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打工者张某与刘某租房同居,未婚先孕。前不久张某生下一个男婴,正准备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以享受“三期”待遇(孕期、产期、哺乳期)。去医院检查发现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他俩为逃避巨额医药费,竟将孩子丢弃在医院附近,之后逃离。

评析:

抚养义务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子不养父之过”,张某、刘某为逃避医药费,竟将婴儿遗弃,这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张某和刘某弃婴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