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星

离婚时,子女是夫妻共同的牵挂,感情没了分道扬镳,分手尽可以洒脱,然而子女终究让他们心存愧疚。精神上的愧疚可能附带而来物质上的慷慨馈赠。“孩子啊,房子产权都会留给你们的。”8年前,叶荷与陈俊离婚之时,夫妻俩做出如此承诺,还郑重地写入离婚协议。8年过去,陈俊准备再婚,叶荷心里在打鼓:前夫名下的房子还会留给孩子吗?孩子们也坐不住了:父亲再婚了,房子会“飞”吗?孩子们行动起来,委托母亲作为他们的共同代理人,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诉请兑现离婚时的承诺。

白纸黑字的协议能否约束再婚父亲?离婚时的承诺该不该一诺千金?父亲与儿女的“夺房”大战究竟谁胜谁负?

离婚协议,

约定房屋留给儿女

1987年4月的一天,湘中某县,陈俊与叶荷手牵着手走进婚姻殿堂。虽然连房子都没有,但这对年轻人脸上洋溢着灿烂的笑容。两人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不是青梅竹马,却也门当户对。

乘着改革开放的强劲东风,夫妻俩努力打拼,腰包慢慢鼓了起来,日子也如他们的追求,一天过得比一天好。与收入同步增长的,还有家庭人口,婚后次年,女儿陈青呱呱坠地。过了两年,儿子陈宇又带给夫妻俩无穷的欢乐。儿女双全,幸福无边,夫妻俩干起活来、挣起钱来更加带劲。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夫妻俩在湘中某县先后购买了两间门面,并于2000年在当地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住宅,装修后全家乔迁入住。

家势蒸蒸日上,日子越来越好,哪料,夫妻感情却出了问题。已经记不清是什幺时候开始的第一场争吵,总之,到了2005年,吵架已经成为陈俊和叶荷之间的主旋律。不吵了,便是冷战,紧张的家庭气氛,让每一个成员都感到窒息。

每次争吵过后,叶荷心里免不了翻江倒海,孩子快18岁了,可远远不能独立生活,如果他和陈俊离婚,对孩子会造成什幺样的影响?她不知道。说起来,她和丈夫之间其实并没有无法弥补的裂痕,只要有一方主动后退一步,婚姻或许就会柳暗花明。然而,俩人谁也不肯后退一步。

“离婚”,这两个字先是从陈俊嘴里蹦出来的。2007年初,当看到陈俊一改以往针尖对麦芒的态势,突然心平气和地说出这两个字的时候,叶荷明白,婚姻再也无法继续了,冷静一想,这又何尝不是自己的意思?不过是陈俊帮她做出了决断而已。然而,了却了夫妻感情账,还得理清父母子女情。当时,两个孩子已经长大,即便未满18岁也相差不远,两人各自咨询了律师,都知道从法律上讲,他们的抚养教育义务已经完成,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可以不议。可法律是法律,情理是情理,孩子终究未能独立生活,为人父母,又如何搁置得下?

父母子女情,咋办?叶荷提出,家庭所有的财产都分给女儿和儿子,然而,这个提议遭到了陈俊的坚决反对。孩子从小到大多是叶荷带养,所谓都给子女,就是都给叶荷,那他无异于净身出户。叶荷坚持,陈俊反对,又僵持了3个月,到2007年5月的时候,两人终于各退一步,就所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第一,陈俊与叶荷自愿离婚;第二,门面房两间,归叶荷所有,住房一套,归陈俊所有;第三,离婚后,包括两间门面及一套住宅在内的所有房屋的产权都不能私自处理,全部要留给女儿陈青和儿子陈宇。

不难看出,叶荷要将房屋留给儿女的要求达到了,陈俊要求分割房屋的目的也达到了,这是一份“技术含量”十足的离婚协议。然而,技术性的处理会不会拖泥带水,埋下隐患呢?叶荷和陈俊哪里想得那幺深、管得那幺远?二人拿着离婚协议,一起来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结束了多年的婚姻,分道扬镳。

父亲再婚了,

房屋会“飞”吗?

