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琛

审判不是复仇,是为记录历史,更是为了记住真正“和平”两个字背后所凝结的几代人的努力。

南京大屠杀期间,30余万无辜平民和放下武器的士兵遭到杀戮,生命财产蒙受巨大损失。1945年抗战结束,当时的国民政府和国际社会立即采取行动为南京大屠杀案进行调查取证,并确定了为大屠杀负主要责任的日军军官、将领和士兵。

资料显示,国民政府确定了59名战犯,最后有5人直接因为南京大屠杀案而被执行死刑,但更多战犯逃脱了罪责。

“昭昭前事,惕惕后人,永矢弗谖,祈愿和平。”今年是南京大屠杀惨案发生80周年,也是南京军事法庭公审南京大屠杀案战犯70周年。

“审判的最终目的,绝不是战胜国的简单复仇,而是在于向世人昭示战争暴行,表明侵略战争的非法性,从而防止后世战祸再起,寻求长久的和平。”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顾锋在“铭记历史、珍爱和平——纪念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公审南京大屠杀案战犯70周年座谈会”上表示,战乱的年代已远去,现今多数人都生长于和平年代,对于战争并不了解,因此应该让民众了解历史的真相和战后审判的意义。

在国际范围中,世界人民对南京大屠杀的了解远不能和纳粹奥斯维辛集中营屠杀犹太人相比。在日本,始终有一批右翼人士鼓噪“南京大屠杀是虚构的”的荒谬论调,并公然否定东京审判,近年来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深入研究和还原历史真相的任务,于我辈依然任重道远。

审判不是复仇,是为记录历史,更是为了记住真正“和平”两个字背后所凝结的几代人的努力。

一场极其艰难国际的斗争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中国人民历时14年艰苦卓绝的抗日战争终于赢来了胜利。

正义的审判紧随着胜利的欢庆。1946年1月19日,美国将军麦克阿瑟发表声明,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举世瞩目的东京审判开始了。法庭任命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韦伯为法庭庭长。代表中国出席的法官是时年42岁的梅汝璈,时任立法委员兼外交委员会主席、上海复旦大学教授;检察官向哲濬,时任上海特区首席检察官、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此外,还有杨寿林、方福枢、裘劭恒、刘子健等数位法学家出任助手。

当时年仅24岁的高文彬,中国现在唯一在世的东京审判见证者,作为向哲浚的翻译兼秘书也参与到了这场审判。高文彬英语极好,直到现在仍能每天在电脑上和远在美国的女儿用英语聊天。他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该校是当时中国唯一一所除了大陆法以外还教授英美法的学校。而东京审判采用的恰恰是英美法体系。

该体系强调人证物证,但日军侵华期间对其暴行明令封锁,特别在日本投降前后更是大量销毁罪证。尽管南京大屠杀当时就有中外媒体的零星报道,但世人对南京大屠杀的规模和程度却并不了解;战争期间军民流动大,国人也缺乏收集保存日军罪证的意识和条件;加之审理时间紧迫,使得检察官员举证非常困难。

另一方面,被告人松井石根是南京大屠杀期间的日军司令,理应负最高责任,可是他的辩护团队做了精心准备,通过本人的证词,装扮成“一生中一直致力于日本和中国两国友好相处以及亚洲的复兴”的君子,对日军攻打南京竟胡诌为“这一行动是使中国恢复理智,不是出于仇恨而是出于爱”。

如何为法庭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是国际检察局的关键。1946年3月,向哲濬、秘书裘劭恒就陪同季南检察长以及几名美国助理检察官到中国实地调查,历时5个星期,会晤证人,检察局据此撰写了题为《来自中国的报告:对平民的暴行》的调查报告。

南京大屠杀的受害者和见证人不仅有中国军民,还有美国、英国、德国、丹麦等国在南京的居民、教授、医生、牧师和外交官。应当说,出自外国人在南京大屠杀期间的证据尤有说服力,他们提供的都是亲眼所见的暴行。

