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宁婕

大连海事大学

海盗赎金的保险赔偿问题

孙宁婕

大连海事大学

近些年来,海盗劫持船只,绑架人质索取赎金事件在以索马里为中心的各海域时有发生。部分案件中,在支付赎金后随之而来的就是船舶和货物的保险理赔问题。

关健词:海盗;赎金;海上保险

一、海盗活动的死灰复燃

我们传统印象中的海盗好像还停留在风帆时期,悬挂着骷髅旗的海盗船在海上漂泊、航行,干着抢劫船只杀人越货的勾当。但事实上,进入近现代以后,传统海盗已经发展成有组织武装劫持船舶,扣押船货,绑架人质以索取赎金的现代海盗。尤其在2008年以后,以索马里海盗为首,他们已然成为了海上风险一个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

二、海盗赎金支付的合法性

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IA1906)的规定,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承保的海上风险必须是合法的。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了此项中的合法性保证,在发生海上保险事故后是无法得到赔付的。因此,在船舶遇到海盗劫持、扣押后,赎金支付行为的合法与否即成为海盗赎金是否能得到保险赔付的基础问题。

尽管海盗活动本身是一个违法行为,但是不能因此必然否定支付海盗赎金行为的合法性。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支付海盗赎金的确会助长海盗活动的猖獗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出于海上航程的安全性,货物、船舶利益,以及人身安全的考虑,并且在公权力无法尽到保护之情况下,支付赎金这种以私力进行救济的方法似乎已经是最合理的解决途径了。

目前世界各国出于对本国法律传统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在立法上对于海盗赎金支付行为的合法性认可尚不统一,但大多是采取默示肯定态度的。我国目前虽尚无相关立法,但是根据民商法“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其非法性的情况下,理论上来讲就不能认定这一行为是非法的。此外,从2009年10月“德新海”中国籍货轮被索马里海盗劫持案件,最终是以交付赎金的方式使船舶、货物及船员获释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法院是默示支付海盗赎金这一行为的合法性的。

因此不管是在法理上还是实践中,海盗赎金支付行为的合法性都是应当得到认可的。这是解决之后海盗赎金的保险赔付问题的基础。而在现有的海上保险制度下,海盗风险是否可以被承保,海盗赎金是否可以得到保险人的赔付,以何种名义获得赔付,还是处于含糊不清的状态下。

三、主要保险条款规定

1、船舶保险下的海盗风险

(1)英国协会船舶保险条款

英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航运大国,其海上保险制度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后,是较为成熟和完善的,对各国海上保险的发展都有着重要影响。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在1983年和1995年的《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ICT)中均将海盗作为列明的承保风险之一,在普通水险的承保范围内。而在2009年索马里海盗活动日益猖獗的背景下,又将海盗风险列入了战争险的承保范围中。至于海盗赎金的赔付,根据ICT第8.1款的规定来看,是将其放在共同海损下,使被保险人以共同海损的形式获得赔付的。

(2)中国人保船舶保险条款

就中国国内的海上保险市场而言,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制定的保险条款是实践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人保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从二者保险条款字面上来看,均承保海盗风险。全损险责任范围第4条写明“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一切险承保由承保危险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费用。海盗赎金可视为一种共同海损费用,在共同海损分摊中得到赔付,这在理论上是没有争议的。

2、货物保险下的海盗风险

(1)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由协会货物条款(A)(B)(C)和战争险、罢工险以及恶意损坏险三个附加险种组成。在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下,海盗风险是没有作为列明风险出现在条款(B)和(C)当中的。而在条款(A)的除外责任的战争除外条款中将海盗排除在外。即在ICC(A)下,只要支付的海盗赎金及由此支出的费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政策,且不构成责任除外事项,都是在承保范围内的。由此可见,尽管英国海上保险制度中实质上是承保海盗风险的,但是并没有将其单独列为一个险种。

(2)中国人保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制作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在责任范围中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主险,以及普通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个附加险种。其中特殊附加险是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的,而海盗则行为被规定在战争险的承保范围内。即在中国人保货物保险条款下,海盗行为属于承保范围,但并不在主险中进行承保,也没有自己单独的险种,而是在特殊附加险中作为战争险的一部分予以承保的。这和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很相似。

3、船东互保协会承保的海盗风险

船东互保协会开展的保险,即保赔保险(P&I Insurance),是船舶保险的补充,属于船东责任险。尽管保赔保险的目的是尽量不让会员所承担的责任存在风险漏洞,并在一定程度上将其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流,但仍没有明确条款对海盗风险进行承保。因此对于船东互保协会保赔保险下海盗赎金的赔付,只能从赎金本身性质通过内在的逻辑指引将其归入相关责任范围内(如共同海损)。

综上所述,在海上船舶保险中,协会船舶保险和人保船舶保险条款都对海盗风险进行承保;货物险方面,海盗风险可以被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的(A)条款承保,而在人保的货物保险条款下则要通过在主险的基础上加投特殊附加险中的战争险予以承保。

正如本文开头所说,现代海盗的势力不可小觑。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航运贸易的发展,海盗活动不会偃旗息鼓。在世界各国政府加强海洋安全建设合作的基础上,海上保险制度的发展也应当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海盗风险引发的保险赔付问题上。海盗险甚至赎金险作为单独险种的出现也应当受到更多关注。

[1]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第二版)[M].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

[2]初北平.海盗赎金的保险赔偿问题.中国船检.2015.9

[3]李晓曦.浅析海上保险人的共同海损赔偿责任.金卡工程-经济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5期

[4]雁行.索马里海盗赎金及保险赔付问题研究.硕士论文.外交学院.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