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与女友晓薇确立恋爱关系后,我会经常给她送些小礼物。外出逛街、就餐费用也都是由我支付。特别是纪念日、生日等特殊日期,我都会通过微信给晓薇发送520元钱的红包,两年时间累计发送8000元钱。现今,我和晓薇因性格不合而分手。我认为既然已分手,那幺我给晓薇所花的费用就属于彩礼性质,她应当退还所收款项,并分担就餐费用5000元钱。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

答: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分为两种,即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对于一般赠与,赠与人原则上不能反悔;对于附条件赠与的,在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上述规定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你和小薇恋爱期间,你赠送钱物或支出费用,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维系恋爱关系,往往涉及金额有限,故属于一般赠与而不能认定为彩礼,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女方可以不予返还。本案中,对你提出退还钱款和分担就餐费用的要求,晓薇可以拒绝。