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衷心地向中国民法典的出台表示祝贺,民法典出台令我感怀不已。这是因为,我本人自2011年起担任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法律制度完善合作项目的长期专家,在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日本相关机构,与学者专家等就法律问题开展相互交流的过程中,我发挥了中日两国间的“桥梁”作用。

作为一名外国法律专家,我想谈一谈中国民法典的亮点。

民法是广泛地就地位平等、权利相当的民事主体间出现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时的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按民事权利及义务责任的设立、变更、终止等形式,加以规定的法律,它属于民商法等私法的一般法。中国立法机关遵循中国宪法与立法法规定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立足于中国国情与司法实践以及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并借鉴海外立法实例和比较法研究的观点,致力于编纂一部“可引导世界民法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能够成为新时代指南针的‘21世纪民法典’”。

这部民法典充实了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并加强了对这些权利的保障。第一编“总则”的第五章“民事权利”在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象征着中国科技发展的知识产权的概括性规定以及对电子数据、网络空间等虚拟财产的原则性保护规定。此外,还增设第四编“人格权”,充实了民事权利。人格权编基于现行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等涉及的范围,对人格权的具体内容与保护方式作出了规定。今后,隐私等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还将通过单行法的立法进一步加以明确。而民法典先行对这些权利、利益作出明确规定,为通过民事诉讼实现权利的途径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一意义非同小可。

加强民事权利的保障,体现于民法典在一定的侵权、违约的情形下,认可惩罚性赔偿请求,或与作出专业保护规定的特别法相互衔接、协调。在“违法成本低,遵法成本高”的社会背景下,容易产生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保护问题,以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涉及民生保障的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原属大陆法系的中国民法采纳了英美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赋予了民事主体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这从比较法角度来看,实属一种另辟蹊径、大胆创新的做法。

民法典将实践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合同纳入第三编“合同”的原则性规定中,将属于特殊情况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归入第三分编“准合同”中。这样的法律体系安排,可以说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精神。

加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事主体,也是21世纪民法的一大特点。民法典完善了监护制度、居住权制度、格式条款规则、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承租人保护、性骚扰侵害等相关规定。

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采用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并且设置了对此加以具体落实的相关规定,以期与环保领域立法相互衔接、协调。这也是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21世纪民法的一个特点。

同时,我想再强调一点,民法典的核心部分是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的日常生活的法律。换言之,民法典的核心是“包容性”,它保护的是所有人,一个都不能少。

中国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法律的生命力主要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主要在于实施。我期盼着民法典的广泛普及、妥善实施,希望它扎根于中国社会,成为新时代的指南针。

白出博之

2019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