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整顿恢复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全省境内合法的生产、建设煤矿,在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后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时适用本办法。对发生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事故整顿恢复机制时,可参照执行。

《实施办法》指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整顿恢复工作分为整顿和恢复两个阶段。“整顿”是指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停止生产作业、保护事故现场的前提下,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全面细致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完善落实安全风险防范制度措施,检修维护设施设备,以及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心理疏导和稳定情绪等的过程;“恢复”是指按照复工复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验收、审核和批复等恢复煤矿正常生产作业的过程。

《实施办法》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瓦斯、水害和火灾等系统性风险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煤矿,整顿恢复原则上不得超过15 日,其中整顿过程原则上应在7日内完成。整顿由事故调查组区分事故类别、责任和情形等进行科学合理、精准分类处置,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定事故原因已初步查清、事故次生影响基本消除、事故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已落实到位后,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可立即批准结束事故整顿。

因瓦斯、水害和火灾等系统性风险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煤矿,或在12个月安全周期内发生2 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煤矿,整顿恢复期为1~3个月。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整顿恢复期为3~6个月。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整顿恢复期为1年。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非智能化生产煤矿(作业工作面),在落实上述整顿恢复时限要求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方可批准恢复生产。

《实施办法》明确,对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处理处置,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主体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擅自增设审批管理环节、层层设卡设限;严禁一矿发生事故,随意实行集团化、区域性停工停产措施;严禁对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进行“层层加码”“一刀切”式简单问责,或随意追究连带责任扩大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