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沃特亚·纳瓦润鲁昂,里斯塔·曼努尔润,艾尔·钱德勒,本 ·克兰奇 翻译 《法人》记者 李立娟

“东盟模式”的法务机遇

文 沃特亚·纳瓦润鲁昂,里斯塔·曼努尔润,艾尔·钱德勒,本 ·克兰奇 翻译 《法人》记者 李立娟

东盟在共同市场中已经采取显着区别于欧盟规则的事实,加之其文化的多样性,使得在该地区运营公司更加有趣。特别是对公司内部法务人员来说,新的自由贸易协定让在东盟国家从事公司法务工作的律师生活更加有趣

贸易协定的解释包括附件和其他辅助文件在内的成百上千的条款,并且可提取精华部分为公司的各部门作为实用指导,包括金融税收、生产销售营销、物流人力资源等,这些可以使公司的法务部门严谨地工作。

协定列举出新的外国直接投资者的限制事项,改变国外投资者在相关国家和市场的准入规则,新的海关程序和原产地规则,针对公司的新服务贸易规则、知识产权的对待、政府项目的改变、电子商务、达成一致的环境准则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等。

即使有外部律师的帮助,在根本上还是有公司内部法务人员根据如下事项进行最终判断:

·事物的相关联性

·自由贸易协定对组织所提供的机遇和优势以及其所呈现的新经济挑战

·为了应对挑战应该进行的改变

相较于复杂的自由贸易协定,一些多边协定通过增加的单一区域市场,以此巩固统一的多视角,超越经济体的限制。这种方式使得经济一体化可以作为起点和杠杆来促进政治和经济文化的整合。

当然,欧盟可以作为最激励人心和良好架构的例子,东南亚国家联盟即东盟,可以作为另外一个优秀范例。它们存在的原因和广义的目标是一致的。

欧盟的前身,也就是欧洲共同体,是1957年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签署《罗马公约》建立的,成立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战后欧盟内部出现类似的冲突,以图优化区域安全,实际上更大程度上是针对苏联,以及强化欧盟成员国的经济。所有的国家都是民主且以基督教为主的国家,并且大部分是以中产阶级人群为主,共享社会以及政治价值观并且高度尊重法治。

同样,东盟的成立也是不可避免的,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在1967年8月8日签署《曼谷宣言》成立,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区域政治经济合作以及如何对待该区域内法属印度支那正在进行的战争问题,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于1992年1月28日,在原有5个成员国的基础上加上文莱成立,采取的经济措施比如关税优惠,以促进经济在成员国之类的流通。

现在所知的东盟共同体,是由包括柬埔寨、老挝、缅甸以及越南在内的东盟成员国在2007年11月签署的东盟宪章,并且达成在2015年建成东盟共同体的战略目标。

走进“东盟模式”

东盟成员国是一个多元化的群体,正如其在国家财富、发展阶段、规模、政治和宗教等方面的多方位体现。麦肯锡公司在最近的一份报告中指出:

“作为G20成员国之一的印度尼西亚代表该地区经济输出的40%,相比较而言,缅甸虽然摆脱了被隔离的处境,但是将建设自己的基层架构作为首要市场任务。新加坡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老挝的30倍,柬埔寨和缅甸的50倍,他甚至可以说超过经济成熟的加拿大和美国。东盟成员国的平均收入可以说是欧盟的7倍。这种多样性可以扩展到文化语言以及宗教领域。例如,在印度尼西亚几乎90%是穆斯林,而在菲律宾80%是罗马天主教徒,在泰国超过95%以上的人信奉佛教。”

这样的现实,加上东盟在共同市场中已经采取显着区别于欧盟的规则手册的事实,这些都使得在该地区运营公司更加有趣,特别是对公司内部法务人员来说。

东盟正在尝试建立没有中央执行机制(就像欧盟委员会在欧盟的地位)的单一市场体制,或者是建立东盟层面的国家法律,亦或者是引入争端解决机制。这个方式源自于东盟对其成员国持有的不干涉内政原则-所谓的“东盟方式”被描述为最终东南亚国家文化解决争端的一种方式。

相反,自2007年起,东盟一直遵循“AEC蓝图”,即通过四步去实现蓝图所定义的商品、服务、投资、劳动力及资本流动能够更加自由地流通:

·一个单一的市场和生产基地

·一个高度竞争的经济区域

·一个公平的经济发展区域

·一个完全融入全球经济的区域

东盟宪章呼吁成立部长级别的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以处理在AEC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该委员会由高级经济官员会议支撑,这些成员来自于不同的成员国。宪章同时要求各成员国在印尼雅加达的东盟秘书处任命一名常驻东盟代表。该常驻委员会与秘书处、议会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在各成员国政府内设立国家秘书处。最终的决定由10个成员国政府首脑组成的东盟峰会制定以及协商。

博弈中前进

距离2015年12月31日已经过去了6个月,AEC的实施情况如何?在东盟两个最大的金融服务机构的看来,就公司法务方面的成就是明显的,特别是在协调资本账户制度、资本市场、以及支付清算系统等领域。对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公司在其他东盟成员国提供的金融服务正在逐步放宽,成员国代表会议定期协商各个成员国之间的金融服务自由化的意愿程度以及相应的事件架构。(自由化也将各个成员国经济的储备程度、金融以及监管体系纳入考量的范围,例如像印度尼西亚、泰国和新加坡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以及柬埔寨、老挝和缅甸都这样的“最不发达经济体”)