1946年6月12日,十多名中外证人被带到日本,这些人大都出庭作证。多位证人和多种证据证明,大量平民和非战斗人员被日军以各种借口或者没有明显理由所屠杀。

马吉牧师在证词中提到,他冒着生命危险用16mm电影摄影机拍摄长达105分钟的胶片,记录了日军烧杀抢劫强奸的真实场面,留下铁证,给世人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象。马吉牧师已经过世,后来,他的儿子遵从他的遗愿,把当年使用的电影摄影机连同所摄胶片,捐献给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

此外,德国人拉贝致日本大使和德国友人的信函揭露了大量日军杀戮奸淫的案例,特别是法庭接受了一个极端重要的文件,即纳粹德国驻华大使陶德曼打给柏林外交部的密电。这个电报是德国投降后盟军从档案库中发现的。电报在概述1937年12月8日至1938年1月13日南京大屠杀期间德国目击者报告之后,最终结语为:“犯罪的不是这个日本人,或者那个日本人,而是整个的日本皇军……它是一副正在开动的野兽机器。”

不仅证据的提供者是“国际化”的,证据的调查者以及检方辩方人员也是“国际化”的。除了到中国调查罪证的有中美两国的检察官员,在东京法庭诘问的检方人员也有萨顿、莫罗等多名美国人,而被告人的辩护人除了日本律师外还有多名美籍律师。所以,对南京大屠杀的揭示,不仅是惩治日本军国主义者对中国人民犯下的滔天罪行,也是国际社会对日本法西斯反人类暴行的声讨。

东京审判起诉书指出,“被告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贺屋兴宣、木户幸一、松井石根、武藤章、铃木贞一、梅津美治郎在1937年12月12日及此后的日子中通过非法命令,引起和允许日本武装力量进攻南京城,违反了罪状二中提到的有关条约条款,违反国际法屠杀了城市居民,非法杀害和谋杀成千上万平民和放下武器的中华民国士兵,他们的姓名和人数目前仍然是未知。”

1946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法庭审理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暴行。检方证人有11名,其中有8名从中国专程到东京出庭。法庭宣读的检方书面证据8件,以及17名中外证人的证词。庭审记录还记载了基于证据的“检方总结”。

尽管南京大屠杀铁证如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的审理,仍然坚持严格的法律程序,相关被告人享有充分的权利。审理过程中,除了前述检方人证物证外,辩方也提出相当数量的人证物证。庭审记录表明,辩方出庭的证人多达17名,书面证据包括松井石根本人的声明和陈述,以及照片和官方文件多件。庭审记录中可以看到长篇的“辩方总结”。

唇枪舌剑,非常激烈。法庭最后接受的证据中,检方证据37件,辩方证据也有23件。正是大量的人证物证,使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引起世人震惊。最终,在判决书第8章“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暴行)”中专列一节“南京大屠杀”,细数日军谋杀、大屠杀、残酷虐待、强奸、抢劫等种种暴行。

正义的审判,略带遗憾

远东军事法庭检方认为,松井石根应该承担日军在南京暴行的主要责任。

1947年11月24日,松井石根第一次站在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席上。在法庭上,松井石根的策略就是能赖就赖,他的逻辑是自己没有收到南京大屠杀的正式调查报告,只有听闻没有确认,所以不了解暴行,也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法庭对松井石根的有罪判决依据是,“法庭认为有充分的证据显示松井石根知道正在发生的事情。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那些能抑制这些暴行的措施。……他指挥着那支应对所发生事件负责的军队。况且他知道这些暴行,他既有权力,也有义务控制住他的军队和保护不幸的南京市民。他必须为他的渎职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经过近2年的漫长审理,1948年3月29日法庭结束庭审,11位法官起草判决书。由于11位法官之间存有分歧,形成多数派和少数派。1948年11月4日至12日,庭长韦伯宣读多数法官的判决书,从内容上看多数法官基本采信了检方提供的证据。

