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

海事仲裁属于航运服务业的高端产品,按照国际惯例,为航运企业和海洋开发实体提供法律服务,独立公正有效地解决各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涉海、物流争议,促进国际经济贸易,促进航运渔业生产安全,是中国海洋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海事仲裁的社会功能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解决海事争议,海事仲裁本身已经成为一个产业,并能带动相关的海事法律服务业。推广海事仲裁,是一件有重大意义的、长期的、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加强中国航运大国地位的大事情、大任务。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的几十年里,独立公正地解决了大量的海事争议,有力地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在国内外的航运、保险、贸易、法律等各界赢得了极高的信誉。为了让人们更加了解海仲委,《中国对外贸易》记者专访了海仲委仲裁院副院长陈波。 22日设立的我国唯一一家专门受理海事争议的独立、专业的仲裁机构。海仲委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完全排除外界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断案,得到当事人的高度信任。其次,海仲委制定了世界先进的仲裁规则。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海仲委2015版《仲裁规则》在总结海仲委自身仲裁实践的基础上,吸纳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机构的最新发展成果。在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更多地赋予仲裁庭对程序的管理权。同时,进一步强调仲裁员公正勤勉地履行职责的义务,体现了海仲委专业性、国际性的定位。

第三,海仲委拥有高水准的仲裁员队伍和经办秘书队伍。海仲委仲裁员全部从具有航运、保险、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专家中聘任,理论素养高、业务水平精湛。海仲委通过定期组织秘书人员学习、培训等活动,经办秘书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高度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海仲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仲裁程序可依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进行。另外,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语言、仲裁地、开庭地点以及仲裁适用的实体法等。

第五,海仲委具有较为完善的网络布局。为给业界提供更加便捷的仲裁服务,海仲委在上海、天津、重庆和香港原有四个分会以及天津、大连、广州、青岛、宁波六个办事处的基础上,还设立了福建分会(福建自贸区仲裁中心)、华南分会(广东自贸区仲裁中心)、长江海事调解中心、舟山办事处,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其中,分会可以独立受理案件和审理案件,极大方便了分会所在地及其周边地区的当事人进行仲裁;办事处可提供仲裁咨询服务,方便当事人就近参加开庭审理活动。“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决定精神,配合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做好整体发展规划,推动仲裁法治建设,完善仲裁服务体制机制,大力培养国际型的仲裁法律人才,加强仲裁理论研究,创新思路,改善作风,用新制度新机制新方式激发新活力,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海事仲裁事业发展,扩大中国的国际影响力,提升话语权。

我国仲裁市场作为法律服务业将越来越开放,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我国海事仲裁将面临的挑战:

一是中国虽是海运大国,但还不是海运强国。发展海事仲裁服务业,提高我国航运软实力是个系统性工程,涉及航运经纪、保险、海事鉴定公估、海事律师、海事诉讼和仲裁、海事法律的健全和完善等诸多方面的相互支撑。而航运软实力的提高,不像硬件设施一样能够立竿见影,需要多方面长期共同努力。而完善我国仲裁法律制度、海商法律制度,提高海事仲裁和司法的公信力,无疑是将中国建设成国际海事司法仲裁中心的核心要素。

二是受伦敦海事仲裁的传统优势的制约,全球大量海事争议仍主要选择伦敦仲裁。

三是海事案件专业性强、数量相对有限。海事案件涉及的领域较窄,专业性强,全球海事仲裁案件数量维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随着航海、船舶技术的进步,海上风险和海上事故的发生率亦日益降低。

四是仲裁作为专业法律服务,其质量取决于仲裁员的水平。大力培养中国涉《中国对外贸易》:海仲委于去年撰写并发布了《中国海事仲裁年度报告(2014)》,是首次针对中国海事仲裁发展所作的年度总结,报告的发布得到了业界的一致好评,是否可以介绍海仲委在专项课题研究工作中的成果和未来的努力?