离婚了,因为孩子的关系,叶荷和陈俊仍免不了偶有交往,但感情之火再未点燃。至于门面及住房,由叶荷和陈俊按照约定各自占有,何时留给儿女,离婚协议中没有列出时间表,孩子刚成年或尚未成年,更不会问及。就这样,各自的生活重新规划,叶荷、陈俊及他们的儿女陈青、陈宇在各自的人生道路上前行,直到8年后,微妙的平衡被打破……

陈俊要结婚了。离异8年,年过五旬,陈俊开始考虑晚年生活,儿女对母亲的亲近度远远超过自己,靠儿女不如靠老伴,该给自己找个老伴了。与周围的离异男性一比,陈俊条件还算不错,年龄不算太老,更重要的是,他有房子,嫁给他,可以拎包入住。有了再婚想法,刚付诸行动不久,便有人牵线搭桥,介绍了一位年龄相仿的女子。过来人谈婚论嫁,直奔结婚主题,相互了解三五个月,很快就敲定终身大事。前夫结婚的消息传进了叶荷的耳朵,她采取了不祝福、不谈论、不掺和的“三不”政策,眼不见心不烦,对前夫再婚的事,她退避三舍。陈俊再婚,没有征询女儿、儿子的意见,听说父亲准备再婚,陈青、陈宇也没有主动发表意见。此时,陈青已经工作,每月2000余元的收入虽然不高,但没有家庭负担,自己在外租个房,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生活还过得去。陈宇呢,跟母亲住在一起,更是吃喝不愁。在母亲的影响下,陈青和陈宇对父亲再婚,同样不祝福、不谈论、不掺和。

就这样,陈俊再婚了,婚房就是离婚时分割给他的那套房子。再婚后,陈俊与自己的母亲及再婚妻子住在一起。这些年来,随着子女长大,他与前妻及子女的交集越来越少,再婚了,这种趋势看来会继续发展,哪料,突然之间,前妻及子女将目光聚焦到了他身上,更确切地说,是把目光投射到了那套房子上……

“说好要把房子都留给女儿、儿子的!”前夫结婚后,叶荷忽然联想到了房子。当年离婚时可是有约定的,而且白纸黑字写到了协议上,可现在,前夫结婚,这房子还保险吗?越想越觉得心里没底,越琢磨越觉得不对劲儿,可又该怎幺办呢?叶荷把陈青和陈宇喊来商量。母亲一提醒,陈青和陈宇也觉得房子的事倍儿悬:父亲再婚了,房屋会“飞”吗?

叶荷不甘心房子从此落入他人之手,已经长大的陈宇和陈青坚定地站在母亲一边,三人一起发难,要求陈俊兑现当年的诺言。

“这事儿与你无关。”前妻及儿女兴师问罪,陈俊采取分化战术,准备先把领头的前妻挡回去。“怎幺与我无关,离婚协议是我和你签的,承诺是我们共同做出的,你不履行协议,我这一关你就通不过。”叶荷有备而来,三言两语如何打发得走?你一言,我一语,两人意见不合,差点打起来,却仍然各执己见,折腾一下午,不欢而散。

协商无望,叶荷准备拿起法律武器维权,陈青与陈宇支持母亲的主张。2015年底,陈青、陈宇为原告,叶荷为委托代理人,三人一纸诉状将陈俊告上法庭。陈青、陈宇诉称,二人的母亲叶荷与陈俊1987年登记结婚,2007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叶荷与陈俊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留给儿女所有。叶荷与陈俊离婚后,陈俊未履行将房屋给儿女的承诺,居住至今,现又与其再婚妻子一起居住,造成两原告无地方居住。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所涉房屋归陈青、陈宇所有,并由陈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似赠非赠,

到底赠还是不赠?

湘中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随后向陈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前妻、儿女与自己交涉时起,陈俊便知道官司迟早要来,心里已经有所准备,不过,当看到诉状上原告为女儿、儿子,而自己身为被告时,强烈的对比还是让他心里不是滋味。事已至此,他只能积极应诉,更何况,答应子女的诉求,将房屋给女儿、儿子,也不可能。房子仅此一套,这是他及母亲和妻子遮风避雨的住所,舍此住所,何处安身?

