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和晓雪原是一对恋人,为了表达爱意,我经常送晓雪礼物。两人外出就餐,也都是我买单。在节日里,我都会向晓雪转账,晓雪先后收取转账累计1万元。恋爱两年后,我和晓雪订婚。订婚那天,我家给了晓雪家礼金18万元和一些饰物。订婚后我和晓雪同居,其间,晓雪买了一辆车,我刷卡支付了部分购车款11万元。同居半年期间,由于双方的性格缺点渐渐暴露,无法再相处,只能分手。请问,我能否要求晓雪返还恋爱期间的所有支出?

答:

按照传统习俗,男女双方在谈婚论嫁时往往会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热恋中的情侣之间互送礼物、互赠钱财非常普遍。然而,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时,金钱纠葛也随之而来。此类纠纷均涉及法律上的赠与。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属于一般赠与的,赠与方在赠与完成后不得要求返还。属于附条件赠与的,当所附条件不能成立时,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方可要求对方返还钱物。本案所涉钱物应分别认定和处理。

首先,对于婚恋期间赠送小额财物、日常的消费支出,应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系无偿赠与,这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共识。对于特殊日子以特殊或吉祥数字转账、发红包等,且数额不很大,按生活经验,应推知给付方的真实意思是表示祝福、表达爱意,也属于一般赠与,而不属于基于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本案中,你赠送小礼物、发送红包,属于一般赠与,在晓雪收取后财产权利即已转移,你不应要求其退还。

其次,一方给付对方彩礼,属于附条件赠与,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你有权要求晓雪返还彩礼。

再次,对于婚恋期间给付大额钱款,赠送名表、车辆甚至房产等贵重礼物,一般会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甚至带有彩礼的性质。本案中,你在双方订婚后同居期间为晓雪刷卡付购车款,应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你可以要求晓雪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