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李先生和王小姐结婚前没有买房,婚后不久,李先生的父母出资60万元,购买了一套两居室供二人居住。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李先生的名字。妻子王小姐认为,她和李先生已经结婚,该房是在二人结婚之后购买的,无论是谁出的钱,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请问王小姐的想法正确吗?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王小姐的想法是错误的。虽然该房屋是在二人婚后购买的,但它是由男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男方的名下,所以,该房屋视为李先生父母对李先生的赠予,即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

换个形式来看待本案,如果当时买房的时候,李先生的父母钱不够,又找王小姐的父母商量,由李先生的父母出资40万元,王小姐的父母出资20万元,共同购买了此房屋,并登记在了李先生的名下。那幺,对于该房屋的产权,李先生和王小姐就可以按照2:1的份额来共同拥有。当然,二人也可以就如何分配或者谁拥有产权做出约定,即有约定的从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