陈俊定下答辩方案,叶荷及陈青、陈宇也没有闲着,为诉讼认真准备。叶荷与陈俊的离婚协议,是诉讼最重要的凭据,叶荷保留着原件;叶荷与陈俊当年的离婚证,叶荷一直放在箱底。离婚证及离婚协议,证明当年离婚时陈俊承诺将房屋留给儿女,但陈俊一直没有兑现诺言。父亲对儿女的承诺该不该兑现呢?叶荷及陈青、陈宇的意思,由不得你,对儿女的承诺就该一诺千金,不想兑现也得兑现。

僵持中,开庭日期一步步逼近。2016年5月,湘中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陈青、陈宇没有现身,由他们的母亲叶荷全权代理。避免了法庭上直面儿女的尴尬,陈俊的心情轻松了些许,父亲与子女的诉讼从实质上变成前夫PK前妻,唇枪舌剑,再无顾虑,法庭论争由此变得更加直白,更加激烈……

针对起诉,陈俊详细地陈述了意见。房屋归他所有,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登记在他的名下,也证明他是房屋主人。虽然离婚协议有房屋要留给儿女的内容,但不能等同于赠与,如果儿女尊重老人,孝顺父母,今后他仍会有此考虑。至于陈青、陈宇诉称无房居住,与事实不符,陈青在外租房,陈宇与叶荷生活在一起,何来无房?退一步讲,若陈青、陈宇真无房可住,他也欢迎二人搬过来一起居住。房屋是自己的,子女要夺走父亲的房屋,于法无据,于理难容。

前夫咄咄逼人,叶荷也不退让,离婚协议写着房屋的产权留给儿女,难道白纸黑字的承诺,没有法律效力?

前夫前妻,针锋相对,争议焦点呈现出来:房屋不得私自处理,全部要留给儿女,这是赠与吗?陈俊的观点,不能等同于赠与,留不留,看儿女的表现、自己的心情,完全取决于自己;叶荷的意思,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儿女要房屋所有权,就得兑现,至于前夫想继续居住,倒还可以商量。

房屋留给儿女的意思表示,是赠与吗?赠与非赠之间,法院如何认定?2016年5月底,屡次调解均无效后,湘中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登记离婚时生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叶荷与陈俊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即门面房两间,住房一套的分割有明确约定,住房归陈俊所有,对此,双方无疑义。若双方有赠与之意,离婚协议中的表述当为,门面房两间,住房一套归子女所有,但离婚协议中并无如此表述。那幺,离婚协议“房屋产权不能私自处理,全部要留给陈青和陈宇”的内容,有无赠与之意呢?从字面上理解,“留”讲述的不是现在状态,而应当是将来状态,是一定时间之后处理房屋方式的约定,而且,还包含这样一层意思:房屋在陈俊名下无妨,若所有权要转移,只能无偿转移给儿女,或者在陈俊死后,房屋由儿女来继承。因为“留”给儿女,附期间,期间还不确定,即便将“留”理解为赠与,在房屋还未交付且过户的情况下,作为赠与人的陈俊随时有权撤销赠与;如果理解为继承,相当于遗嘱,陈俊以实际行动来处理房屋,变更遗嘱的内容,自然悉听尊便,他人更无权干涉。基于此,法院认为,陈青、陈宇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依据不足,依法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这起特殊的所有权纠纷案到此画上了句号。一场官司,会不会让本就有着隔阂的父子、父女间更加生分?但愿不会如此。“孩子,房子产权都会留给你们的。”这话,父母可以认真,孩子却不能当真,这样理解,或许才是最好的诠释。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编后:

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一般不会出现纠纷,但也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赠与掺杂了利益的博弈,最典型的,莫过于离婚之时,对子女大额财产的赠与。离婚之时,将房屋等大宗财产赠与子女,很多情况下是夫妻相互妥协的产物。离婚之后,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并不鲜见。反悔了怎幺办?若赠与的意思表示十分明确,自当一诺千金,反悔无效。但若赠与表示含混不清,拖泥带水,似赠非赠,就难说了。像本案这样,只能认定赠与并不成立……

赠与,那就明确地赠与,莫要因利益的博弈而玩技巧。虽然说父母对子女的馈赠,子女最好抱着感恩之心,莫要当真,但万一子女当真了呢?官司一来,亲情受挫,纵不人财两空,终究得不偿失!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