对松井石根的判决这样写道:“在长达6至7周的时间里,数以千计的妇女被强奸,10万人以上被屠杀,难以计数的财产被抢劫和焚毁。”很明显,法官关注的是暴行本身,而非具体、精确的数字。法庭使用了一个大概的数字,这反倒更具有客观性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1948年12月23日,松井石根在东京巢鸭监狱伏法。

但令世人感到遗憾的是,南京大屠杀主要责任人朝香宫鸠彦王发布了“杀掉全部俘获人员”的命令,但因其是皇族,逃脱了审判。其属下的吉住良辅中将、鹰森孝大佐、饭沼守少将等人也都没有受到任何惩罚,都活到了80岁才病死。日军第十六师团长,南京大屠杀罪魁之一中岛今朝吾在日本战败后病死,也逃脱了南京军事法庭的审判。

但无论如何,东京审判不仅将罪魁祸首松井石根送上绞刑柱,更是将日本军国主义者灭绝人性的罪行用白纸黑字镌刻在人类历史的长卷,成为人类成长和反思的永久教材。

梅汝璈法官曾经对判决书做如下评价:“判决书长计千二百页,约二十余万言,对战前日军阀专政与备战,以及逐渐遂行侵略之经过,均有翔实之叙述与明快之论断。日军在各地之暴行,则另列专章(南京屠杀为该章中最特出之一节,占首要地位)。在叙述日本对外侵略事实经过之四百数十页中,‘对华侵略部分,为璈所亲自主稿,提出约二百五十页,占篇幅半数以上。对于十七年来交综复杂之中日关系,论列至详。是非曲直所在,将可大白于天下后世,私衷引为慰快。”

“百人斩英雄”沦为“丧家之犬”

抗战胜利后,全国各地也相继成立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对2357名日本乙、丙级战犯进行审判。审判的结果是149名战犯被处以死刑,145名战犯执行死刑。

1946年2月15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又称国民党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是国民政府在全国各地设立的10个专门审判侵华日军战犯的军事法庭之一。

时任庭长的石美瑜原是江苏省高等法院法官,因受命主审汉奸陈公博、缪斌案,表现杰出,以少将衔出任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长。

在从淞沪战场向南京进攻的途中,两名日本军官展开了一场“百人斩杀人竞赛”,以先杀满百人者为胜。到攻入南京时,两人一个杀了106名中国人,另一个则杀了105人。这两个杀人狂魔,一个叫向井敏明,一个叫野田毅,南京大屠杀期间均为日军第16师团片桐联队福山大队的少尉。

当时的日本媒体对这场“竞赛”大肆宣扬,并留下了一张着名的合影。“百人斩”血色凝结十年之后的1947年,这张让人不寒而栗的合影被高文彬发现,随即传回国内。

事实上,高文彬发现的那份《东京日日新闻》,只是日本媒体对“百人斩”报道的其中一份。根据这一发现,中国代表团很快搜集到了大量的同题报道。其中,《东京日日新闻》更是对其进行了持续关注。这些报道不仅时间、地点明确,杀人过程及数字清楚,而且同时还配发了照片。

中国向驻日盟军总部提出了追捕、引渡向井敏明和野田毅的要求,一场针对这两头嗜血野兽的国际抓捕开始了。1947年8月20日和9月2日,野田毅和向井敏明相继被盟军总部逮捕,之后引渡到中国。

1947年12月4日在经过多次侦讯审问后,此案侦查总结,并予以起诉。12月18日,战犯军事法庭对两人进行公审。向井敏明和野田毅在法庭上否认到过南京,狡辩当时报纸的报道非事实。法庭进行了有力的辩驳,举出当时外籍记者田伯烈的详细记载,并核实了《东京日日新闻》报道的事实等,最后认定向井明敏和野田毅系南京大屠杀共犯。最后法庭做出判决:向井敏明、野田毅,在作战期间,共同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各处死刑。

当时,与他俩一起被公审的还有田中军吉,他是南京大屠杀期间侵华日军第六师团第四十五联队上尉,曾持“助广”军刀砍杀平民300余人。

1947年9月20日,军事法庭对田中军吉提起公诉,公诉称被告在作战期间,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肆意杀戮中国平民。12月12日,田中军吉在审判中承认在南京大屠杀期间杀人。最后军事法庭将其与向井敏明和野田毅案一同审理,并一起公审。

