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有关要求。

《通知》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内容组成。正文主要明确了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认定范围。以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二是严格标准要求。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衡量“ 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第一标准,突出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考察,注重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绩。三是加强组织实施。明确认定基本流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认定主体由具备认定条件的学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织等担任。四是强化监督评价。明确国家和地方对“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监督评价等有关要求。五是促进持续发展。明确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的发展路径、制度保障、待遇倾斜,以及认定和复核周期等内容。六是注重作用发挥。明确“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教学改革、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带头引领作用,并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的重要指标。

《通知》指出,国家制定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具体情况,以及不同教育层次、专业大类等,参照制定修订本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实施办法,明确支持举措,实行分类评价,并适时调整完善。认定工作实施主体应根据认定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各地各校制定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可结合实际明确破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