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钢铁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预计年底出台

据悉,新版《钢铁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目前已完成社会意见的征求工作,预计在2020年底之前正式出台。同时,新的钢铁项目备案指导意见初稿也已基本完成。

据相关人士介绍,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和钢铁项目备案政策,将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规范钢铁项目建设,确保钢铁总产能只减不增。其中,重点针对当前产量过快增长、产能背道而驰等方面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上述人士表示,随着钢铁行业形势好转,近年来有的地方放松了严禁新增产能的监管,有的地方核查违规产能举报线索不主动不及时,有的地方借复工复产名义试图违规开展钢铁冶炼项目建设,“以小换大”的数字游戏时有发生。

控制置换比例是实现严禁新增产能和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重要手段。资料显示,据统计2018年1 月1 日实施置换办法以来至2020 年,预计退出炼铁产能17368 万t,新投炼铁产能14175 万t,净退出3193 万t,整体退出比例在1.18∶1;退出炼钢产能16525万t,新投炼钢产能13895万t,净退出2630万t,整体退出比例在1.15∶1。

“新置换办法将大幅收紧产能置换比例。”上述人士说。据悉,为有效遏制产能过剩现象,拟将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由不低于1.25∶1 提高到1.5∶1,非环境敏感区域减量置换比例从此前的减量置换变为1.25∶1,进一步加大通过产能置换压减产能的力度。同时,精准施策,对实质性兼并重组、电炉短流程炼钢、非高炉炼铁等情形,实施差别化产能置换比例政策,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此外,在加大对环境敏感区域的置换比例限制的同时,新置换办法中环境敏感区域还将大幅扩围。具体来看,2018 年环境敏感严控区域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 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而新置换办法敏感区域将扩大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和其他2+26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

“从目前来看,2020 年我国粗钢产量超10 亿t已板上钉钉。”前述人士表示,但需求并不会无休止增长下去,增长空间已极为有限。因此,下一阶段减量发展,进行产能总量控制是重中之重。

国家发改委产业发展司一级巡视员夏农此前表示,目前存在产量超出产能大幅增长的问题。“将通过进一步加强能耗和环保等因素对钢铁行业予以限制。”夏农表示,要研究钢铁行业逐步建立污染物排放能耗总量约束机制的可行性和具体措施。未来一个时期,钢铁产能、产量会越来越受制于区域环境容量、区域能耗总量,钢铁企业决策不仅要适应市场需求,还要分析自身条件是否有能力满足环保和能耗的要求。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出台

日前,山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新出台的《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共18条,于2020年12月1日施行,从矿井设计、生产布局、灾害治理、现场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严厉措施,对煤矿严重违规、冒险作业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置。

2020 年以来,山西共发生煤矿安全事故12 起、死亡25 人,同比减少7 起、22 人,分别下降36.84%、46.81%。截至2020 年10 月底,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023,同比减少0.016、下降41.03%。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稳中有险、稳中有忧。特别是进入10 月份以来,连续发生了3 起较大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压力陡然增大。

《特别规定》强化重大灾害治理,从瓦斯、水、火、顶板等重大灾害出发,结合近年来山西煤矿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明确了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以及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未落实而冒险作业等停产整顿情形。特别是深刻汲取朔州万通源煤业透水事故教训,明确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立足解决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山西要求煤矿存在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尤其是对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违规开采各类煤柱,在采空区、积水区及火区边缘找煤,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在停产整顿同时要比照事故调查处理,从而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严防事故发生。

针对省属国有集团控股的煤矿,《特别规定》明确要求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总经理就地辞职,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通过严格责任追究,倒逼煤矿企业关键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牢牢把握安全生产主动权。

值得一提的是,山西创新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在全省煤矿实行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紧紧盯住煤矿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明确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不在井下值守带班,或者在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不在现场监督确认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山西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有新规

日前,山西煤矿安监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了《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管控风险的责任,为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开展风险分析研判、实施差异化精准执法提供了依据。

《办法》规定,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应当将风险预判防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有7项责任,包括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包括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体系等内容的风险管控制度;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年度辨识评估和岗位辨识评估,根据需要开展专项辨识评估等。

《办法》明确,依据安全风险年度辨识和专项辨识结果确定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存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需要抽采的低瓦斯矿井治理措施不到位的瓦斯风险,开采煤层经鉴定其火焰长度大于400mm 的强爆炸危险性矿井的煤尘爆炸风险,开采自燃、易自燃煤层且工作面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的矿井的火灾风险等15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重大安全风险。

煤矿上级公司每季度、煤矿每月组织一次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分析,形成重大安全风险预判防控报告,分别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 个工作日内、每月前5 个工作日内,通过煤矿安全双重预防系统等信息化系统向直接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监察分局(站)推送报告。煤矿上级公司每季度对所属生产建设煤矿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的,要将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上报给对其直接负责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分局(站)。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站)每半年对本辖区生产建设煤矿开展一次重大安全风险分析预判,确定风险清单,形成重大安全风险预判防控报告,上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煤监局;根据确定的重大风险,督促指导有关煤矿企业建立防控方案,及时调整执法计划,开展差异化精准执法;每半年联合在各自官方网站发布一次本辖区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建立完善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处置制度,对风险分析研判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明确处置办法、处置内容和方式,并及时推送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求其上报管控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同时建立完善“一矿一册”重大安全风险台账,制定有针对性的执法计划和现场检查方案,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