陈波:2015年,海仲委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课题研究工作。海仲委与大连海事大学合作开展“世界主要国家、地区促进海事仲裁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政策措施比较研究”课题项目,目的是希望通过对当前世界上主要国家、地区或机构对于海事仲裁服务业政策支持的比较研究,为提高我国海事仲裁服务业竞争力水平提供借鉴,为大力发展我国航运服务业软实力提供参考,为未来争取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支持提供依据;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研究草拟了海仲委香港中心临时仲裁规则。

此外,海仲委多年来在提供海事仲裁服务中深切体会到,制订一份公平合理的合同对于维护航运企业的合法权益极其重要,尤其在当前航运市场持续低迷、航运企业面临更大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情况下,更加需要制定规范的行业格式合同。为此,海仲委发挥其拥有的专家资源,积极推动和配合相关部门起草行业标准合同,如《中国拆船协会拆解废船买卖标准合同》、 《期货交割用运输合同》、《货物运输代理协议》、《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船舶建造合同》等。

2016年,海仲委将继续做好《中国海事仲裁年度发展报告(2015)》的编辑和发布工作,完成《伦敦海事仲裁比较研究》等课题研究。

《中国对外贸易》:3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做工作报告时提到,中国将“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您如何解读这一信息?

陈波:3月13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称,2016年人民法院将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中国2015年审结海事海商案件1.6万件,已经成为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近年来,中国对海洋战略的重视程度正在不断提升。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中央提出要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重点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三大战略。到2020年,上海将基本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中国要初步实现由造船大国向造船强国的转变;中国要实现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海运体系的阶段性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向建设海运强国迈进。上述国家战略的推进需要海事法院提供司法保障。在牢固确立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地位后,“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提出顺理成章。中国是海洋大国、贸易大国、造船大国、港口大国、海运大国和海员大国,需要通过法治方式,维护国家长远利益、战略利益、核心利益,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势在必行。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与海事仲裁的发展并不冲突,相反,良好的海事司法环境将会对海事仲裁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海事仲裁作为解决海事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它的繁荣与发展将会减轻海事司法的重负,并利用其优势促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

《中国对外贸易》:近年来,国内很多企业在国际海事仲裁时败诉的较多。您对此有何看法?是否能够给企业一些建议。

陈波:长久以来,伦敦一直是是全球最重要的海事仲裁中心,拥有发达的船舶融资、航运经纪、保险、海事诉讼和仲裁、完善的海商法律等,这些要素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继续维持着伦敦海事仲裁的垄断地位。全球约90%的海事案件在伦敦仲裁。目前,我国航运相关企业的海外甚至国内海事海商争议大多也在伦敦仲裁。但遗憾的是败诉率极高。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法律背景、文化差异、语言等因素外,我国航运相关企业行业经营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等也是败诉的主要原因。

给企业建议的具体对策如下:第一,尽量避开伦敦仲裁。我国航运相关企业在伦敦仲裁十诉九败的局面,已给伦敦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造成我国企业多数败诉这样先入为主的印象,进一步导致我国企业胜诉几率小。故我国企业在谈判时,首先应尽量争取签订在国内仲裁或香港或其他仲裁地仲裁的争议解决条款。第二,注重“人”的力量。希腊船东素以精明狡猾着称,但是希腊航运企业曾经一度在伦敦仲裁中完全不占优势。他们不论案件标的大小,始终如一的坚持学习、宣传、游说,不仅使自己深谙游戏规则,而且使得仲裁员处理希腊案件时加倍小心,彻底扭转了不利局面。我们可借鉴并升级“希腊经验”,以集中委托仲裁员、组织制定策略、委派人员宣传讲演等方式形成中国力量,改变以往一盘散沙的局面。第三,应积极应诉,不轻言放弃。代理伦敦仲裁案件的国内律师队伍的力量不容小觑,他们精通英国法律,深谙伦敦仲裁奥义与技巧。因此在发生争议时,甚至在签订合约时,企业应优先考虑聘请专业律师予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