12月18日,在公审中,田中军吉诡辩称,屠杀300人的说法为当时宣传所用,并非事实。在庭审中,田中军吉的态度蛮横,还向法庭求情宽恕,希望以后为中日和平努力。最后法庭判决田中军吉死刑。

1948年1月28日,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毅三人被押往雨花台执行死刑。

在日本军国主义把全民族煽动到癫狂的年代,“百人斩竞赛”被报道成了“振奋人心的英雄事迹”,向井敏明和野田毅也成了日本家喻户晓的“英雄”。但审判日到来时,“英雄”惶惶如丧家之犬。

需要提醒的是,2003年,在日本右翼势力的怂恿下,野田毅、向井明敏的遗属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朝日新闻》原记者本多胜一等个人和机构侵犯当事人及其家属、遗属名誉权。在法庭审理中,原告和被告围绕日本军刀性能,百人斩新闻报道的事实性等内容进行辩论。最后法庭判决认为,通过诸多报纸资料、日本老板回忆录、两少尉所在部队记录可以得知,两少尉在攻往南京途中所进行的这一竞争事实是不容否定的。这场翻案,是一场关于南京大屠杀历史真实性的较量。

天网恢恢,严肃而理性的清算

收到高文彬寄回的《东京日日新闻》时,石美瑜刚刚主持完成了对谷寿夫的审判。

谷寿夫,东京人,1937年12月12日率第六师团最先攻入中华门。谷寿夫是制造南京大屠杀的罪魁祸首之一。抗日战争刚结束,战犯处理委员会就将谷寿夫列为重要战犯。1946年2月2日,谷寿夫被盟军总部逮捕,8月2日,被引渡到中国。10月3日,谷寿夫从上海转移到南京。10月19日,军事法庭提讯谷寿夫,但他极力否认南京大屠杀罪行。12月31日,战犯军事法庭正式以破坏和平罪和反人道罪起诉谷寿夫。

1947年2月6日至8日,战犯军事法庭对谷寿夫进行了3天的公审,80多名证人出庭,控辩双方针轮激烈。在审讯中,谷寿夫一直拒不认罪,除了在法庭上狡辩外,还多次以书面方式呈递申辩材料,一再辩解自己无罪,他还称其本人特别重视军纪军风,他认为战争罪行是其他部队所为。但法庭对谷寿夫的狡辩进行了有力反驳,法庭认为,本案证人千余人,均系身历其境,被害人尸骸头颅3000余具,至今犹存。

最终,经过历时6个多月的审判,法庭调查确认证据四五千件之多,证人出席500多人,法庭以充分可靠的证据判处谷寿夫死刑。1947年4月26日,谷寿夫被押往雨花台执行枪决。

据当年报道南京审判的《中央日报》记者容又铭回忆,谷寿夫临刑前面色死灰,双手颤抖。他们步履蹒跚、弯腰俯首,完全不见当年杀人时之所谓“英勇”。

“南京审判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彰显了国际正义的价值与道义和平的理念,顺应了世界潮流,符合人民的意愿。”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长张建军曾这样表示。

南京大学荣誉资深教授、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院长张宪文则认为,南京审判彰显正义、维护世界和平一个重要的标志,和东京审判一起在东方世界构成了对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制造屠杀等罪行严肃而理性的清算。

“南京审判是以国际准则为依据,在中国本土上进行的一次国际性的审判,虽然有遗憾,但是总体上说是一次正义的审判。”张宪文认为,南京审判基本上惩治了日本对华战争和南京大屠杀的主要罪犯,把日本法西斯犯下的战争罪以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南京审判在一定程度上为惨遭日本侵略者虐杀的中国死难同胞讨回了公道,在战后为平复中国民众以及战争暴行受害者的创伤,有着重大的意义。

本文部分资料来源于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全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