然而,为了实现“AEC蓝图”中到2020年形成运行顺畅的区域金融体系和“半集成金融市场”的目标,一系列的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这也就是2011年部长级会议决定的东盟一体化框架中东盟的中期目标。而且,为了更好促进自由化进程,重点应该放在加强监管合作,降低系统性风险,并确保在不同的国家建立公平竞争的区域环境-特别是人力资源方面-以及确保在东盟内提供一个适应东盟的消费水平保护。这类问题是金融机构的内部法务人员每天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作为东盟框架服务协议的一部分,银行服务的自由流通意境取得了相当可观的进展,但是东盟的银行在这部分的整合水平还是相对有限的。机遇是无处不在的,一些分析人士指出,东盟内更多的贸易和投资将会有利于鼓励银行去扩大经营区域来更好地服务他们的客户。除此之外,东盟框架服务协议促使泰国银行扩张,不仅仅是促使银行在不同的成员国有更多分布,而是使其业务扩大到保险、证券以及租赁业务。例如,泰国最古老以及第二大商业银行—渣打银行在2015年7月宣布通过接管,将在越南成立全资分行。但是,自由化也同样考验着公司内部法务人员。例如,如果法务人员需要针对特定的东盟国家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对东盟国家相关法律的深刻理解称为必修课程,即使他们已经与当地的律所有良好的合作。法务人员需要满足在另一个东盟成员国称为“合格的东盟银行”的要求,这也为内部法务人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学习路线。

事实上,每一个东盟国家都有其自己的法律和税收制度,一些大的企业将会需要对不同国家行业的比较优势或者劣势的专业人才,以及具备雇用外部专家的能力。那幺,一些相关的国际性的发展将会影响公司总部、分公司、以及其他机构,尤其是经济合作开发组织/G20以及利益转移计划。相比较于太平洋的邻居们澳大利亚及日本,虽说并没有任何一个东盟的国家可以作为这些决策的中心,但是,希望一些我们正在密切关注的决策所产生的影响也是和东盟一样的。

东盟也给保险公司带来收入的增加以及财政能力提高的巨大机遇。当下市场保险的普及率较低,在生命和健康领域,缺乏如欧洲对私人保险需求这样形式的公共社会福利系统,这两部分的需求将会增加。同样重要的是区域一体化为各行业带来了监管的潜在机制,技术娴熟的工人以及竞争领域层次的提高—更佳的透明和责任制,这是对于所有东盟以及非东盟外企而言的。

然而,与这个计划相关的保险市场发展却是缓慢的,部分原因是保险并没有在2007年的AEC蓝图中作为特别的部分表述出来。事实上,第一次东盟保险峰会直到2014年才举行,并且这是迄今唯一的一次会议。许多悬而未决的争议为市场的参与者以及他们的公司法务人员提出了更多的挑战。

例如,区域规则对外国所有者、授权机构和运营模式目前正在发生显着的变化。尽管新加坡和越南是相对开放的,菲律宾和印尼致力于人寿保险市场某些方面可自由化运营,其他的东盟国家仍然并不情愿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他们的市场。

一个全球顾问咨询公司在2015年10月的报告中指出,在很大程度上,非东盟的保险公司将受益于东盟在保险市场主导的自由化运动,尽管这个市场仍不是很明朗。

“在这个框架下,只有‘东盟的保险公司’才可被准许利用市场的自由化,来享受介入市场的优势。然而,东盟国家还未就什幺是‘东盟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的定义。”

不同级别的监管能力是另外一个问题。区域市场自由化的前景促使大多数的东盟国家采用新的资本规则,并提升监管标准:现在除了最不发达的成员国即柬埔寨、老挝和缅甸,所有的东盟国家均采用技术上独立的监管机构。然而,全球顾问报告中指出:“外国保险公司现在仍然会面对限制以及来自一些监管机构不透明的监管。这包括市场人才的引入或者数据持有,亦或者国外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持资比例的限制。不可预见性以及监管机构有限的切磋范围也仍然是一个问题。”

关于人力资源的问题,东盟地区急切需要跨区域的扩大专业人才库。例如,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已经明确他们需要至少1000名的保险精算人才以满足经济的需要,这仅仅是为了满足印尼日益增长的监管需要。因此,扩大保险精算人才专业资格证的教育机会以及行程跨区域的统一专业证书,这些都是保险行业正在探求的。

去年,东盟成立保险精算人才发展工作委员会,但是至今功效甚微。在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下,若干“相互承认意愿书”被用来指导双边或者多边的协调标准和其他存进专业人才或者熟练工人在工程和会计领域跨境流动的机会。但是,一些东盟国家更关心如何在像保险的复杂领域发展自己的技术基础。因此,促进服务的技术交流以及劳动力的流动并不是目前的紧急事项。

然而,尽管在一些领域发展缓慢,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东盟计划正在成形。一些重要步骤正在完成,特别是经济一体化领域。

尽管政府官员、商界领袖以及公司内部法律顾问都在严密关注事态的发展,但是经研究表明,普通大众的关注意识并不高,特别是识字率低以及媒体不能覆盖的非主要城市,关注意识更低,东盟是什幺对这里的公民并不意味着什幺。而且, 一度存在一些关于东盟计划有助于缓解贫困、增加经济机遇、提高整个区域的人权和自由的质疑。

在2015年11月22日签订的《吉隆坡宣言》具有非一般的意义,这个宣言东盟所有国家的领导人均签署了,这个宣言特别在改善法治方面,因为这个宣言可以适用于政府、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在实现平等与公平待遇、透明度以及建立一个共同区域身份的问责制,这是所有的东盟国均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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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英文版权属于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