下,土库曼斯坦宣布成立土库曼斯坦共和国。1992年6月,在依该国宪法举行的第二次总统选举中,尼亚佐夫获得了99.5%的选票,再次当选土库曼斯坦总统。

面对人民对未来命运的历史性选择,尼亚佐夫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给予了回应。通过借鉴国内外经验,他探索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在一定历史时期符合本民族特点的国家建设模式:政治上以建立“民主、世俗和法治国家”为导向,经济模式以“社会市场经济”为目标,外交安全模式以“永久中立”为指针,社会发展模式以“双和”——民族和谐、公民和睦与社会稳定为基石。

居于民族走廊地带的中亚诸国,身处缺乏国家认同且民族矛盾复杂的建国时代,维持由政治强人执政的威权体制,既是历史构造所限,更是现实考量之必然。尼亚佐夫在土库曼斯坦民众中亦广受欢迎。土库曼斯坦民众尊称其为“土库曼巴什”,意为“土库曼人之父”。

与《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的情形相同,曾以国家领袖姓名命名的民法典可能还有《法国民法典》。在1804年公布时,《法国民法典》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9年法律赋予其《拿破仑法典》的尊称。1816年拿破仑失败后,此名被废止,仍称《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52年,拿破仑三世再次恢复《拿破仑法典》的名称。然第三共和国以后,习惯上只称为《民法典》,相沿至今。

法国民法典名称的几经沉浮,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威权体制最大的优势是不受限于议会中不同利益群体的锱铢必较,仅凭政治强力便可促使一国的社会经济宪法——民法典迅速获得通过。然而,这其中最大的劣势则在于威权政治意识形态可能倾向于对法典进行渗透,而且渗透的程度越深,法典的寿命越短(1975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便是典型适例)。反之,如果法典仅受外在之浸染,而不动摇内在之形式理性,则可经受住时代之考验。

《土库曼斯坦民法典》 主编:徐国栋 译者:魏磊杰 等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以及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等诸多伟大的民法典,虽皆诞生于威权体制之下,然正因它们内在或多或少维续了这种体系自洽,从而最终确保了长久的生命力。

同样,建立在德国私法专家提供的蓝本基础之上的《土库曼斯坦民法典》,也是如此。除了官方名称带有鲜明的威权色彩外,法典文本秉持了近乎绝对彻底的形式理性,不仅没有规定任何彰显威权体制与社会经济转型痕迹的制度,而且几乎亦难发现任何带有本土法律特色的观念、术语以及做法。或许正因如此,在一代枭雄尼亚佐夫去世6年之后的2012年,虽然民法典的官方名称被修改为《土库曼斯坦民法典》,但此等政治风向的大转变却丝毫没有影响到这部民法典的整体内容。

民法典赖以建基的“母法秩序”

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苏联加盟共和国的立法者们都充当了不寻常的“比较法折中主义者”的角色。尽管如此,在广泛的比较法视野下,这种多方进口、多方吸纳以及多方融合的方法似乎并未在实质上模糊这些民法典原初的主要模仿或大体借鉴的“母法秩序”——基于法典的编纂背景、体系架构、具体内容甚至地缘政治等诸因素的综合考量,仍然可以大体追悉这些民法典(“子法秩序”)的“母源”所在。

根据民法典赖以建基的“母法秩序”的不同,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大体可以分为三组:第一组为波罗的海三国(爱沙尼亚、拉托维亚以及立陶宛)的民法典,基于这些国家大体拥有悠久的法制传统,所以,它们的民法典主要源于本土私法资源;第二组主要渊源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及与其紧密相连的《独联体示范民法典》,归属这一组的国家为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等8国,不妨称其为“俄式民法典”;第三组则主要渊源于《德国民法典》,归属这一组的国家为土库曼斯坦、格鲁吉亚、摩尔多瓦以及作为苏联卫星国的蒙古4国,我们可以称其为“德式民法典”。

土库曼斯坦开国总统萨普尔穆拉特•阿塔耶维奇•尼亚佐夫。

最后这组的4部民法典基本上脱胎于由德国不来梅大学私法学教授罗尔夫·科尼佩尔领衔的德国技术合作局独联体国家法律改革项目组的德方专家提供的草案。

一方面,扮演法律援助方的德国专家们,囿于本国民主体制、法律传统与学术话语能力的限制,往往难以在国内的民法典编纂或重构中大展宏图,更有意愿将秉持的理想与抱负充分投射到异国立法之中。

另一方面,作为受援方的苏联加盟共和国,在独立之后,普遍面临社会与经济体制重构的转型问题,由此,在缺乏基本的法律智识资源却又亟待摆脱“苏式之轭”建立完善市场法制体系之情势下,法制先进国家出钱出人主动提供的法律援助,无疑是雪中送炭。但在能力不济、无法有效介入的窘境下,本国立法者的在场事实上只是一种形式性的存在。

就此,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的出台过程,便可充分说明。在整部法典的编纂进程中,德方专家仅花费10周时间与土库曼斯坦的同事们研讨法典草案的最初文本。虽在草案拟定完毕后,立法者为全体公民提供为期45天的时间讨论文本,同时设立了一个委员会专门考虑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但最终获得的2000多份反馈信息中仅有10%真正值得考虑。

在这种由现实与话语相互强化而联合造就的不平等的权力格局中,作为援助者的德国专家们更有足够的自由空间,将大量源自司法判例与法学理论的崭新的德式私法元素,圆满地整合甚或融入了这些国家的新的法典之中,使其彰显出强烈的“德式”色彩,甚至最终(至少)在文本层面成就了某种程度上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后发效果。

以1997年《格鲁吉亚民法典》为例,这部民法典或许是吸纳德方建议最为彻底、融合最为完满的一部民法典。科尼佩尔教授给予其颇佳的评价,认为这部法典驱除了普遍存在于俄式民法典中的带有转型色彩的改革建议和辅助性立法,是一部经过持续工作而获得较高认可的作品。该部民法典也相应成为了这另外其他三国民法典编纂的示范蓝本,在排除未被融入的亲属法编后,《土库曼斯坦民法典》与《格鲁吉亚民法典》的相似度可达九成之多。

总之,在最大限度上可以说,这两部民法典可谓德国法学基因在21世纪孕育出的一对双胞胎兄弟;而就《格鲁吉亚民法典》所享有的崇高殊荣,《土库曼斯坦民法典》亦可当之无愧。

(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